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規】最高法院《關於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

2021-02-19 刑事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

(2007年3月1日)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全局出發,作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決策。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更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肩負著重大的歷史責任。為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紛止爭,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職能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訴訟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增強意識,深刻認識訴訟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大意義

1.當前,我國正處於重要戰略機遇期和「黃金髮展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也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儘管我國經濟發展平穩快速,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改善,社會總體上和諧穩定,但影響和諧穩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正確應對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妥善協調各方利益關係,有效平息矛盾紛爭,大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是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必須堅定不移地服從和服務於這一國家大局和中心任務,高度重視、充分運用訴訟調解這一正確處理社會矛盾的重要方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承擔起促進和發展和諧社會的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

2.訴訟調解是我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是和諧司法的重要內容。它是根植於我國歷史文化傳統並經過長期司法實踐證明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僅符合當前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和訴訟意識,也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和諧的理想。近年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取得了重大發展,積累了寶貴經驗,確立了「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工作指導方針。各級人民法院要以「案結事了」作為審判工作追求的目標,正確認識訴訟調解在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力推進訴訟調解工作。

3.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法院訴訟調解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廣大法官的聰明才智,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工作。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按照「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要求,密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積極探索訴訟調解機制創新,完善訴訟調解制度,創新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藝術,全面推動訴訟調解工作發展。

二、強化調解,尊重規律,努力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標

4.民事審判工作應當以「定紛止爭、勝敗皆明、案結事了」為目標,確保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處理調解和裁判的關係,既要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力度,增加調解結案的數量,盡力提高調解結案的比例,也要避免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對有調解可能的案件,應當儘量創造條件進行調解。對不適宜進行調解、通過努力不可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裁判。

5.人民法院對適合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應當調解,並重點做好以下案件的調解工作:涉及群體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案情複雜,當事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且雙方都難以形成證據優勢的案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在適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難的案件;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訴複查案件和再審案件。

6.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調解的有關規定加大調解力度。對行政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及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參照民事調解的原則和程序,嘗試推動當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過行政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及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實踐,不斷探索有助於和諧社會建設的多種結案方式,不斷創新訴訟和解的方法,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行政訴訟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及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機制。

7.人民法院在訴訟調解中要採取積極措施,充分保障當事人能夠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其處分權利。確保當事人真心自願地接受調解,相互之間實現互諒互讓,能夠徹底化解矛盾、消除糾紛,做到案結事了。

8.在訴訟調解中,應當注重調解程序的正當性、簡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調解的隨意性。訴訟調解的程序和方法應當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履行對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審查確認職責,確保協議不存在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情形,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內容,不違背善良風俗和社會公共道德。

三、創新機制,完善制度,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的作用

9.經人民調解組織等有關社會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處理。

10.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完善立案階段的調解制度。立案後並經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階段對案件進行調解。對於案情複雜並且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或者找不到當事人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審判庭審理。立案階段的調解應當堅持以效率、快捷為原則,避免案件在立案階段積壓。適用簡易程序的一審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立案後10日;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日。二審案件原則上不搞立案調解,或者對二審案件規定更為合理的調解期限。

11.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引入社會力量進行調解的工作機制。人民法院可以引導當事人選擇辦案法官之外的有利於案件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工會、婦聯等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個人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法官助理等審判輔助人員受人民法院指派也可以調解案件。對疑難、複雜和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庭長或者院長可以主持調解。

12.人民法院應當健全調解規範,完善調解程序,注重增強調解工作的親和力、透明度、效率,方便當事人參與調解。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靈活選擇調解方式和方法,為當事人創造自由協商、互謙互讓的寬鬆條件和氛圍。人民法院調解案件,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辦案法官和參與調解的有關組織以及其他個人,應當嚴格保守調解信息,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協議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13.當事人願意進行調解,但審理期限即將屆滿的,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繼續調解的期限,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後,由辦案法官記錄在卷。案件有達成調解協議的可能,當事人不能就繼續調解的期限達成一致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合理延長調解期限。

14.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後申請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協議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議內容是否屬於當事人處分權的範疇;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否涉及到案外人的權益;協議指定轉移的財產上是否存在案外人權利;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善良風俗和公共道德;調解是否存在明顯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情形等。

15.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在調解協議中記明並由當事人籤名或者蓋章,辦案法官、書記員籤名。人民法院對和解協議、調解協議審查確認後製作的調解書,應當由辦案法官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的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籤名或者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未申請製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持生效的調解協議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再審案件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並經當事人、法官、書記員籤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的,當事人不申請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17.當事人同意由辦案法官之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主持調解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主持調解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籤名或者蓋章。

18.民事執行案件按照執行依據的全部內容進行強制執行確有困難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和解。經和解達成協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

19.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案件,在審查立案或者聽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執行和解處理,終結審查程序。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可以按照執行和解處理。

20.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統一訴訟調解法律文書的格式,製作當事人答辯期滿前調解同意書、繼續調解申請書、委託調解書、訴訟費用決定書、調解書等訴訟調解文書模本。調解書的內容可以簡化,簡要記明案由和當事人訴訟請求,可以不寫案件事實、審理過程和證據情況等。應當區分當事人籤收生效的調解書和根據當事人籤名或者蓋章已經生效的調解協議製作的強制執行依據的調解書的格式。

21.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科學合理的調解激勵機制,提高法官調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調解工作成績應當納入個人考評的範圍。調解激勵機制既要體現對調解工作的肯定和鼓勵,也要注意避免片面追求調解率。

22.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重點在基層,關鍵靠基層。基層人民法院直接面向社會大眾,審理了大部分第一審案件,承擔著最主要的化解糾紛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基層人民法院訴訟調解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決定著全國法院訴訟調解工作的效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諧的基礎。各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應當重視並加大對基層人民法院訴訟調解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在人、財、物等各方面加大對基層人民法院的扶持力度,力爭把大多數矛盾消化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確保矛盾不擴大、不激化、不上交。

23.人民法院應當認真研究和探索建立訴訟程序與訴外糾紛解決機制的對接機制,堅持以審判工作為中心,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大力支持、依法監督其他組織的調解工作,積極推動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緩解矛盾、解決糾紛的作用。

四、加強培訓,促進交流,大力提高法官的訴訟調解能力

24.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法官訴訟調解能力建設,把這項工作作為法院隊伍建設的重點常抓不懈。要加大法官調解能力的培訓力度,制定長期的培訓計劃,建立法官輪訓制度。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為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提供全面支持,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進行培訓。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每年舉辦部分法官參加的調解能力培訓班。

25.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認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一種綜合能力,既包括駕馭庭審的能力,也包括調解案件的能力。加強法官能力建設,應當根據法院隊伍建設的基本要求,大力提高法官駕馭庭審和調解兩方面的能力。不斷完善調解藝術,創新調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諧方式解決糾紛的能力。

26.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訴訟調解經驗的總結和交流。近年來全國法院在訴訟調解機制創新、制度完善、調解方法方式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大量寶貴經驗,湧現了一大批訴訟調解能手。要加大對這些寶貴經驗的總結和推廣工作力度,特別是要注重對某一類疑難、複雜案件的調解工作經驗的總結和交流,推動訴訟調解工作不斷發展。

來源:刑事訴訟法規範總整理


相關焦點

  •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為促進社會和諧進行了艱辛探索,積累了正反兩方面經驗,取得了重要進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積極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為促進社會和諧進行了不懈努力。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黨對社會和諧的認識不斷深化,明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中的地位,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推動和諧社會建設取得新的成效。
  • 最高法發布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
    9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王淑梅、外交部條法司副司長郭曉梅、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蔣成華出席發布會並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發布會。
  • 廣安區法院開展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培訓會
    本網訊(杜振宇)為進一步推動訴源治理工作,促進人民調解與司法確認的有效銜接,9月9日,廣安區人民法院積極聯合轄區內司法行政部門,針對轄區內的人民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和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組織的調解員,舉辦了一場旨在提升人民調解員調解能力的培訓會議。區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蔡瓊,立案庭庭長李先鋒參加會議。
  • 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與答記者問
    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支持,進一步提高委派調解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和經費等配套保障水平,加強人員培訓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此,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問:《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 論行政合同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大意義及其法律適用
    但我國現行行政法律制度中還沒有關於行政合同的明確規定,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合同制度已刻不容緩。本文筆者就行政合同的概念、內涵、特徵、與民事合同的區別、法律適用等問題及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大意義和發展空間淺談個人管見,以求教於大家同仁。  正文:  「合同」即契約。我國法律中的合同與契約可以看作是同一概念,可以通用。
  • 廣東律師40年 | 蔡翀:致力發揮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蔡翀律師還致力發揮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在當地第一家建立了律師事務所律師調解工作室,還與汕頭市總商會聯合,率先在全省成立總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在律所設立汕頭市商事調解中心,探索律師工作的新發展思想
  • 最高法發布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附全文)
    9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王淑梅、外交部條法司副司長郭曉梅、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蔣成華出席發布會並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發布會。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附全文)
    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於今日正式發布。
  • 人社部部長尹蔚民解讀《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
    原標題:努力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係   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系統闡述了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係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是指導新時期勞動關係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附全文)<總第1453期>
    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於今日正式發布。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人民法院正確審理與創業板相關案件等問題,提出如下意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創業板相關案件時,要增強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本意見未規定的,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9〕17號)。為更好地發揮司法政策對註冊制改革的保障作用,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未規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審理涉科創板相關案件時參照適用本意見規定。
  •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從「點題」到「破題」
    「點題」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個以研究社會主義社會建設為主題的中央全會;這次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我們黨執政以來第一個關於全面加強社會主義社會建設的綱領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加強民事審判工作 依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情況的報告
    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發布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綱要,出臺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意見,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各級法院審結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142.8萬件。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上訴案件,統一裁判標準。加強對數字版權、數字內容的保護,助力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加強民事審判工作 依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情況的報告
    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發布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綱要,出臺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意見,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各級法院審結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142.8萬件。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上訴案件,統一裁判標準。加強對數字版權、數字內容的保護,助力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 最高法十舉措護航創業板註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發布
    【獵雲網北京】8月19日報導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於8月18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 ...審議通過《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關於學前教育...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支持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指導意見》、《關於建設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關於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實施方案(2018—2020年)》、《關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的指導意見
  • 山東構建三大機制推動訴訟與仲裁銜接
    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在民商事糾紛化解中的優勢作用,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近日,山東省司法廳聯合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建立訴訟與仲裁銜接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交流共享、分流調解、監督保障三個方面,全面建立訴訟與仲裁銜接工作機制,打通制度落實「最後一公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