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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哥按:2020年8月23日,美國威斯康星州基諾沙,一位名叫布萊克的黑人男子見到兩個女子吵架,出於好心上前勸阻,用手把兩人拉開,卻被路人報警。
隨後3名警察趕到,聲稱要逮捕他,布萊克拒絕受捕並走向停在路邊的自駕車。
打開車門之際,被一名具有7年經驗的白人警察近距離朝背後連開7槍,致其重傷癱瘓,開槍理由是以為布萊克要拿刀。他的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和8歲,在車內目睹了整個過程。
該事件隨後導致基諾沙爆發大規模遊行示威。
然而就在三個月前,警察跪殺黑人弗洛伊德事件,已經引發過波及美國主要大中城市的大規模抗議與騷亂。
警察槍殺黑人在美國屢見不鮮,黑人不是關鍵,問題根源是美國沒有禁止公民持槍,進而導致美國警察執法時總是擔心自己被持槍者反噬。
為什麼美國沒有禁止公民持槍?
因為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警察沒有保護公民的義務(誇不誇張?!),導致公民自衛權下放而延伸持槍權擴大。
因此不僅警察槍殺黑人,各類惡性槍擊案在美國也頻頻發生。
去年僅8月4日這一天,全美就爆發87起槍擊案,29個美國人因此喪生,川普為此下令降半旗致哀。
但川普的解決方案竟然是要在美國建設更多的精神病醫院,對於民眾嚴控槍枝的訴求卻保持沉默。
帶來一篇兩年前的原創作品,令人感慨的是,只要問題的根源不變,那麼無辜百姓被警察誤殺的悲劇就不可能避免,不幸將在不同的家庭以同樣的形式重複上演。
這個問題在中國可以聽到兩個版本。
公知洗地版:美國不禁槍是為了讓老百姓有持槍反抗政府暴政的權力。
陰謀論版:美國不禁槍是因為軍工集團太強大綁架了政府。
這兩個答案哪個正確?
沒有一個正確!全是胡說八道!
在美國,警察的權責嚴重不對等。準確地說,美國警察在第一時間基於自身的判斷可以剝奪某個公民的生命,同時,卻在公民生命受到威脅時沒有保護的義務!
這個表述是不是讓你覺得不可思議?
你在開玩笑?
我當然不是在開玩笑。
上述對警察權責的描述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從1981年開始通過一系列案例確定的原則。
按:美國法律體系是判例法系,意思是一個案子的法理解釋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有效,而最高法院對於美國警察權責是通過一系列判例確定的,所以,推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現在可以解釋為什麼美國禁槍這麼難的原因了。
因為最高法院明確裁定美國警察對美國公民不具有保護的義務,導致公民自衛權下放而延伸公民持槍權擴大。
警察都沒有保護公民義務,那麼公民只好用持槍來保護自己!
下面我們來看看,導致最高法院裁定警察沒有保護公民義務的兩個著名案例——
1981年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與2005年石城鎮岡薩雷斯案件。
1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
在描述這兩個案件之前必須介紹一下歷史背景。
在上個世紀80年代,美國對個人在公眾場合的持槍行為是嚴格控制的。
當時幾乎所有的美國老百姓都理所當然地認為,警察有保護公民的義務。
所以,那個時期絕大多數州都立法禁止個人在公眾場合公開或者隱蔽持槍。美國50個州,在80年代大約只有4個州允許公民在公開場合持槍。
是什麼改變了這種情況呢?
讓我們回顧1975年華盛頓特區的某個周日清晨的一個案件。
1975年3月16日,一個周日的清晨,兩名年輕的女性 Carolyn Warren (就是本案的主角) 和 Joan Taliaferro 像很多那個時代的年輕人一樣,租下了華盛頓特區(美國首都)西北角的1112拉蒙特街一個公寓三樓的房間並分擔房租。
在他們樓下是Miriam Douglas 女士和她四歲的女兒。
在大家都熟睡的時候,二樓的公寓門 (美國的大多數公寓門是沒有防盜門這一說的,都是小木板門,很容易被踹開) 突然被兩名壯漢踹開。
這兩名壯漢(後來被確定是Marvin Kent 和 James Morse)衝入了二樓公寓,並當著小孩的面輪姦了她的母親。
睡覺中的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聽到樓下Douglas 女士尖叫聲後立即撥打了美國報警電話911,向調度員報案她們的公寓在被強行入侵中,並請求警方立即提供援助。
警方調度員告訴她保持安靜,讓她放心,警方將及時調度警力進行支援。
6點23分,華盛頓警察局總部接到調度員通知有人在強行侵入,但是不知何原因調度員給了巡警2級優先權(code 2)。而根據華盛頓警察條例,任何同類型犯罪都是1級優先(code 1)即警力應該馬上支援。
即使如此,四輛警車仍然響應了這一通報,其中三輛趕到拉蒙特街,一輛去調查可能的嫌疑人。
與此同時,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從窗戶爬上屋頂等待警察的到來。
在那裡,他們親眼看到一名警察開車路經他們的房子,但根本沒有停下來,他甚至沒有頭伸出來看看房子的前後就走了。
第二個警察來了,敲了敲公寓的門,在沒聽到任何回復後也直接離開了。
6點33分,他們在到達五分鐘後沒有做任何確認房子內部的安全措施就都走了。
於是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爬回自己的房間裡,在那裡她們再次聽到Douglas 女士的持續尖叫聲,於是她們再次打了911,並告訴值班警官她們認為入侵者已進入了公寓,並要求立即提供援助。
再一次,一名警察向他們保證援助已經在路上。
這個電話在6點42分進行了記錄,但處理結果竟然是「隨便查查」,這次沒有任何的警員為這個呼籲出警或者分配任務。
由於相信了警員的話,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下樓來幫助Douglas 女士以協助警方,結果被兩名犯罪分子發現了她們的存在。
兩名犯罪分子持刀劫持了所有三名女性到犯罪分子Kent的公寓,然後在14小時內對其進行輪姦,搶劫和毆打。
三名女性中的兩名被迫對彼此實施性行為的同時,另外一名女性被兩名犯罪分子輪姦。
一系列機緣巧合下,三名女性僥倖得以逃命(從犯罪統計來看,這個活命概率小於17%)。
三名女性向哥倫比亞警方提起訴訟,內容包括:1. 6點23分的報案處理不當;2. 巡警未能遵循標準調查程序;3. 6點42分的報警被徹底無視。
但是聯邦下級法院宣布此案流案,不予受理,他們的解釋是: 警方對於大眾的責任是廣義的,並不存在警方對某一公民的特殊關係,在這一層面中,警察沒有任何具體法律義務的存在。
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名女性不服,上訴到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庭。在經過上訴法庭7名法官討論後,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庭在1981年以4:3的票數肯定了下級法院的判決。
同年,最高法院對本案上訴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態度)。
由於哥倫比亞上訴法庭是聯邦高級法庭,其案例宣判覆蓋全美國(不同於區域的巡迴法庭,僅限於數州)。
本案震動全美。
從此美國判例法開創了警方與普通公民之間不存在任何具體的法律義務的先例。
自此以後,全美各州立法機構開始全面下放公民自衛權。
無論是民主黨的藍州還是共和黨的紅州,自衛權和公開持槍權開始全面放開。
就地自衛(stand your ground) 城堡法案(castle law)開始全面取代強制撤退(duty of retreat) ,而公民的隱蔽/公開持槍也紛紛放開。
雖然一直在節節敗退,控槍人士仍然有希望,因為最高法院對1981年的案例只是不予受理的表態,而一旦表態,則仍然可以推翻下級法院判決,那麼他們仍然有翻盤的可能。
最高法院沒讓他們多等。2005年石城鎮岡薩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給了其致命的一擊。
2 石城鎮岡薩雷斯案件
比起上面案子的跌宕起伏,這個案子十分直接了當。
科羅拉多州石城鎮居民Jessica Lenahan-Gonzales和他丈夫Simon在1999年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她丈夫一直在非法跟蹤和試圖控制她。
為了保護自身安全,Jessica 向法庭於1999年6月4日申請了禁止令。
法庭禁止令中明確表示,在合法探視之外,Simon必須離Jessica和她四個孩子100碼以外(大概91米)(其中兒子 Jesse不是Simon親生孩子,而三名女兒Rebecca, Katherine和 Leslie是)。
6月22日下午5點15分,Simon 突然闖入並劫持了三個女兒。於是Jessica 在當日晚7點30分、8點30分、10點10分和23日凌晨0點15分屢次報警,並親自在23日凌晨0點40分到警局報警。
但是由於她原來曾經很善良地允許Simon在不同時間探視過孩子,警察無動於衷。
凌晨3點20分,Simon出現在石城鎮警局門口,攜帶槍枝來追殺Jessica並主動向警察開火。
在交火中他寡不敵眾地被警察亂槍打死,在他的車裡發現了三名女孩的屍體。根據法醫檢查,他恰恰是在進入警局之前殺死了她們。
悲痛欲絕的Jessica將石城鎮警方和與她交談過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根據聯邦法律她認為警方「未能適當地執行對限制令侵權投訴作出回應。」
但是地區法院在討論後根據1981年案件判決先例提出了此案不予起訴的動議並獲得了批准。
憤怒的Jessica隨即上訴科羅拉多州丹佛市第十巡迴法庭。
該法院的一個小組在討論後駁回了Jessica的實體性正當程序要求(即結果是否正義判斷),同時確認三名警官有職業豁免權,因此不能被起訴。
但巡迴法院認為在此過程中石城鎮警方對禁止令執行有程序性不正當,因此Jessica可以部分勝訴。
此決定在巡迴法院全體法官覆審後得出了同樣的結論。因此石城鎮警方對三名女孩子的死有責任,石城鎮警方不服,反向上訴到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懸殊比分推翻了第十巡迴法院的判決,並恢復了地區法院的判決。
由法官安東寧·格雷戈裡·斯卡利亞大法官為首的多數意見認為:禁止令是個法律命令,其意義在於如果侵犯後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裡的懲罰基礎在於對法律的破壞而不是個人的傷害。 警方沒有在禁止令被破壞途中進行幹預的義務,但是有在禁止令被破壞後把對方繩之以法的義務。
由於Jesscia和警方在發現Simon殺死女孩屍體前都不能確定這個禁止令的破壞程度,所以警察沒有任何責任去管可能產生的傷害。
當事者Simon已死,所以這個追責已經可以停止,至於在破壞這個禁止令產生的生命財產傷害,對不起,你自己認倒黴吧!
3 禁槍徹底失敗
通過這一案例,美國最高法院最終確認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務時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換句話說,警察在執行任務中如果認為公民是威脅,其擁有第一時間內根據自身判斷剝奪生命的權力,但同時他擁有不對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時具體保護的豁免。
警察的職業叫做執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證破壞法律後的追訴責任,但是對具體的侵害則沒有任何保護的義務。
實際上發生的奧蘭多案也是如此。在兇犯數目不明下,奧蘭多警方等了3個多小時才採取行動,最後造成百餘人傷亡,而兇犯只有一個。
無論死亡者是被兇犯還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該,因為他僅僅是執法活動中的附屬傷害(collateral damage)。
在05年最高法院判例之後,禁槍群體徹底失敗。
隨著2013年最後一個完全禁止公民公開/隱蔽持槍州—伊利諾伊(歐巴馬大統領的故鄉)的徹底淪陷,美國不再有任何一州禁止公民公開/隱蔽持槍進行自衛。
截止2016年,美國對槍枝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證件即可公開/隱蔽持槍)有10個,資質合格後可以持槍州有32個,限槍州8個,禁槍州為0。
美國擁槍派VS禁槍派為42:8,比起1980年的4:48來實現了完全的逆轉。
大家看完這段歷史後有什麼感覺?呃,天天吹噓美國如同天堂的公知可曾告訴過你們這個關係社會治安的重大常識?
自衛權下放導致美國槍枝泛濫,槍枝泛濫導致美國公民必須承擔越來越重的自衛權——這是一個惡性循環。
看看美國人曬的出行物品圖,手槍絕對是必備之物。
4 預防犯罪 保護人民
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
與美國警察權力大得驚人而責任小得嚇人相比,中國警察不但沒有在第一時間基於他自身的判斷可以剝奪某個公民生命的權力,而且具有在公民生命受到威脅時保護的義務。
美國警察只有事後抓捕違法者的責任,而中國警察則有「預防犯罪」的責任。
講一個我親身經歷的案例。
去年12月我的兒子(去年4歲)在幼兒園活動中將另一個小女孩(5歲)撞到門上,當時小女孩的臉上出現淤青,帶到醫院檢查確認無事(幼兒園報銷了檢查醫藥費,我們也兩次向對方家長道歉)。
6月,對方家長(父親)找到幼兒園稱孩子皮下纖維有斷裂不確定是否能恢復(臉上看不出明顯的痕跡),要求賠償10萬元。
幼兒園(是一家大型教育機構)要求對方去做傷情鑑定以作為賠償的依據,對方家長稱這個傷情無法鑑定。
幼兒園表示如果沒有鑑定則不能賠償,建議對方走司法途徑,對方表示不願意走司法途徑只希望私下解決——但是要價還是10萬元。
幾經交涉無果後,對方家長在我妻子工作單位(幼兒園附近的一家銀行)找到我妻子,同樣提出10萬的賠償要求。
我妻子明確告知對方:
第一,事情發生在幼兒園,我們家長的監護責任也轉移到幼兒園,所以,對方有什麼訴求應該找幼兒園交涉;
第二,賠償應該有依據,所以建議對方去做傷情鑑定並走司法途徑解決(如果對方認為我們家長也有責任也可以同時向法院起訴我們家長與幼兒園)。
對方家長一直胡攪蠻纏,既不去做傷情鑑定也明確表示不願走司法途徑,最後威脅我妻子說道——
如果我們不拿出10萬元,他就自己私人拿10萬元「按照他自己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以上表述我們都有錄音)。
回家後,我妻子憂心忡忡,讓我將兒子送到我父母家裡「避避風頭」。
我當時就覺得很搞笑——這都什麼時代了,還用江湖伎倆訛詐人。
然後我就打110報警(直接報警,沒有找任何關係),告知警方事情經過以及我的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110讓我等待轄區派出所與我聯繫,5分鐘後,轄區派出所一位警官給我打來電話,問清事情經過後讓我等待他們處理結果。
1小時後,那位警官再次聯繫我告知處理結果——
首先他們已經找到當事人詢問,當然當事人一口否認曾經說過威脅的話。
警官告誡當事人:第一,有什麼訴求走司法途徑;第二,不得再去騷擾我的家人。
最後警官告訴我,對方態度很好,對於警方的告誡一一首肯,應該沒什麼問題。
如果對方再去我們的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幹擾我們正常的工作與生活,讓我們直接報警,他們會第一時間將對方帶到派出所「協助調查」(這個承諾讓我很有安全感)。
後來對方家長偃旗息鼓,最初在幼兒園宣稱要第二天將他女兒轉走,同時揚言花10萬元「用自己的方式」來解決——是的,他同時對我老婆、幼兒園都說過同樣的話。
警察告誡之後,他也沒有將女兒轉走,然後通過幼兒園推薦,找了一家著名醫院鑑定機構去做「纖維斷裂修復鑑定」——一切都回到正常的渠道來解決。
對比一下2005年石城鎮岡薩雷斯案那位可憐的母親Jessica報警之後的遭遇,大家有什麼感覺?
反正我的感覺就是一句話:這TM就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按:其實生活中每個人或多或少總會遇上一些麻煩事,只要不是經濟糾紛(經濟糾紛警察一般不管),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報警(現在智慧型手機很普及,有條件最好用手機留下證據)。
不管對方是什麼牛鬼蛇神或者江湖大佬,警察有的是辦法教會他們怎麼做人。
那種有幾個錢或者認識什麼江湖大佬就可以隨便欺負弱小的時代已經是歷史。
包括自己躲在後面買兇傷人其實風險也非常大——看看遍布街頭巷尾的攝像頭。
全國有上億個這樣的攝像頭組成天網工程,中國首先開始在「天網」中應用人臉識別科技——
這個發展非常快,2017年智能攝像頭已經超過2000萬個。
也就是說,某人在公共場合傷人後,警方可以一直追蹤他的去向直到落腳地然後實施抓捕。
行兇者被抓捕後,幕後的人還逃得掉?具體案例參考一下滴滴殺人案。
為什麼中國治安水平可以遠超發達國家?是中國的犯罪分子突然大徹大悟、立地成佛成為守法公民了麼?
當然不是!原因就是這個天網工程的威懾力+預防犯罪是中國警方工作的重點。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