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柳州市婦幼保健院、柳州市潭中人民醫院、柳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三家醫院,都因為重複收費等被處罰,最多的被罰沒540多萬元。
來源: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開始,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雙隨機抽查,並對多家醫院藥品及醫療服務價格進行了檢查。
檢查發現,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間,柳州市婦幼保健院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擴大範圍、分解項目、重複收費方式向患者收取醫療服務費的價格行為,共計多收價款360多萬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間,柳州市潭中人民醫院存在自立收費項目和重複收費等方式向患者收取醫療服務費的價格行為,共計多收價款66萬多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柳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存在自立收費項目、重複收費等方式向患者收取醫療服務費的價格行為,共計多收價款約2.5萬元。之後,醫院退還繳費者多收價款2.2萬多元,但仍有2394元難以退還。
這三家醫院的行為,都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但都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提供證據材料,主動停止違規收費行為,立即整改。
最後,柳州市婦幼保健院被沒收違法所得360多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0.5倍罰款,即罰款180多萬元,兩項合計罰沒540多萬元。
柳州市婦幼保健院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間,當事人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擴大範圍、分解項目、重複收費方式向患者收取醫療服務費的價格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所指的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行為共計多收價款3603601.1元。根據《價格法》相關規定,多收價款按違法所得論處,即違法所得3603601.1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本機關於2020年10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柳市監聽告〔2020〕6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或者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也未進行陳述、申辯。
鑑於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提供證據材料,主動停止本機關檢查核實的違規收費行為,立即整改,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中有關「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等從輕處罰情形,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價格行為,並依據《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3603601.1元;
2.處以違法所得3603601.1元的0.5倍罰款,即罰款1801800.55元。
兩項合計罰沒5405401.65元,上繳國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違法所得3603601.1元及罰款1801800.55元,兩項合計罰沒5405401.65元,如數上繳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戶行:工商銀行柳州高新開發區支行;帳號:2105407009300289986)。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六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到期不上繳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本機關將通過企業信用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上述行政處罰信息。
柳州市潭中人民醫院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間,當事人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自立收費項目和重複收費等方式向患者收取醫療服務費的價格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所指的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行為共計多收價款660255.06元。根據《價格法》相關規定,多收價款按違法所得論處,即違法所得660255.06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本機關於2020年10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柳市監聽告〔2020〕6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或者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也未進行陳述、申辯。
鑑於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提供證據材料,主動停止本機關檢查核實的違規收費行為,立即整改。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中有關「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等從輕處罰情形,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價格行為,並依據《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660255.06元;
2.處以違法所得660255.06元的0.5倍罰款,即罰款330127.53元。
兩項合計罰沒990382.59元,上繳國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違法所得660255.06元及罰款330127.53元,兩項合計罰沒990382.59元,如數上繳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戶行:工商銀行柳州高新開發區支行;帳號:2105407009300289986)。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六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到期不上繳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柳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
行政處罰決定書
柳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
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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