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蕭縣法院:提供虛假婚姻登記材料,婚姻登記如何認定?

2020-11-04 蕭縣法院



甲男與甲女系三代內旁系血親關係。2005年,不滿婚齡的乙女持本人照片用甲女戶籍證明與甲男在民政部門辦理了婚姻登記。甲女2020年5月去辦理結婚登記時,被告知已存在婚姻登記,不能重複登記。甲女遂向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民政部門為其與甲男辦理的婚姻登記行為無效。

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行政判決書,確認該結婚登記行為無效。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婚姻登記是一種確認行為,是對已有法律關係或事實的認可,以期達到一種證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既要符合實質要件,也要符合程序要件。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列舉的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正是屬於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情形,而對於不符合程序要件的婚姻,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1、非本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非管轄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3、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4、辦理結婚登記所需的證件或者相關材料欠缺或者不真實。由於《婚姻法》除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以外,沒有規定其它導致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不能對其作任意的擴大解釋,因此婚姻登記瑕疵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無效。

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的當事人應當如何救濟自己的權益?應當區分是重大瑕疵還是一般瑕疵,對於存在一般瑕疵能夠通過補正方式解決的(如名字出現錯別字、虛報年齡等),應當找婚姻登記機關,請求其予以更正登記;對於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夠補正的(如使用假身份證、冒用他人身份證等),應當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結合本案,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姻無效。無效婚姻,自始無效。案涉婚姻登記行為明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婚姻,因此被確認為婚姻登記行為無效。

作者:沈黎明

編審:蕭縣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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