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民銀行、監察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預防腐敗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簡稱25號文),25號文件肯定了商業預付卡在便利群眾支付、擴大消費方面起到的積極作用,也指出了商業預付卡存在的監管不到位方面的問題。根據國辦發〔2011〕25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的管理,商務部出臺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第9號),簡稱《辦法》)。
為加深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預付卡」)管理辦法的理解,規範商業企業預付卡發行和銷售,加強對預付卡的監管,特整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監管工作三十問如下。
1.商務部與人民銀行管理商業預付卡有何分工?
答:國辦發〔2011〕25號文明確,預付卡按發卡人不同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屬於多用途預付卡,由人民銀行負責;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企業適用的屬單用途預付卡,由商務部門負責。
2.是不是所有行業都納入《辦法》管理範圍?如不是,《辦法》涵蓋了哪些行業?
答:從《辦法》確定的管理範圍看,並不是所有行業都納入商務部門管理。目前的《辦法》將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和居民服務業納入管理範圍,零售業又分為綜合零售如百貨、超市、雜貨店、便利店等,住宿業包括旅遊飯店、一般飯店等,居民服務業包括家政服務、洗染服務等涵蓋範圍比較廣,與老百姓切身利益相關,具體見行業分類表。
為區分商務領域管理範圍,如健身機構、電影院、高爾夫球場、書店、球場、遊樂場、旅行機構、培訓機構等行業,公益性的水電汽上報等特定用途的預付(繳費)卡沒有列入商務監管序列。
另外,納入管理的預付卡必須是法人企業發行的,非法人單位發行的預付卡沒有納入商務部門管理。
3.預付卡是不是專指目前在商場、超市使用的實體卡?
答:預付卡並不是單指目前在商場、超市使用的實體卡,這種卡僅僅是預付卡的一種形式,預付卡的表現形式眾多,既包括以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也包括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虛擬卡。
4.如何判斷發卡企業發行的卡是單用途商業預付卡還是多用途卡?
答:判斷一張預付卡單用途卡與否,可從兩個方面判斷,一是發卡主體,必須是法人企業發行,二是使用範圍,僅限於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及成員單位、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預付卡,舉例說明,加入萬達廣場發行預付卡,在廣場內所有商戶內通用,而各商戶與萬達廣場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這一張預付卡就不屬於單用途預付卡;又假如萬達集團發行預付卡,在集團所屬所有成員通用,即使這些成員在全國各地,這一張卡就屬於單用途預付卡。
5.預付卡可跨法人使用嗎?
答:可以。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發卡企業集團下面的有獨立法人資質的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團公司發行的預付卡;二是品牌授權經營的被授權企業可以使用授權企業發行的預付卡。
6.電子商務企業或網絡零售企業發行的預付卡屬於單用途預付卡嗎?
答:要根據電子商務企業或網絡零售企業經營性質,區別對待。對於電子商務企業或網絡零售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兌付自營商品的預付卡,屬單用途預付卡;對即可兌付自營商品,又可兌現非自營的商品,或僅僅是平臺性質的電子商務企業發行的,用於兌現非自營商品的預付卡,不屬於單用途預付卡。
7.發卡企業與售卡企業有什麼區別?
答:售卡企業只承擔預付卡的銷售,並不實際擁有預售資金的控制權,預售資金屬於發卡企業;發卡企業是決定發行預付卡的母公司、總公司或品牌授權方,擁有預付卡資金的實際控制權。如XX超市發行了預付卡,其門店有20家,都銷售預付卡,XX超市是發卡企業,而門店屬於售卡企業。
8.如何區別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和規模發卡企業?
答:集團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本集團內部使用的預付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品牌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預付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同一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規模發卡企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以外的並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發卡企業。一是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含),二是工商註冊登記不滿一年,註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9.企業發卡如何備案?
答:企業發卡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備案:
(1)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2)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3)其它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註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10.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子公司可以單獨發行預付卡嗎?
答: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子公司可以單獨發行預付卡,但單獨發行的預付卡需向子公司工商登記註冊地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並明確該預付卡使用範圍,資金也需要單獨管理。
11.發卡企業備案一般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發卡企業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蓋(企業公章):
(1)《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發卡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可從商務部網站政策發布欄目下載(www.mofcom.gov.cn)或濟南商務局網站在線辦事欄目下載。
12.規模發卡企業書面備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規模發卡企業除提交發卡企業備案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外,還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加蓋公章):
(1)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
(2)實體卡樣本(反正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3)預付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4)預付卡購卡章程、協議;
(5)資金存管帳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或存管資金衝抵憑證;
(6)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材料真實性聲明(可在商務局網站下載)。
13.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書面備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除提交發卡企業備案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外,還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加蓋公章):
(1)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除外,但其應於下一會計年度補充提交財務報表;
(2)實體卡樣本(反正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3)預付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4)預付卡購卡章程、協議;
(5)資金存管帳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或存管資金衝抵憑證;
(6)與售卡企業籤訂的協議文本及售卡企業(門店)清單;
(7)集團發卡企業提交集團股權關係說明;品牌發卡企業提交企業標誌、註冊商標所有權或排他使用權證明。
14.哪些發卡企業需要電子備案?如何進行電子備案?
答: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和規模發卡企業及其它備案企業需要在進行書面備案的同時,進行電子備案。具體操作如下:
(1)發卡企業先向商務主管部門上報書面材料進行書面備案時,由備案機關在預付卡管理系統對備案企業自動生成備案號,並將備案號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發給備案企業;
(2)備案企業獲得備案號後,進入預付卡管理系統按照要求進行電子備案。
15.《辦法》對發卡企業備案時間有何要求?
答:《辦法》規定,發卡企業應在開展預付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相應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對《辦法》出臺前已經開展預付卡業務的發卡企業應在《辦法》實施之日90天內完成備案。
16.哪些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發卡企業要進行備案變更或備案註銷?
答: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中所列事項發生變更;
(2)發卡企業類型發生變化,如規模發卡企業變成集團發卡企業,按照對應類別提交補充備案材料;
(3)預付卡業務終止。
17.預付卡的種類有哪些?
答:預付卡分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掛失。
18.企業發行預付卡面值有何規定?
答: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含),單張不記名卡不得超過1000元(含),單張卡充值後不得超過上述限額。
19.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售卡時應履行什麼義務?
答: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售卡時,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預付卡章程,並應購卡人要求籤訂購卡協議。
20.購卡人購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留存購卡人哪些信息?
答:個人或單位購買(充值)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一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購卡人及其代理人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繫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
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等。
21.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保存購卡人信息時間有何規定?
答: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五年以上。
22.《辦法》對購卡人購卡超過一定金額時有何規定?
答: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採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帳,不得使用現金。也不允許第三方支付。
23.預付卡使用有期限嗎?
答:記名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少於三年。對不記名卡到期後,發卡企業應提供激活或換卡服務。
24.用預付卡購買商品後退貨資金如何處理?
答:(1)使用預付卡購買商品後需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
(2)原預付卡不存在或退貨後卡內資金餘額超過預付卡限額的,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預付卡內;
(3)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監管工作三十問
25.如何辦理退卡?
答: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預付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辦理退卡時,退卡人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資金應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帳戶內。卡內資金餘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26.發卡企業預付卡資金使用有何規定?
答: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於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貸款。
27.發卡企業預付卡發行規模有何規定?
答:(1)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收入的40%;
(2)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收入;
(3)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倍;
(4)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餘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後的餘額。
28.如何對發卡企業預收資金進行監管?
答: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
(1)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帳戶作為資金存管帳戶,並與存管銀行籤訂資金存管協議。①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20%;②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30%;③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於上一季度預收資金餘額的40%。
(2)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可以使用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衝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資金。
29.哪些政府部門對預付卡管理具有監管職責?
答:根據國辦發25號文件精神,下列部門分別在其職能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商務部負責預付卡行業標準制定,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發卡售卡行為是否符合《辦法》規定、預收資金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防範資金風險。
工商部門負責打擊預付卡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開展相關消費提示,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稅務部門負責發票管理和稅收稽查,依法查處發卡人在售卡環節出具假發票,購卡單位在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無關支出等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查處發卡企業挪用預付卡預收資金、利用購卡進行公款消費等行為。
30.對違反《辦法》規定的企業如何懲處?
答:發卡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未按規定發行或提供相應服務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發卡企業違反相關資金管理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發卡企業違反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備案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於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實施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在指定媒體上公示處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