十惡不赦在現代是一個成語,其基本意思是指某人罪行極其嚴重,可謂罪大惡極,不可饒恕。然而,在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其卻是作為一個具體的、維護皇權的法律制度——十惡制度而存在。顧名思義,該制度主要是對威脅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皇帝統治權威的十大罪名進行了規定,這些罪名在各個朝代有著不同的發展歷程,具體的罪名也各有不同。
魏晉南北朝時期,《北齊律》確立「重罪十條」制度
「十惡不赦」制度在確立之初並非稱作「十惡不赦」。南北朝時期的北齊在武成皇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制定的《北齊律》中,在總結前代皇朝法律制度經驗的基礎上,開創性的將嚴重危害封建統治、嚴重危害封建倫理道德的罪行歸納為「重罪十條」,以此為起點,封建皇朝正式確立了「十惡」制度。
《北齊律》中所規定的重罪十條主要有:一是反逆;二是大逆;三是叛;四是降;五是惡逆;六是不道;七是不敬;八是不孝;九是不義;十是內亂。從這些罪名當中,我們不難看出,這些罪名所規定的行為都直指皇帝的權威以及封建倫理綱常,罪之重顯而易見。
值得一提的是,《北齊律》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對隋唐時期的法律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隋朝時期《開皇律》和唐朝時期的《唐律疏議》都有《北齊律》的影子。
隋朝《開皇律》進一步發展「重罪十條」制度,改名為「十惡」
隋朝隋文帝時期,以《北齊律》為參照,制定了《開皇律》。《開皇律》在《北齊律》的基礎上,對「重罪十條」制度進行了修改,並將其修改為「十惡」,這即是我們今天所談的十惡不赦一詞「十惡」一詞的由來。
在對《北齊律》「重罪十條」進行修改後形成的「十惡」主要有:一是謀反;二是謀大逆;三是謀叛;四是惡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義;十是內亂。
《開皇律》「寬簡」為原則,以緩和階級矛盾,促進社會發展為目的,後隋煬帝在吸取隋文帝晚年教訓的基礎上,對《開皇律》進行修訂,製成《大業律》,進一步減輕刑罰,當然,法典的規定在實際當中卻都沒有能夠得到很好的執行,刑罰反而更加的變本加厲,最終成為導致隋朝覆滅的原因的之一,這些都是後話了。
唐朝沿襲隋律「十惡」制度
唐朝法典繼續沿用隋律對「十惡」的規定,在唐朝《唐律疏議》中,對十惡進行了疏議:
1,謀反,即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預謀毀壞皇帝的宗廟、山陵和宮闕的行為。
3,一謀叛, 指預謀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股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辛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蠱毒、厭魅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盜竊或偽造皇帝印璽、調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御舟誤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對使臣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和辱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或服喪違禮,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或詐稱祖父母、父母死等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賣五服以內的親屬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辛屬的行為。
9, 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師及聞夫喪騰不舉哀或服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好小功以上親屬及父祖妾等亂倫行為。
兩宋時期
唐以後的宋代,仍然繼續沿用了前代「十惡」制度,並依據自身特點做了一定的改變。在《宋刑統》(全稱《宋建隆詳定刑統》)中對十惡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因避諱,對十惡中的個別字進行了修改,如將「大不敬」修改為「大不恭」。
在這裡值得一說的是,《宋刑統》是我國歷史上刊印頒布發行的第一部法典,遺憾的是原本已失傳。
元明清時期
對於元代是否存有「十惡」制度,現今學術界仍然莫衷一是,但是在元朝時期公布的諸如《至元新格》《元典章》等法律中卻並無對十惡的明確規定。至明清兩代,亦是基本沿襲前代的「十惡」規定,並無太大改變。
十惡不赦緣何不赦
我們知道,在古代中國,無論是封建時代還是封建時代之前的周,都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思想傳統,正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不同罪。達官貴人等有權勢的階層,在犯罪時,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官職大小、功勞大小等其他關係而使得自己的刑罰得到減免,在制度上有「八闢」制度後為「八議」制度作為保障,他們享有著在法律上的特權。
但是這種特權卻也不是絕對的,當其行為直接威脅到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乃至皇帝權威以及封建社會基本道德倫理底線時,也即所謂的有「十惡」行為的,便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十惡所不赦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