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溝縣公安局崔橋派出所黨支部針對麥收期間在外務工群眾返鄉收麥的特點,梳理轄區近年來網上在逃人員人數,有針對性地開展網上追逃行動。近日,崔橋派出所民警通過摸排,精準出擊,成功抓獲一名外省網上在逃人員。
為了確保轄區內網上在逃人員及時抓獲歸案,民警劉永臣將轄區網上在逃人員的個人、家庭成員信息及日常活動軌跡逐一進行梳理,及時掌握在逃人員的活動情況。6月18日,劉永臣在走訪期間得知外省在逃人員婁某麥收期間回到家中,通過與在逃人員婁某父親接觸了解到,婁某居無定所,經常與朋友廝混。隨即劉永臣與所民警對婁某經常接觸的朋友嚴密布控,搜集聯繫人員活動規律,很快得到晚上婁某將與朋友一起聚會的信息。6月20日凌晨,派出所斷民警將婁某在一麵館內抓獲。
經核查,婁某曾因盜竊多次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屢教不改的婁某不思悔過,今年5月,在江蘇常州打工期間,再次竄至一網吧內盜竊手機2部,價值5000餘元,後被常州警方上網通緝。
目前,婁某已移交至常州警方。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存僥倖心理。如果作案後被發現,被公安機關網上通緝,在逃人員只要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投案自首無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