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廣州梅州豐順縣潘田鎮,劉先生稱自己的七旬老父親在勸架時被人踢了一腳後死亡。但是當地派出所卻說此事不屬於刑事案件,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據劉先生稱,事情起因是當地一房地產開發商強徵當地農民土地,現場與其發生衝突。村民去勸阻,開發商的兒子在現場,當時非常狂妄,說要打人,其中有一個村民被其按在地上毆打。老人家看到這個情形就好心上前勸阻,對著開發商兒子說道,你怎麼可以這樣子,你是來搞開發的,怎麼可以這麼兇。老人勸阻其不要打人,但施暴者不但沒有停手,反而踢了老人家一腳。老人被其踢倒在地,隨後爬起來走到路邊卻昏倒了,之後再也沒有醒過來。
圍觀村民看到老人家昏倒在地快不行了,趕緊說救人要緊。可是此時開發商到了現場卻說:不關我的事,然後就跑了。隨後當地派出所稱這不屬於刑事案件。並表示衝突的確與徵地有關,但是老人的死很有可能是心臟問題。也有目擊者稱,雙方確實有肢體衝突,但是具體動作看不清楚。
據知情人爆料,這開發商沒有經過當地村民同意就強徵土地建造了攪拌廠,屬於先斬後奏。攪拌廠要用到大量的水,當地村民都是靠種田為生,攪拌廠大量用水就意味著會嚴重影響當地村民的莊稼種植,村民自然是不同意的,隨後開發商兒子表示會賠錢給村民,但是應該是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爭執,甚至對村民加以威脅,還打了村民,才導致老人勸架被踢死亡事件的發生。
我們暫且不說打人踢人致死的事,首先開發商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強徵土地建攪拌廠,這個行為就是違法的。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這起案件中的開發商顯然是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而且徵地之前也沒有與被徵地村民達成補償協議。這顯然是違法行為,明知違法,還動用武力,更是惡上加惡。
如果開發商確定沒有審批手續,就進行徵地,非法佔用基本農田達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就已經構成非法佔用耕地罪。
那麼老人之死是不是構成犯罪呢?
老人有心臟病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開發商兒子踢人也是事實。老人是在被開發商兒子踢了一腳後,坐在地上,爬起來後走路突然倒地,也許對於老人的死亡,開發商兒子客觀上是沒有想到的,但是這對其承擔老人之死這個結果的法律責任是沒有什麼關係的,其踢人的行為與老人死亡肯定是存在因果關係。
那麼多的致死案件中,難道所有的兇手行兇之前都知道會致人死亡?也不盡然吧!但是該其承擔的責任是不能以主觀意識為導向的。這一腳,故意傷害罪肯定是跑不掉的,死亡的結果那是另外要去深度調查才能判定的。在死因沒有最後確定的情況下,就武斷地判定不是一起刑事案件,是否有些草率?
如果老人沒有基礎疾病,開發商的兒子直接把老人踢翻在地,並且導致老人起身後死亡,那麼就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了。關鍵就在於老人的死因鑑定。即使最後結果老人家的死亡是意外,踢人這一行為也是誘因之一,行兇者也必須要承擔喪葬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
據知情人稱,這個開發商在當地背景很深,工程項目也非常多。所謂的背景深,指的是什麼我們並不知道,也不知道這次的暴力強徵是否只是冰山一角,敢如此明目張胆,強徵土地,甚至暴力強徵,這到底還有多少不為人知的事情呢?開發商沒有依據佔地已經違法,開發商兒子踢人最後造成7旬老人死亡的結果更是疑點重重,以民事糾紛處理難以服眾。我們期待當地有關部門更深入嚴謹的調查結果,也是給死者家屬以及社會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