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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金風科技: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關於新疆
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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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條而作出。
茲載列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
北京市競天公
誠律師事務所
關於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之
法
律意見書
》,
僅供
參
閱
。
承董事會命
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馬金儒
公司秘書
北京,2020年12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公司執行董事為武鋼先生、曹志剛先生及王海波先生;公司非執行董事
為高建軍先生,盧海林先生及董真瑜女士;及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黃天祐博士、魏煒
先生及楊劍萍女士。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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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77號華貿中心
3號寫字樓
34層
郵政編碼
100025
電話
: (86-10) 5809-1000 傳真
: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關於新疆
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臨時
股東大會
之
法律意見書
致:新疆
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
「
本所
」
)接受新疆
金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簡稱
「
公司
」
)的
委託,委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
2020年第二次臨
時
股東大會(
以下簡稱
「
本次股東大會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
下簡稱
「
《公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
稱
「
《證券法》
」
)
、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
以下簡
稱
「
《股東大會規則》
」
)
和《新疆金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
稱
「
《公司章程》
」
)
的
有關規定
,
出具
本法律
意見書。
本所律師按照《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合規、真實、
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及重大
遺漏,並對本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
公司
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於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師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作為
公司
本次股東大會的必備文件公告,
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
準、道德規範及勤勉盡責精神,對
公司
提供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
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
的召集、召開程序
1、
本次
股東大會的召集
公司董事會於
2020年
11月
7日分別
於
《證券時報》和
巨潮資訊網
(
http: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新疆
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
2020年第二
次臨時
股東大會
的通知》
,
於
2020年
12月
5日分別在《證券時報》和
巨潮資訊
網(
http: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新疆
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202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暨股東大會補充通知的公告
》
,
該等公告載
明了
本次股東大會
的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網絡投票時間、會議召開地點、會議召
集人、會議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參加會議的方式、會議審議
事項
、參會人員、
參會方法、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身份認證與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項等內容。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簡
稱
「
香港聯交所
」
)的規定,公司董
事會在香港聯交所網站
(
http://www.hkexnews.hk)
刊載了關於
本次股東大會
通知
的通告。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2、
本次股東大會
的召開
公司本次
股東
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
結合的方式召開
,其中:
(
1)
本次股東大會
的現場會議於
2020年
12月
22日(
星期
二
)
下
午
14:30
在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博興一路
8號
公司
會議室
召開
,公司
H股股東可通過現
場或委託投票形式參與本次股東大會
。
(
2)本次
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網際網路
投票為公司
A股
股東提供了網絡投票平臺。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
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
2020年
12月
22日上午
9:15至
9:25,
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際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0
年
12月
22日
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
人員的資格
根據公司提供的出席
本次股東大會
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相關統
計資料,
本所
律師對
證券帳戶卡、股東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等進行了
查驗,
參加
本次股東大會
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18人,代表公司有
表決權的股份數為
1,438,376,215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34.0439%,其
中
現場
出席會議的
A股股東
持有
1,104,842,086股
A股股份,佔公司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
26.1497%;
現場
出席會議的
H股股東持有
333,534,129股
H股股份,
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7.8942%。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網絡投票的統計數據,參加
本次股東大會
網
絡投票的
A股
股東共計
7人,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
635,513,609股,佔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5.0415%。
除上述股東之外,公司
部分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本所律師也參加了
本次股東大會。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出席人員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
人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和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
本次股東大會
的表決程序
及
表決結果
經查驗,出席
公司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對已公告的會議通知所列出
的議案進行了審議,並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公司
按照《股東大會規則》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選舉了股東代
表
寧巧珍、李茂軍
、
監事代表
魯敏
及本所律師共同
進行計票和監票,並當場清點、公布現場表決結果。
公司
通過
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及網際網路投票系統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
的投票平臺。網絡投票結束後,
深圳
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東大
會網絡投票的表決權總數和統計數據。
本次股東大會投票結束後,
金風科技合併統計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
結果如下:
(一) 審議《
關於
金風科技2021年度日常關聯交易(
A股)預計額度的議
案》
經查驗,表決結果為:同意
1,628,852,207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
東所持股份的
99.9982%;反對
28,0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東所持
股份的
0.0017%;棄權
700股
,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資者對該議案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401,563,984股,佔出席會議有表
決權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對
28,0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
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70%;棄權
7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中小股東所
持股份的
0.0002%。
(二) 審議《
關於代參股公司澳大利亞
White Rock Wind Farm項目公司向
銀行申請開立保函的議案
》
經查驗,表決結果為:同意
2,073,856,005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
東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對
33,119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東所持
股份的
0.0016%;棄權
7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資者對該議案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401,558,865股,佔出席會議有表
決權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916%;反對
33,119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
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82%;棄權
7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中小股東所
持股份的
0.0002%
。
(三) 審議《
關於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購買責任險的議案
》
經查驗,表決結果為:同意
1,997,975,25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
東所持股份的
99.9619%;反對
115,019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東所
持股份的
0.0058%;棄權
645,711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東所持股份
的
0.0323%。
中小投資者對該議案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400,831,954股,佔出席會議有表
決權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8106%;反對
115,019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
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286%;棄權
645,711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中小
股東所持股份的
0.1608%
。
(四) 審議《
關於調整
2020-2021年度持續性關聯交易(
H股)豁免額度的
議案
》
經查驗,表決結果為:同意
1,046,934,77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
東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對
42,7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東所持
股份的
0.0041%;棄權
354,6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339%。
中小投資者對該議案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401,195,384股,佔出席會議有表
決權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011%;反對
42,7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
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106%;棄權
354,600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中小股
東所持股份的
0.0883%
。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
合法
,
涉
及關聯交易的關聯股東已迴避表決,
上述議案均獲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表決
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
本次股東大會
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的人員資格、
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股東大會議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
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
貳
份
,
經本所經辦律師、本所負責人籤字並加蓋本所公章
後生效。
(本頁
以下無正文)
(
本
頁無正文,為《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關於新疆
金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臨時
股東大會
之
法律意見書》之籤字蓋章頁)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
趙
洋
經辦律師:
吳
琥
經辦律師:
王
恆
二〇
二〇
年
十二
月
二十
二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