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特大傳銷案的判決書。鷹鑑在該判決書上看到,吳某芸、龍某榮等9人因組織領導以「銷售隆力奇產品」為名義的傳銷組織,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判決書上顯示,吳某芸、龍某榮等9名被告人加入以銷售直銷企業「隆力奇」產品為名義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主要要求參加者以每份2990元的價格購買份額一套產品(實際無產品)作為入門費,依靠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他人參與投資,從而非法獲利。
該傳銷團夥採用「五級三階制」的模式管理。五個級別分別為客戶,業務員,經銷商(寢室長)、經理、總經理。凡加入傳銷組織人員購買份額1份客戶;客戶傘下體系累計銷售2到15份成為業務員;業務員傘下體系累計銷售16到95份成為經銷商(寢室長),經銷商傘下體系累計銷售96到511份成為經理,經理傘下體系累計銷售512份以上成為總經理。
三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客戶銷售份額達到規定份額晉升業務員,再晉升經銷商;第二階段經銷商達到規定份額晉升經理;第三階段經理銷售份額達到規定份額晉升總經理。
該傳銷團夥以寢室為單位發展新人加入,由經銷商擔任寢室長,負責寢室內的傳銷人員的組織、管理,各寢室長中還會有大寢室長,負責組織開會、商談並組織解決團隊中相關事宜,收取份額資金,並視情況向經理或者總經理匯報,並上繳份額資金。
新人加入,由所在寢室長負責考核,要求參加者購買份額以加入傳銷組織,並所有的寢室長即為老師,讓傳銷人員通過網絡聊天等方法,以介紹工作、網戀等名義誘騙加入傳銷組織。
自2016年以來,吳某芸、龍某榮等9名被告人陸續來到江西省宜春市後,在宜春市區設立多個「家」,且先後成為經銷商,引誘或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涉及人數達到三層三十人以上。該團隊的上級領導總經理、經理吳源泉、潘勝英、徐凡、陳坤均另案起訴。
豐城市人民法院認為,吳某芸、龍某榮等9名被告人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財產權益不受侵犯,該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吳某芸、龍某榮等9名被告人1年6個月到11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各處1萬元罰金。
如何判斷直銷和傳銷呢?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
直銷是合法經營行為,以「單層次」為主要特徵。傳銷是非法經營行為,以「拉人頭」、「入門費」、「多層次」、「團隊計酬」為主要特徵。企業開展直銷應當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但《直銷經營許可證》僅說明該企業有資格從事直銷經營,不是區分直銷與傳銷的依據。
在直銷活動中,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應當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後頒發直銷員證,並與其籤訂推銷合同。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不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條件,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不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員自籤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傳銷活動中,參與者通常要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通過不斷發展人員加入,拉人頭,形成上下層及網絡,並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繳納的費用中提取報酬。
另外,在直銷活動中,消費者、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傳銷活動中,所謂的「產品」或繳納的入門費通常不予退還,參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來源:鷹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