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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FOF)A :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說明書(更新)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
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招募說明書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工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年
十一
月
重要提示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
以下簡
稱
「
本基金
」
)
經中國證監會
201
9
年
10
月
10
日證監許可
[
201
9
]
1864
號文
註冊
。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9
年
12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
會
註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
註冊
,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投資
價值
和市場前景
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
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
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
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積極
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投資
者投資於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損失全
部本金。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存在大類資產配置風險,有可能受到經濟周期、市場
環境或管理人對市場所處的經濟周期和產業周期的判斷不足等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偏離最優化水平,給基金投資組合的績效帶來風險。本
基金對被投資基金的評估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將在基金投資決策中給基金帶來一
定的不確定性的風險。被投資基金的波動會受到宏觀經濟環境、行業周期、基金
經理
管理能力
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本基金整體表現
可能在特定時期內低於其他基金。本基金堅持價值和長期
投資理念,重視基金投
資風險的防範,但是基於投資範圍的規定,本基金無法完全規避
基金
市場
、
股票
市場和債券市場的下跌風險。
本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
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
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
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
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
險)等。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章節的具體內容。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
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為
3
個月,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
能提出贖回申請,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將面臨不能贖回的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並充分
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
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基金管理人
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
作為發
起資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但在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法律法
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
止日期為
2020
年
11
月
16
日,其中投資組合報告與基
金業績截止日期為
2020
年
9
月
30
日。有關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本基金託管人
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2020
年
12
月
7
日對本招募說明書
進行了覆核。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5
第二部分 釋義................................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24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9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
................................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
..........................
132
第一部分 緒言
《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招募說
明書》
(
以下簡稱
「
本招募說明書
」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以
下簡稱
「
《基金法》
」
)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機構監督
管理辦法
》
(
以下
簡稱
「
《銷售辦法》
」
)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
《運
作辦法》
」
)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
《信息披
露辦法》
」
)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2
號
——
基金中基金指引》
、
《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
《流動性風險
管理
規定》
」
)
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
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簡稱
「
基金合同
」
)
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
基金(
FOF
)
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
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
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
基金(
FOF
)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
金(
FOF
)
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平安盈豐積極
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
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
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
基金中基金
(
FOF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
正
的《
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
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
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
、同
年
9
月
1
日實施的
,並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2.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
同
年
8
月
8
日起施
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流動性
風險管理
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
會
1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 機構投資者
: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 合格境外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
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
20. 投資人
、
投資者
: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2. 基金銷售業務:
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帳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
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及提供基金交易帳戶信息查詢等活動
23. 銷售機構: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 登記
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7.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基金份額
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三個月
31.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
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
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
36.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 《業務規則》: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指符合《運作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
件而募集、運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
基金經理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並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39. 發起資金:指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參與認購的資金。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
的金額不低於
1,000
萬元,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不低於三年
40. 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
金份額持有期限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於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41.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
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
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8. 元:指人民幣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
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2.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4. 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和
C
類不同的類別。在投資
者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
類基
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
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55.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6.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7.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8. 規定
媒介
:
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
符合《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9.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60. 港股通
標的
股票:
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
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
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 鎖定持有期:對於本基金的各類基金份額,每份基金份額的鎖定持有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下同)、基
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
額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下同)起(即
鎖定持有期起始日),至該日
3
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即鎖定持有期到期
日)之間的區間,若該日
3
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對應日期的,
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基金份額在鎖定持有期內不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62. 開放持有期:對於每份基金份額,自鎖定持有期結束後即進入開放持有
期,開放持有期首日為鎖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額在開放
持有期期間的開放日可以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63.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平安
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
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0
】
1917
號
法定代表人:
羅春風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註冊資本:人民幣
130000
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人:
馬傑
聯繫電話:
0755
-
22623179
2
、股東名稱、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88,647
68.19
%
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
三亞盈灣旅業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計
1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無任何受
重大
處罰記錄。
3
、
客服電話:
400
-
800
-
4800
(免長途話費)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
1
)董事會成員
羅春風
先生,董事長,博士,高級經濟師。
1966
年生。曾任中華全國總工
會國際部幹部,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平安人壽總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
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
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董事,學士,
1970
年生。曾任職於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寧先生,董事,碩士,
19
73
年生。曾任職於
中國銀行、中銀香港和德勤
公司。現任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企劃中心資金部總經理,兼
任平安不動產有限公司董事、
中國平安保險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
安
金融科技諮詢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國際智慧城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財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馬琳女士,董事,碩士,
1982
年生。曾任職於普華永道、香港匯發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09
年加入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歷任集團內控
管理中心銀行風險管理崗、銀行風險管理室經理及集團首席投資官辦公室資
產策
略經理,自
2018
年
5
月起至今,擔任集團資產管控中心高級資產策略經理,兼
任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楊玉萍女士,董事,學士,
1983
年生。曾於平安數據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從事運營規劃,現任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薪酬規
劃管理部高級人力資源經理。
葉楊詩明:碩士,
1963
年生。曾任職於澳新銀行、渣打銀行、滙豐銀行並
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2011
年加入大華銀行集團,現任大華銀行有限公司董事總
經理兼香港區總裁兼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同時兼任崇僑
託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數碼通電訊集團獨立非執行董事、
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
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
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大華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張文杰先生,董事,學士,
1964
年生,新加坡。現任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執行董事及首席執行長,新加坡投資管理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歷任新加坡政
府投資公司「特別投資部門」首席投資員,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組合經理,國
際股票和全球科技團隊主管。
薛世峰先生,獨立董事,碩士,
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學院老師、深
圳市龍崗鎮投資管理公司投資部部長、龍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
人、深圳市鑫德萊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房地產部部長、監事會主席、法律
顧問,後加入廣東萬乘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現任廣東宏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
夥人、專職律師。
李娟娟女士,獨立董事,學士,
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業高等專科學校教
師、深圳興粵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系教師、會計專業
主任、深圳職業技術學院計財處處長;現任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經濟學院副院長。
劉雪生先生,獨立董事,碩士,
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員、深圳華僑城集團會計師、財務經理、子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深
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部門臨時負責人、秘書長助理;現任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秘書長。
潘漢騰先生,獨立董事,學士,
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樂財務有限公司助
理經理、新加坡花旗銀行副總裁、新加坡大華銀行高級執行副總裁;現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一合環保控股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速美建築集團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業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2
)監事會成員
巢傲文先生,監事
會主席
,碩士,
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車廠科室助理工
程師;深圳市龍崗區投資管理公司經濟研究部科員;
平安銀行(原深圳發展銀
行)營業部櫃員、副主任、支行會計部副主任、總行電腦部規劃室經理、總行
零售銀行部綜合室經理、總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總行稽核部總經理助理;
廣東南粵銀行總行稽核監察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惠州分行籌建辦主任、分行行長、總行稽核部總經理;現任職於
中國平安保險
(
集
團
)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監察部總經理室,兼任重慶金融資產交易所監事會主席。
馮方女士,
監事,碩士,
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職於淡馬錫控股和其旗
下的富敦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畢盛資產公司、鼎崴資本管理公司。於
2013
年加入大華資產管理,現任區域總辦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監事,碩士,
1979
年生。曾任廣東溢達集團研發總
監助理、僑
鑫集團人力資源管理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室
經理。
李崢女士,監事,碩士,
1985
年生。曾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
、
深圳市寶能投資集團財務部會計主管,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
高級經
理
。
(
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羅春風先生,博士,高級經濟師。1966年生。曾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國際部
幹部,平安保險集團辦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壽廣州分公司副總經理、平安人壽
總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訓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品牌宣傳部總經理、平安人壽
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
經理,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
行董事。
肖宇鵬先生,學士,1970年生。曾任職於中國證監會系統、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畢業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擁有學士和榮譽學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國防部職員,大華銀行集團助理經理、電子渠道負責人、
個人金融部投資產品銷售主管、大華銀行集團行長助理,大華資產管理公司大中
華區業務開發主管,高級董事。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特正先生,督察長,學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發展銀行龍崗支行行長
助理,龍華支行副行長、龍崗支行副行長、布吉支行行長、深圳分行信貸風控部
總經理、
平安銀行深圳分行信貸審批部總經理、
平安銀行總行公司授信審批部高
級審批師、
平安銀行瀋陽分行行長助理兼風控總監。現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長。
2、基金經理
代宏坤先生,四
川大學企業管理博士研究生。曾先後擔任四川大學教師、上
海國際集團博士後研究員、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分析師、上海蒼石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大泰金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17
年
1
月加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
FOF
投資中心投資執行總經理,同時擔任平安盈豐
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2019
-
12
-
27
至今)基
金經理。
3、資產配置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總經理肖宇鵬先生、MOM投資部投資執行總經理夏添涼先生,FOF投
資中心FOF投資團隊投資執行總經理代宏坤先生、FOF投資中心養老金投資團
隊投資執行總經理高鶯女士、ETF指數投資中心投資總監成鈞先生、MOM投資
部基金經理易文斐先生、MOM投資部投資經理張月女士。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
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
帳冊、報表、記錄
和其他相關
資料20
年以上
;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
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
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本基金管理人應當代表
其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行使相關投
票權利;基金管理人需將表決意見事先徵求基金託管人的意見,並將表決意見在
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2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
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
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的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便利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它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它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5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6
)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以及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
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
額;
(
7
)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
有
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
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
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
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敬業、誠信和謹慎的原則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
定,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
有效經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
務過程和業務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職員;
(2)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
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
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
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
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
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8)防火牆原則: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基金投資研究、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適當隔離。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
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
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綱要和總攬;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
急應變制度;第三個層面是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
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第四個層面是業
務操作手冊,是各項具體業務和管理工作的運行辦法,是對業務各個細節、流程
進行的描述和約束。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
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
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
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4、關於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
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
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
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
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
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
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
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
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
定合理的決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
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
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
險權限額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
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
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
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
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
的會計系統,對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公司通過覆核制度、
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
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
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公司設立了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
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長可
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
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
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法律合規監察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並保證法律合規監察部的獨立
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法律合規監察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
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法律合規監察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成立時間:
198
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089
萬元
聯繫電話:
010
-
66105799
聯繫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
託管部共有員工
212
人,平均年齡
33
歲,
95%
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
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
工商銀行自
1998
年在國內首家提
供託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
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
履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
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
銀行中最豐富、最
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
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
QFII
資產、
QDII
資產、股權投
資基金、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
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QDII
專戶資產、
ESCROW
等門類齊
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
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截至
20
20
年
6
月,中國
工商銀行共託管證
券投資基金
1094
只。自
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十七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
英國《全球託管
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
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
73
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
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
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
評。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
產託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
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
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
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
作來做。從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威
的
ISAE3402
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
三方對我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
,
也證明中國
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
到國際先進水平。目前,
ISAE3402
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
段。」
1
、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
則,強化和建立守
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
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
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
、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
工商銀行稽核
監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
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
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
作的
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
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
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
、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
1
)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
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
2
)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
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
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
3
)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
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
規章制度。
(
4
)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
金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
5
)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
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
6
)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
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
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
、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
1
)嚴
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
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
系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
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絡獨立。
(
2
)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
查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
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
3
)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
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
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
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
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籤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
與控制理念。
(
4
)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
務營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
5
)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
部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
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
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
6
)數據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加密、
數據傳輸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數據安全。
(
7
)應急準備與響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
基於數據、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
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
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
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
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
、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
1
)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
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
資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
2
)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
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
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
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
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
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
3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
持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
多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
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
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
4
)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
位。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
強調規範運作
,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
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
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
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一
)
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法定代表人:
羅春風
電話:
0755
-
22627627
傳真:
0755
-
23990088
聯繫人:
鄭權
網址:
www.fund.pin
gan.com
2
、
其他銷售機構
(
1
)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軟體園二期(西擴)
N
-
1
、
N
-
2
地塊新浪總部科研樓
5
層
518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軟體園二期(西擴)
N
-
1
、
N
-
2
地塊新浪總部科研樓
5
層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趙芯蕊
聯繫人:李唯
聯繫電話:
010
-
62675369
客服電話:
010
-
62675369
網址:
https://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
2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
33
號
11
樓
B
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
1500
號萬得大廈
11
樓
法定代表人:黃禕
聯繫人:徐亞丹
聯繫電話:
021
-
51327185
客服電話:
400
-
799
-
1888
網址:
www.520fund.com.cn
(
3
)上海陸享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南匯新城鎮環湖西二路
888
號
1
幢
1
區
14032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196
號世紀匯廣場二座
16
層
法定代表人:
陳志英
聯繫人:唐京莎
電話:
021
-
53398816
客服電話:
400
-
168
-
1235
網址:
www.luxxfund.com
(
4
)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1
層
103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聯繫人:孫博超
聯繫電話:
010
-
59403028
客服電話:
95055
-
4
網址:
www.baiyingfund.com
(
5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
號
2
號樓
2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5
號
3C
座
7
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高莉莉
電話:
021
-
54509998
傳真:
021
-
64385308
客服電話:
400
-
1818
-
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
6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
號
26
號樓
2
樓
401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
號
903
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徐超逸
聯繫電話:
021
-
36696312
客服電話:
400
-
700
-
9665
網址:
http://www.eh
owbuy.com/
(
7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號
3
幢
5
層
599
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黃龍時代廣場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電話:
021
-
60897840
傳真:
0571
-
26697013
客服電話:
400
-
0766
-
123
網址:
www.fund123.cn
(
8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
526
號
2
幢
220
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
555
號裕景國際
B
座
16
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孫婭雯
電話:
021
-
20691819
傳真:
021
-
20691861
客服電話:
4008202899
網址:
www.erichfund.com
(
9
)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號
903
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同順街
18
號
同花順大樓
法定代表人:吳強
聯繫人:董一鋒
聯繫電話:
0571
-
88911818
客服電話:
952555
網址:
http://
www.5ifund.com/
(
10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聯繫人:王鋒
聯繫電話:
025
-
66996699
客服電話:
95177
網址:
http://www.snjijin.com/
(
11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
11
號
11
層
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
11
號
11
層
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丁向坤
聯繫電話:
010
-
56282140
客服電話:
400
-
619
-
905
網址:
http://www.fundzone.cn
(
12
)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
號
3
層
310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金鐘路
658
弄
2
號樓
B
座
6
樓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聯繫人:湯蕾
聯繫電話:
021
-
51507071
客服電話:
400
-
118
-
1188
網址:
www.66liantai.com
(
13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
1800
號
2
號樓
6153
室(上海
泰和經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
上海市
楊浦區昆明路
518
號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人:
藍傑
電話:
021
-
65370077
傳真:
021
-
55085991
客服電話:
021
-
65370077
網址:
www.jiyufund.com.cn
(
14
)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1
號凱石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1
號凱石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聯繫人:高浩輝
聯繫電話:
021
-
63333389
客服電話:
400 643 3389
網址:
https://www.vstonewealt
h.com/
(
15
)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
2815
號
302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
2815
號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黃欣
聯繫人:戴珉微
電話:
021
-
33768132
客服電話:
400
-
6767
-
523
網址:
www.zzwealth.cn
(
16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
17
號
10
層
1015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體北路甲
2
號盈科中心東門
2
層
216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靜
聯繫人:王重陽
聯繫電話:
400
-
618
-
0707
客服電話:
400
-
618
-
0707
網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
17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333
號
14
樓
09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333
號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聯繫人:寧博宇
聯繫電話:
021
-
20665952
客服電話:
400
-
821
-
9031
網址:
www.lufund.com
(
18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
-
349
辦公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
樓
1201
-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聯繫電話:
020
-
89629099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6
網址:
http://www.yingmi.cn/
(
19
)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號
A
棟
201
室(入駐深圳市
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廣場
A
座
17
樓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電話:
0755
-
8946 0507
傳
真:
0755
-
2167 4453
客服電話:
400
-
684
-
0500
網址:
www.ifastps.com.cn
(
20
)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號
17
號平房
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
號院
A
座
15
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聯繫人:婁雲
電話:
4000888816
客服電話:
95118
網址:
http://fund.jd.com
(
21
)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
1
號
2
號樓
9
層
1008
辦
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
1
號
2
號樓
9
層
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聯繫人:魏晨
聯繫電話:
010
-
52413385
客服電話:
400
-
6099
-
200
網址:
http://www.yixinfund.com/
(
22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號
A
棟
201
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168
號
航天科技廣場
A
座
32
樓
法定代表人:彭維熙
聯繫人:彭維熙
聯繫電話:
0755
-
81994266
客服電話:
4000993333
網址:
www.jhjzfund.c
om
(
23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
6
號樓
15
層
1501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趙暘
聯繫電話:
010
-
61840600
客服電話:
400
-
159
-
9288
網址:
http://www.danjuanapp.com/
(
24
)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中華路
50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中華路
50
號
法定代表人:周劍秋
聯繫人:郭曉蓉
電話:
025
-
68509525
傳真:
025
-
52313068
客服電話:
400
-
828
-
1288
網址:
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
25
)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
10
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號
東方財富大廈
16
樓
法定代表人:徐偉琴
聯繫人:付佳
聯繫電話:
021
-
23586603
客服電話:
95357
-
8
網址:
http://www.18.cn/
(
26
)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14
、
15
、
16
、
41
、
44
、
45
、
46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14
、
15
、
16
、
41
、
44
、
45
、
46
層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聯繫人:胡強
聯繫電話:
021
-
38642132
客服電話:
95511
轉
1
傳真:
021
-
50475630
網址:
http://life.pingan.com
(
27
)華瑞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眾仁路
399
號運通星財富廣場
1
號樓
B
座
13
、
14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眾仁路
399
號運通星財富廣場
1
號樓
B
座
13
、
14
層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聯繫人:茆勇強
電話:
021
-
61058785
傳真:
021
-
61098515
客服電話:
400
-
111
-
5818
網址:
www.huaruisales.com
(
28
)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
22
號諾德大廈
2
層
202
室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
22
號諾德大廈
2
層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懷東
聯繫人:王清臣
傳真:
0411
-
39027835
客服電話:
4000
-
899
-
100
網址:
http://www.fundzone.cn
(
29
)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
公司
註冊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
6
號樓
5
樓
503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
6
號院
2
號樓
法定代表人:溫麗燕
聯繫人:董亞芳
聯繫電話:
4000
-
555
-
671
客服電話:
4000
-
555
-
671
網址:
http://www.hgccpb.com/
(
30
)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聯繫人:鄧炯鵬
聯繫電話:
0755
-
83077278
客服電話:
95555
網址:
www.cmbchina.com
(
3
1
)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層、
28
層
A02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層、
28
層
A02
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炎勳
客服電話:
400
-
800
-
1001
網址:
www.essence.com.cn
(
3
2
)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號
2
號樓
22
層
-
29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號
2
號樓
21
層
-
29
層
法定代表人:潘鑫軍
聯繫人:孔亞楠
聯繫電話:
021
-
63325888
客服電話:
95503
傳真:
021
-
63326173
網址:
www.dfzq.com.cn
(
3
3
)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號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
25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號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
25
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電話:
95511
-
8
傳真:
0755
-
82400862
網址
:
www.stock.pi
ngan.com
(
3
4
)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十路
20518
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
86
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瑋
客服電話:
95538
傳真:
0531
-
68889752
網址:
www.zts.com.cn
(
3
5
)
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撫河北路
291
號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撫河北路
291
號
法定代表人:叢中
客服電話:
95335
網址:
www.avicsec.com
(
3
6
)
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
易試驗區張楊路
707
號
1105
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
707
號
1105
室
郵政編碼:
200120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聯繫人:盧亞博
傳真:
021
-
50701053
客服電話:
021
-
50701082
網址:
www.100bbx.com
(
二
)
基金登記機構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法定代表人:
羅春風
電話:
0755
-
22624581
傳真:
0755
-
23990088
聯繫人:張平
(
三
)
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
021
-
3135 8666
傳真:
021
-
3135 8600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聯繫人:陳穎華
(
四
)
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
202
號企業天地
2
號普華永道中心
11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
202
號企業天地
2
號普華永道中心
11
樓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聯繫電話:(
021
)
2323 8888
傳真電話:(
021
)
2323 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郭素宏、鄧昭君
聯繫人:鄧昭君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
,
並於
201
9
年
10
月
10
日
經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
許可
[201
9
]
1864
號
文
準予
募集
註冊
。
2019
年
12
月
9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
,本基金面向
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
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投資者
、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
資人
同時發售,共募集
105,956,632.60
份,有效認購戶數為
2,889
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
合同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1
9
年
12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規模低於
2
億元人民幣的,
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且
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
基金合同期限
。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基金存續期內,
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
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
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在六個月內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
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
在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
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二
)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
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
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對於本基金的各類基金份額,每份基金份額設定鎖定持有期,即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起(即鎖定持有期
起始
日),至該日
3
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即鎖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間的區間,
若該日
3
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
作日。基金份額在鎖定持有期內不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
規定
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
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
三
)
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
5
、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
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
(四) 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及餘額的處理方式
1、 原則上,投資者通過
其他
銷售
機構申購,單個基金
帳
戶
單筆最低申購金
額起點為
10
元(含申購費)
,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10元(含申購費)。
各
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
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基金管
理人直銷網點接受首次申購申請的最低金額為單筆
50,000
元(含申購費),追加
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
20,000
元(含申購費)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或
電話交易系統辦理基金
申購
業務的不受直銷網點單筆
申購
最低金額的限制,首次
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
申購
金額為
人民幣
10
元(含申購費)。
2
、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3
、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的累計持有
基金
份額不設上限限制
,
但
單一投資者
(基金管理人
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
作為發起資金提
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
在基金運作過
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
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
。
4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
份基金份額。
帳戶最低持有份額不設下限,投資者全額贖回時不受上述限制
。
5、 基金轉換的限制
基金轉換分為轉換轉入和轉換轉出。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轉換的,轉出的基
金份額不得低於
1
份。
帳戶最低持有份額不設下限,投資者全額贖回時不受上述
限制。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官網交易平臺轉換的,每次轉出份額不得低於
1
份。
帳戶
最低持有份額不設下限,投資者全額贖回時不受上述限制。
6、 投資者投資
參與
本
基金
「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
時,每期扣款金額最低不少
於
人民幣
10
元。實際操作中,
在不低於前
述最低金額限制的前提下
,
以各銷售機
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7、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
調整
實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9、 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
該
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10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贖回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
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五
)
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
投資者
全額
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
基金
份額
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申請
生效
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10
日
(
包括該
日
)
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
或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
項的情形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
3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
應
在
T+
4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
到銷
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於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
六
)
申購
和
贖回費
率
1
、
申購費率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用,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用,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
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
M
(元)(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
<
100
萬
1.50%
100
萬
≤
M
<
200
萬
0.80%
200
萬
≤
M
<
500
萬
0.50%
M
≥
500
萬
每筆
1000
元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
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
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特定投資人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
別的申購費率。
特定投資人包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
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
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
的新的養老基
金類型,本公司將依據規定將其納入特定投資人範圍。
2
、
贖回費率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
金份額時收取。
贖回費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見下
表
,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
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贖回費率隨贖回基金份額持有
期限
的增加而遞
減,具體費率如下:
基金的贖回費率表
A
類份額
持有期限(
N
為日曆日)
贖回
費率
N
<
7
天
1.5
0
%
7
天
≤N
<
30
天
0.75%
30
天
≤N
<
180
天
0.5
0
%
N≥
180
天
0%
C
類份額
持有期限(
N
為日曆日)
贖
回
費率
N
<
7
天
1.50%
7
天
≤
N
<
30
天
0.5
0
%
N≥
30
天
0%
對於
A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
1.50%
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長於
7
日(含
7
日)但少於
30
日的投資人收取不
低於
0.75%
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
30
日(含
30
日)但少於
3
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
0.5%
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
回費總額的
75%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
3
個月(含
3
個月)但少於
6
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
0.5%
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
的
50%
計入基
金財產。對於
C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收取不低於
1.50%
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長於
7
日(含
7
日)但少於
30
日的收取不低於
0.50%
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
註:
1
個月為
30
日,
3
個月為
90
日,
6
個月為
180
日。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
基金合同
》
約定
的範圍內
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
並
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
媒介
上公告。
4
、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
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
針對投資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
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
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
七
)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
1
)
若投資者選擇
A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
申購費用
=
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
2
位,由此誤差產
生的
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
(非
特定投資人
)
投資
1
0
,
0
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且該申購申請被全額確認,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1
.
5
0%
,假定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淨值為
1.
15
0
0
元,則可得到的
A
類基金份額為:
申購金額
=10,0
0
0
元
淨申購金額=
10,
0
00/(1+
1
.
5
0
%)
=
9,
852
.
22
元
申購費用=
10,
0
00
-
9,
852
.
22
=
147
.
78
元
申購份額=
9,
852
.
22
/1.
15
0
0
=
8
,
567
.
1
5
份
即:投資者
(非
特定投資人
)
選擇投資
10,
0
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假定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
15
0
0
元,可得到
8
,
567
.
1
5
份
A
類基金份額。
(
2
)若投資人選擇申購
C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者投
資
50,000
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6
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
=50,000/1.016
0
=49,212.60
份
即:
投資者投資
50,000
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
金份額淨值為
1.016
0
元
,可得到
49,212.60
份
C
類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
T
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
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
2
位,由此誤差產
生的
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贖回
1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且持有時間
為
100
天
,贖回費率
為
0.5
0
%
,假設贖回申請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
2500
元,則可得到的贖回
金額為:
贖回總額
= 10,000
×
1.
2500
=
12
,
500
.00
元
贖回費用
=
12
,
500
.00
×
0.5
0
% =
62
.
5
0
元
淨贖回金額
=
12
,
500
.00
-
62
.
5
0
=
12
,
437
.
5
0
元
即:投資者贖回
1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且持有時間
為
100
天
,假設贖回當
日
A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淨值是
1.
25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
,
437
.
5
0
元。
例:某投資者贖回
10
萬份
C
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
3
個月
,對應贖回
費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10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金額
=100,000
×
1.100
0
=
110,000.00
元
贖回費用
=110,000.00
×
0%
=
0.00
元
淨贖回金額
=110,000.00
-
0.00
=
110,000.00
元
即:投資者贖回
10
萬份
C
類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
3
個月
,對應贖回費
率為
0%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1
00
0
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
額為
110,000.00
元。
3
、
T
日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
日
某類
基金份額淨值
= T
日
該類
基金資產淨值
/ T
日
該類
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
,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在
T+
2
日內計算,並在
T+3
日
內公告。
遇特殊情
況,
經履行適當程序
,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
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淨值。
(
八
)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
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
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
或
發生
其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
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
(基金管
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作為發起資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9
、
佔本基金資產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
暫停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
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1
0
、
佔本基金資產相
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
暫停上市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基
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暫停本基金申購的情形。
1
1
、佔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申購的情形。
1
2
、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
3
、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9
、
10
、
11
、
1
3
項暫停申購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
申購
申請
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
介
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
全部或部分
拒絕
的
,被拒絕的
申購款項將
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
購業務的辦理。
(
九
)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
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
、
佔本基金資產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
暫停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
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7
、
佔本基金資產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
暫停
贖回
、暫停上市或二級市場交
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暫停本基金
贖回
的情形。
8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
生上述情形
之一
(第
4
項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
或
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
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
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
十
)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
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
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
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
該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
,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
3
)
如
本基金
發生
巨額贖回且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超
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
%
時,本基金管理人
有權
對該單個基金份額
持有
人
持有的贖回申請實施
延期辦理
。
基金管理人有權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超出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
20%
以內(含
20%
)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根據前段「(
1
)全部贖
回」或「(
2
)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
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
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
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
4
)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
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
並應當在
規定媒介
上進行公告
。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
巨額
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
並在
2
日
內
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
十一
)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
規定媒
介
上刊登暫停公告。
2
、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
在
規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
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
十二
)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
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
十四
)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
十五
)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
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
十六
)
基金
份額
的凍結
和
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
金份額轉讓業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一
)
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公開募集的
證券投資基金
,通過基金
組合管理
,在嚴格控
制投資風險和保障資產流動性的
前提下
,
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
二
)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認基金等中國
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基金
)
、
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
中小板、創業
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
、
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
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
、
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
債、政府支持債券等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
,
資產支持證券
,
債券回購
,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
現金
資產
等
貨幣市場工具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於本基金資產的
80%
;
本基金權益類資產
(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
5
%
-
95
%
(其中
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比例
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
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
三
)
投資策略
本
基金
在大類資產配置的基礎
上
,精選具有投資價值的基金,獲取超越基準
的超額收益,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基金長期資產增值。
1
、
大類資產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
綜合分析
宏觀經濟、風格、價值等因素的
基礎上,依據經濟和市場
周期理論判斷宏觀經濟周期所處階段,並結合對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以及未來
一段時期內
各
大類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和投資機會的評估,從潛在收益和潛在風
險的角度,初步確定大類資產配置的
品種
。
本基金為風險收益特徵相對進取的基金。為了保持進取的風險收益特徵,本
基金的長期資產配置以權益類資產為主,固定收益類資產為輔。在極端市場情況
下,本基金的權益類資產
佔基金資產的比例
最高可達
95%
。
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各類資產價格變動,各類資產的實際比例也將在原投
資比例的基礎上產生偏離。為避免投資組合的收益、風險特
徵發生改變,本基金
將根據投資目標,對各類資產配置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調整。
2
、
基金篩選策略
本基金將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從基金公司、基金分類、基金業績、基
金經理四大維度對全市場基金進行綜合評判,並從中選出評價靠前的產品作為備
選投資基金池。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從產品規模變化、業績表現穩
定
性、業績歸因分析
等多角度進行綜合評估,選取出具備一定可持續性的有良好業績表現的基金。
在定性研究方面,本基金通過分析標的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管理規模、投
研文化、
投研業績、投資風格、投資邏輯、
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
對標的基金的
業績穩定性、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進行篩選。
此外,本基金還將根據資產配置方案,綜合基金持有成本、流動性和相關法
律的要求,從備選投資基金池中進一步選出合適的標的構建組合。
3
、
股票
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適度參與股票資產投資。
本基金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優勢,
將嚴謹、規範化的選股方法與積極主動的投資風格相結合,在分析和判斷宏觀經
濟運行和行業景氣變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長潛力的基礎上,通過優選具有良好成
長性、質量優良、定價相對合理的股票進行投資,以謀求超額收益。
對於所有股票的選擇,基金管理人會從定量和定性兩
方面全面考量公司基本
面,包括價值評估、成長性評估、現金流預測和行業環境評估等。
定量方面綜合考慮盈利能力、成長性、估值水平等多種因素,包括淨資產與
市值比率(
B/P
)、每股盈利
/
每股市價(
E/P
)、年現金流
/
市值(
cashflow
-
to
-
price
)
和銷售收入
/
市值(
S/P
)等價值指標以及淨資產收益率(
ROE
)、每股收益增長
率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等成長指標。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屬行業發展前景、行業地位、競爭優勢等多種因素,
精選流動性好、成長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進行投資。
4
、
債券投資策略
債券投資策
略方面,本基金在綜合研究的基礎上實施積極主動的組合管理,
採用宏觀環境分析和微觀市場定價分析兩個方面進行債券資產的投資。在宏觀環
境分析方面,結合對宏觀經濟、市場利率、債券供求等因素的綜合分析,根據交
易所市場與銀行間市場類屬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
優化配置和調整,確定不同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在微觀市場定價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經濟
趨勢、貨幣政策及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重點
選擇那些流動性較好、風險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與信用質量相對較高的
債券品
種。具體投資策略有收益率曲線策略、騎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構建
債券投資組合。
5
、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產特徵,估計違約率和提前償付比率,並利
用收益率曲線和期權定價模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估值。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
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並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
四
)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資於
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於
本
基金資產的
80%
;
本基金權益
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基
金
、混合型基金)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
5
%
-
95%
(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
;
(2) 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
基金
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
(
ETF
聯接基金除外)
持有
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淨資產的
20%
,被投資基金淨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
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5) 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15%
;
(6) 本
基金
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
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
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7) 本
基金
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
1
年,
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淨資產應當不低於
1
億元;
(8) 本基金
開放後,
投資於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
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0%
;
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
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規定明確在一定期限鎖定期內不可贖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
、
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
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
,
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
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
不含本基
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
,
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
,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
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40%
,
進入
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進行
債券回購
的
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得
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16)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7)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
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8) 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1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
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
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20) 本
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
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
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21) 本
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
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範圍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
的
其他投資比例
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
)、(
4
)項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
2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對於除第(
2
)、
(
3
)、
(
4
)、
(
1
6
)
、(
20
)、(
21
)
項情形
之外
,
因
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
上述
期間
內
,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
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取消或
變更上述限制,
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6
)
本基金
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以及
具有複雜、衍生
品性質的基
金
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
7
)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
有
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
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
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
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
五
)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中證
800
指數
收益率
╳
8
0
%+
中債
新綜合
指數
收
益率
╳
2
0
%
。
本基金選擇上述業績比較基準的原因: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重
倉配置權益類資產。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資策略及其投
資業績,也較好地體現了本基金的投資目標與產品定位,並易於被投資者理解與
接受。
如果今後
上述基準指數停止計
算編制或更改名稱
,或
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
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
致,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六
)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其預期收益及
預期
風險水平高於貨幣市場基
金、債券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中
基金
、
貨幣型
基金中
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股
票型基金中
基金。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
帶來的特有風險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中國
工商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報告
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本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112,709,903.37
91.34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0,265,583.33
8.32
8
其他資產
425,376.15
0.34
9
合計
123,400,862.85
100.00
1.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2.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註:
本基金
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1.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1.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1.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細
注
: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1.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1.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9.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投資。
1.9.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無股指期貨投資。
1.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10.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無國債期貨投資。
1.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投資。
1.10.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無國債期貨投資。
1.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1.11.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719.67
5
應收申購款
419,956.21
6
其他應收款
4,700.27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425,376.15
1.11.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1.11.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
201
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基金
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
FOF
)
A
階段
份額淨值增
長率①
份額淨值
增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9.12.27
-
2019.12.31
0.12%
0.07%
1.2
6%
0.07%
-
1.14%
0.00%
2020.1.1
-
2020.9.30
33.57%
1.41%
10.80%
1.25%
22.77%
0.16%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3.73%
1.40%
12.19%
1.24%
21.54%
0.16%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
FOF
)
C
階段
份額淨值增
長率①
份額淨值
增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12.27
-
2019.12.31
0.11%
0.07%
1.26%
0.6
8%
-
1.15%
-
0.61%
2020.1.1
-
2020.9.30
33.08%
1.41%
10.80%
1.25%
22.28%
0.16%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3.23%
1.40%
12.19%
1.24%
21.04%
0.1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比較
:
image
image
註:1、本基金合同於2019年12月27日生效,截至本報告期末基金成立未滿一年;
2
、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
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截至報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倉,建倉期結束時各項資
產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一
)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
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
二
)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
三
)
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
四
)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
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
的
交易
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的歸屬日
。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
股票、債券
、基金
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
產及負債
。
(三)
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
、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
相同
,
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
、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
、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
估值方法
1
、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
除本部分另有約定的品種外,
交易所上
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
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2
)
對在
交易所
市場
上市實行交易
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
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
3
)
對在交易
所市場上市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
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
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
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
3
、基金估值方法
(
1
)
關於本基金投資於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
)本
基金
投資
的
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
的份額淨值估
值。
2
)本
基金
投資
的境內貨幣市場基金
,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
日
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
2
)關於本
基金投資於
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
)本
基金
投資的
ETF
基金,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收盤價進行估值。
2
)本
基金
投資的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
),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
的份額
淨值
估值。
3
)本
基金
投資的
境內上市
定期開放式基金、
封閉式基金
,
按
所投資
基金
估
值日
的收盤價
估值。
4
)本
基金
投資的境內上市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如所投資基金披露份額淨
值,則
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
的
份額淨值
估值;如所投資基金披露萬份(百份)收
益,則
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
節假日)的萬份
(百份)
收
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
3
)
如遇所投資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額淨值、進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無交
易等特殊情況,
本基金
根據以下原則進行估值:
1
)
以所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的,若所投資基金
與本基金估值頻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淨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估值。
2
)
以所投資基金的收盤價估值的,若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
市場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市場
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基礎
或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
市價及重大
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
)
如果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間發生分紅除權、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份額淨值或收盤價、單位基金份額分紅金額、折算拆分比
例、持倉份額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
(
4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所投資基金按上述第
(
1
)至第
(
3
)條進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時,應
與
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採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
允價值。
4
、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
、
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
估值;選
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
,
按成本估值。
6
、
本基金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約定
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7
、
同一
證
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
證
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8
、
匯率: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
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若本基金
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更適合本基金
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基金
的估值匯率,
並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
、
稅收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
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
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
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10
、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1
、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2
、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的
,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出具加蓋
公章的書面說明後
,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
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
五
)
估值程序
1
、
各類
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
該類基金份額
的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
該類
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
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
整機制。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
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2
、
基金管理人對每個估值日的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
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
外公布。
(
六
)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
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
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
七
)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
4
、
佔
相當比例的被投
資基金
發生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5
、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基金
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
將
計算
的
基金資產淨
值和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
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按約定於
T+3
日內
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況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
資產
估值
錯誤處理。
由於證券交易
場
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
減輕或
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一
)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對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若投資者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進行
收益分配,收益的計算以權益登記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轉為
對應類別的
基
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2
、基金收益分配後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準日的
各類基
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
該類
基金份額收益分
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
3
、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
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
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
規定媒介
公告。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
以
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對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一
)
基金費
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
仲裁費
和訴訟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 投資於其他基金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
費等),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除外
;
9、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0、 基金的相關
帳
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1、 因
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2、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
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
二
)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
前一
日
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
基金資產淨值的
0.80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8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
前一日
的基金資產淨值
減去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資產
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
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支付。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本
基金財產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
前一
日
除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基金外的
基金資產淨值的
0.
20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
2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
前一
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減去持有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基金
資產
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
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支付。
基金託管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中持有
的自身託管的基金部分收取託管費。
3
、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
一日
C
類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
0.
5
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
5
0%
÷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
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
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劃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
後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
。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支付。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於支付銷售機構傭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費、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
銷售服務費使用範圍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間的上述費用。
上述「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
-
1
2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
(ETF
的場內份額除
外
)
,應當通過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
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並記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
售費用。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本基金財產中持有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時的相關收費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
三
)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
四
)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
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一
)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
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
二
)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
符合《證券法》
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內容、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
其最新規定。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
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
規定
網站
」
)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
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
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
5
、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
字
;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
文文本為準
。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
務關係,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
規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
(
3
)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
4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
規
定網站
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
規定報刊
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
。
2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並在基
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登載在
規定媒介
上
。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
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
規定媒介
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應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東、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等
情況。
4
、
基金淨值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
在
規定網站
披露
一次
各類
基金
份額
淨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
3
個
工作
日
,通過
規定網站
、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
3
個
工作
日,在
規定網
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5
、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
、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
規
定網站
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
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
並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
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
、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
並登載在
規定報刊
和
規定網站
上
。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
(2) 《
基金合同
》
終止
、基金清算
;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併
;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基金管理人
的實際控
制人變更
;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
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
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
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業務
、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
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
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
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
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
、
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
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
辦理
;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或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
(21)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
項時
;
(22) 基金管
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
(23)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4)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
(25)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
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
、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
9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
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10
、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等文件中
設立
專門章節
披露
所持
基金的相關情況,包括
:
(
1
)投資政
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淨值披露時間等。(
2
)交易及持有基金產生的費用,
包括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管理費、託管費等,招募說明書中應當列明
計算方法並舉例說明。(
3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髮生的重大影響事件,如轉換運作
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終止基金合同以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
4
)本
基金投資於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關聯方所管理基
金的情況。
11
、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
年度報告
及
中期報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2
、
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13
、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
規定媒介
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
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14
、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15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
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
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
或電子確認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規定報刊
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
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
規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於
規定媒介
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
七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
(八)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
相關信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
3
、佔相當比例
的被投資基金
發生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4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5
、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況下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
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貨幣型基金中基金,低於股票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
擔港股通機制
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
(
一
)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基金風險表現為基金收益的波動,基金管理過程中任何影響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風險的來源。作為代理基金投資人進行投資的工具,科學嚴謹的風險管
理對於基金投資管理成功與否至關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過程中,對風險的識別、
評估和控制應貫穿基金投資管理的全過程。基金的風險按來源可以分為市場風
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投資策略風險和其他風險。
1
、市場風險
金融資產價格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
素的影
響,資產價格的變化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
(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
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從而影響基金收益。
(
2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及利息收益的變動,同時直接影響企
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於股票和債券,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
影響。
(
3
)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都可能導致基
金資
產損失和收益變化。
(
4
)通貨膨脹風險
由於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
5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和回購等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
的影響。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和回購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
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
6
)法律風險
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
致了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2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
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
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
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
付所引致的風險。本基金可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更好地應對流
動性風險。
(
1
)
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本基金認購
份額的鎖定持有期到期後,基金管理人開始辦理贖回。對於每份基金份額,自其
開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辦理贖回。投資人可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
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
告為準。具體安排請參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相
關內容。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以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為主,投資比例限制採用分散投資原
則,公募基金市場容量較大,運作方
式規範,歷史流動性狀況良好,正常情況下
能夠及時滿足基金變現需求,保證基金按時應對贖回要求
,
不會對市場造成衝擊。
極端市場情況下,上述資產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導致基金資產無法變現,從而
影響投資者按時收到贖回款項。根據過往經驗統計,絕大部分時間上述資產流動
性充裕,流動性風險可控,當遇到極端市場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合同
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此外,根據《流動性
風險
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本基金所投資或持有的基
金份額的基金管理人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也會審慎評估所
投資資產的流動性,
並針對性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動性風險也可以得到有效控
制。
(
3
)
巨額贖回情形下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具體措施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
(
十
)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
(
4
)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
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
施。
本基金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
)延
緩
支付贖回款項;
4
)暫停基金估值;
5
)擺動定價;
6
)
收取短期贖回費;
7
)
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當基金管理人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潛在影
響,包括但不限於不能申購本
基金、贖回申請不能確認或者贖回款項延遲到帳
等。
提示投資者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資安排。
4
、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存在大類資產配置風險,有可能受到經濟周期、市場
環境或
基金
管理人對市場所處的經濟周期和產業周期的判斷不足等因素的影響,
導致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偏離最優化水平,給基金投資組合的績效帶來風
險。本基金
對被投資基金的
評估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將在
基金
投資決策中給基金
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的風險。
被投資基金
的波動會受到宏觀經濟環境、行業周期
、
基金經理
和
基金管理人
自身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因此,本基金整體表現可能
在特定時期內低於其他基金。本基金堅持價值和長期投資理念,重視
基金
投資風
險的防範,但是基於投資範圍的規定,本基金無法完全規避
基金市場、
股票市場
和債券市場的下跌風險。同時,本基金可能因持續規模較小而被合併導致基金終
止的風險。
本基金的各類基金份額均設置鎖定持有期,原則上每份基金份額的鎖定持有
期為
3
個月
,基金份額在鎖定持有期內不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鎖定持有期
到期後進入開
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額自其開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辦理贖回及轉
換轉出業務。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在鎖定持有期內不能贖回基金份額的風
險。
5
、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
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指的是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
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波動。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
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
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指的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
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
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
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6
、
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
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可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
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風險、匯率風險、
香港市場風險等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
1
)港股通機制相關風險
港股通在市場準入、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交易稅費等
方面都有一定的限
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及其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
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
影響。例如,港股通業務存在每日額度限制,在額度不足的情況下,本基金將面
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或交易失敗的風險。
(
2
)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銷售與結算,港幣相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
港股投資部分的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也就是說,本基金
在境外取得的港幣計價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因為人民幣升值被部分侵蝕,帶來匯率
風險。
(
3
)境外市場風險
1
)稅務風險
香港地區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基金投資香港市場可
能會就股息、利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可能會使
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香港地區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訂,可能導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區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
資當日並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2
)市場風險
基金投資於港股的部分將受到香港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產業景氣循環周
期、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變化
可能會使基金資產面臨
潛在風險。此外,香港證券市場對於負面的特定事件、特
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規、市場狀況、經濟發展趨勢的反應較
A
股證券市場可能
有諸多不同,從而帶來市場風險的增加。
3
)交易風險
香港市場在交易規則、交易時間、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別於
A
股
市場
,
可能會給本基金投資帶來特殊交易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無法及時捕捉相關
投資機會或規避投資風險、淨值波動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風險等。
在港股通下參與香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①香港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證券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
因此
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
動;
②只有內地和香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
通交易日,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
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③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
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境內證券交易服
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境內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且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④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
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
買入,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
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
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
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⑤代理投票。由於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意
願,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結
算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
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7
、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因此將面臨海外市場
風險、匯率風險、政治管制風險。
8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規模低於
2
億元人民幣
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
投資者將可能面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風險。
9
、
基金財產投資運營過程中的增值稅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利益投資、運用基金財產過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規、
稅收
政策的要求而成為納稅義務人,就歸屬於基金的投資收益、投資回報和
/
或
本金承擔納稅義務。因此,本基金運營過程中由於上述原因發生的增值稅等稅負,
仍由本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可能通過本基金財產帳戶直
接繳付,或依據稅務部門要求劃付至基金管理人帳戶並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稅款申
報繳納。
1
0
、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
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
徵。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1
1
、
其他風險
(
1
)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
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無
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淨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
風險。
(
2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
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
3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
損。
(二)聲明
1
、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
、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其他銷售機構銷
售,但是,本基金並不是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銷售機構擔保或者背
書,銷售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
示其未來業績表現。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本基金業績表現
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
「
買者自負
」
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對於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
三
)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
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
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
順延
。
(
四
)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五
)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
六
)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證券法》
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
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
(
七
)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與
C
類
基金份額由於基金份額淨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後的剩餘
基金財產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
依法申請贖回
或轉讓
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
交納
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
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
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於
3
年;
(
10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
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對被投資
的
基金行使基金份額持有人
權利
,
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
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
購、申購、
贖回、
轉換和非交易過戶
等
的業務規則
;
(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
披露
基金淨值
信息
,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
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季度
報告
、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20
年以上
;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
)本基金
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
本
基金管理人
應當代
表其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在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行使相關
投票權利
;
基金管理人需將表決意見事先徵求基金託管人的意見,並將表決意見
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
(
2
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
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
資金帳戶、
證券
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
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
證券
帳戶等投資
所需
帳戶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淨值、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
報告
、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
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0
年以
上
;
(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暫不
設立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
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作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
增設
日常機構,日常機
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召開事由
1
、
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當出現或需
要
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終止《基金合同》;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5
)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
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2
)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
在法律法規
規定
和《基金合同》
約
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或者
調低贖回費率
、銷售服務費,
變更收費
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
設置
、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
(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
重大
變化;
(
5
)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
(
6
)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
7
)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
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
規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
通訊開會方式
或法律法規及監管
機構
允許的其他
方式
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截
止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
表決意見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
表決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
表決意見
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
機構記錄相符
。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
人也可以
採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方式
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
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
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
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
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
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表決意見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
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
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
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本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
應當代表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
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行使相
關投票權利。基金管理人需將表決意見事先徵求基金託管人的意見,並將表決意
見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十)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法律法規增加新的持有人大會機制的,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並
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調整或補充,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
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
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自
生效後方可執行
,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
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
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
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
金託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
將爭議提交
中國
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
中國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北京
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恪守
其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
(
為本
基金合同
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成立時間:
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0
】
1917
號
註冊資
本:人民幣
130000
萬元
組織形式
:
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
0755
-
22623179
傳真:
0755
-
23998639
聯繫人:吳小紅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電話:(
010
)
66105799
傳真:(
010
)
66105798
聯繫人:
郭明
成立時間:
1984
年
1
月
1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089萬元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
(國發
[1983]146
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帳);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
金託管業務;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服務;年金帳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註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諮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託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認基金等中國
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基金
)
、
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
中小板、創業
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
、
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
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
、
央行票據、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
債、政府支持債券等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現金資產等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
整投資範
圍。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
1
)
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於本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權益類
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
5
%
-
95%
(其
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
2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本基金權益
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
5
%
-
95%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
;
2) 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
ETF
聯接基
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淨資產的
20%
,被投資基金淨資產規
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5) 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15%
;
6)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 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
1
年,最近定
期報告披露的淨資產應當不低於
1
億元;
8) 本基金開放後,投資於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
通受限基金合計
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0%
;
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
由基金合同規定明確在一定期限鎖定期內不可贖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
、
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
,同一家
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
,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關
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
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
進入
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
進行
債券回購
的
最長期限為
1
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
得
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16)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7)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
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8) 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19) 本
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本基金託管人託管
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
基金以及處
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本基金託管人託管
的
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 本
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知曉基金託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數據來源或系統開
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理人應為託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時間
。
(
3
)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
)、
4
)項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2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對於除第
2
)、
3
)、
4
)、
1
6
)
、
20
)
項情形
之外
,
因
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上述
期間
內
,
本
基金的投資範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
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基金管
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
,至少提前
2
個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託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基金管理人應對措施,便於基金託管人實
施交易監督。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5
)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以及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
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事先相互提供與其有控股關係的股東、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
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
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
5
、基金託管
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評估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並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市場的丙
類會員進行債券交易的,可以通過郵件、電話等雙方認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可行性說明。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可行性說明
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基金託管人不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說明進行實質
審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託
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以
DVP(
券款兌付
)
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
6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應基於審慎原則評估存
款銀行信用風險並據此選擇存款銀行。因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原則給基金造成的
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損失可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託管人的職責僅
限於
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7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2
)此處流通受限證券的釋義與上文流動性受限資產並不相同,包括由《上
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
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
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
券。
(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
4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
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
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
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審核。
(
5
)基金託管人應按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並審核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託管人沒
有切實履行
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
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
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
基金託管人發出
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於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託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
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
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
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
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
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
、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
,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
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帳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滿,
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金額募集的基
金份額總額、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其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符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金管理人聘請
符合《證券法》規定條件的會計
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且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
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
屬於本
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
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基金託管人
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
金託管人的資產託管專戶進行。
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開
設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託管帳戶和資金結算專戶
,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
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
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
、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
由基金託管人
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
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
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
人以外機構實
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
5
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20
年以上
。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和會計核算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
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後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
留到小數點後
4
位,
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
後
2
個工作日內
對基金資產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
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復
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
後
2
個工作日內
計算估值日的各類基金份額資產
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
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各類基金淨值按規定予以
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
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
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
文檔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
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
份,保存期限為
20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
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
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託管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託管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
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
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
雙方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
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
雙方
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
(為
本
協議
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
1
、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
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
託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
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
1
)《基金合同》終止;
(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同時,基金管理人
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對以下主要服務內容進行增加或
變更。
一、網上開戶與交易服務
客戶持有指定銀行的帳戶,通過平安基金官網交易平臺,可以實現在線開戶
交易。
平安基金網址:
www.fund.pingan.com
二、資料的寄送服務
1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戶關於需要寄送紙質對帳單的明確表示下,將發
送電子對帳單。客戶可根據個人需要,通過平安基金客戶服務熱線或者平安基金
客服郵箱定製紙質對帳單寄送服務。客戶
無需額外承擔紙質或電子對帳單的服務
費用。
2
、由於交易對帳單記錄信息屬於個人隱私,如果客戶選擇郵寄方式,請務
必預留正確的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並及時進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資料
郵寄服務原則上採用順豐快遞郵寄方式,並不對郵寄資料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
證;也不對因郵寄資料出現遺漏、洩露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
任。
3
、電子郵件對帳單經網際網路傳送,可能因郵件伺服器解析等問題無法正常
顯示原發送內容,也無法完全保證其安全性與及時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
對電子郵件或簡訊息電子化帳單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也不
對因網際網路或通訊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洩露等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
、根據客戶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資產證明書等其它形式的帳戶
信息資料。
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銷銷售機構網點和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為投資者提
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的定期定額投資服務目前僅對個人
投資者開通)。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
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方法見有關公告。
四、網絡在線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帳號
/
開戶證件號碼及登錄密碼登錄平安基金
網
站,可享有帳戶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寄送方式或頻率設置、修改查詢密
碼等多項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網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資資訊、理財刊物、基金常識等各種信
息供投資人查詢。
公司網址:
www.fund.pingan.com
電子信箱:
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戶服務中心(
CALL
-
CENTER
)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
7
×
24
小時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
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座席每個交易日
9
:
00
-
17
:
00
為投資人提供服務,投資人
可以通過該客服中心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投訴建議、信息定製和資料修改
等專項服務。
客服電話:
400
-
800
-
4800
(免長途話費)
直銷電話:
0755
-
22627627
直銷傳真:
0755
-
23990088
六、投訴受理
投資人可以撥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以書信、電子郵
件等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提所供的服務
進行投訴。
對於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是及時回復,對於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
基金公司將在承諾的時限內進行處理。對於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將在順延的工
作日當日進行處理。
七、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本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發布的公告:
2019年12月28日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0年1月7日
關於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開放申購、贖回及定期定額投資的公告
2020年2月18日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
的公告
2020年2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年2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年2月21日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
公告
2020年2月2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蘇寧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年2月2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虹點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年2月28日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
公告
2020年2月2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耕傳承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年2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年4月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購、贖回、轉換、
定投起點及帳戶最低持有份額下限的公告
2020年4月22日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020年第1季度報告
2020年4月2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萬得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年6月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連網金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年7月21日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020年第2季度報告
2020年8月1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部分銷售機構辦理相關銷售業務
的公告
2020年8月25日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A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年8月25日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C類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年8月28日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020年中期報告
2020年9月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安信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年9月3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聯泰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0年9月3日
關於暫停北京植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20年9月2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關於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國平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及開通定投業務的公告
2020年10月2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警惕冒用本公司名稱虛假
宣傳的提示公告
2020年10月28日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020年第3季度報告
註:
其他披露事項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本招募說明書進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內容如下:
1、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一
部分
緒言
。
3、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二部分
釋義。
4、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5、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6、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7、 根
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六
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
8、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9、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八
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10、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11、 根據最新資料,
增加
了「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12、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14、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5、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
財產的清算
」。
16、 根據最新資料,
更新了「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17、 根據最新資料,更新了「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8、 根據最新資料,增加
了「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19、 根據最新情況,
增加
了「第二十三部分
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
明。」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公布後,置備於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
的住
所,供公眾查閱、複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除以下第(六)項,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辦
公場
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 中國證監會
準予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
基金(
FOF
)
募集
註冊
的文件。
(二) 《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基
金合同》。
(三) 《
平安盈豐積極配置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
託
管協議》。
(四) 法律意見書。
(五)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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