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鹹寧市鹹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裁定書》)。《行政裁定書》顯示,申請人湖北省鹹寧市鹹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被申請人廣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鑄明公司、河南九福來公司,及徐某賢、何某華等11人涉嫌組織策劃傳銷行政處罰一案中,經審查,湖北省鹹寧市鹹安區人民法院裁定對上列被申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上的存款予以凍結人民幣81881870元。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推廣模式構成組織策劃傳銷行為
《行政裁定書》顯示,湖北省鹹寧市鹹安區人民法院經審查查明,當事人廣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12月30日,是「香爵」系列產品的總經銷商。自2015年5月開始,當事人以認購產品的方式發展多層級會員對「香爵」系列產品進行微商分銷。其推廣制度如下:
1、入門標準:當事人以其經銷的沙棘凍幹全果粉239元/盒、小薇臉煥顏約會水239元/瓶、多效醒膚膏239元/盒等三種產品為入門費產品,一次性消費239元的產品,成為VIP級別會員一次性消費499元的產品,成為區級代理,終身享受7折的優惠一次性付款3999元,成為市級代理,終身享受5.8折的優惠一次性付款3萬元,成為省級代理,終身享受4.6折的優惠一次性付款18萬元,成為官方代理,終身享受3.8折的優惠;
2、推薦獎:同級推薦:官方官方,獎勵3956元(1978套*2元/套)、省代省代,獎勵2184元(273套*8元/套)、市代市代,獎勵300元(30套*10元/套)、區代區代,獎勵36元(3套*12元/套);跨級推薦:區代市代,獎勵300元(30套*10元/套)、市代省代,獎勵2184元(273套*8元/套)、省代官方,獎勵3956元(1978套*2元/套);
3、季度獎:以會員為中心,下麵團隊三個月(一個季度)的銷售業績累加起來達到1500套,獎勵1元/套;達到4500套,獎勵2元/套;達到9000套,獎勵3元/套;達到2萬套,獎勵4元/套;達到4萬套,獎勵5元/套,以此類推。最高是12萬套產品,獎勵8元/套。套數不封頂。
4、年度獎:一年四個季度的獎金累計,累加起來。達到1萬—2萬,送代理價香爵產品;達到2萬—3.5萬,送國內豪華遊;3.5萬的話,送海外豪華遊;達到20萬,送10萬的車;達到30萬,送15萬的越野車,以此類推,達到1000萬,送500萬的別墅。
截至案發,經初步查明,當事人在全國共發展會員54507人(爵勝系統20290人、V美系統20454人、眾恆系統10461人),其中湖北會員931人,鹹寧會員40人。鹹寧團隊最高骨幹鍾某發展下線層級達7級,其上線層級達6級,層級數共13層。當事人共收取入門費253,456,768元(爵勝系統133,955,254元,V美系統45,340,038元,眾恆系統74,161,476元),共發放各類獎金110,440,840.36元。其中公司股東、合伙人、團隊骨幹等共領取獎金81,881,870.00元。截至2020年9月4日查詢涉案帳戶餘額共計90,856,998.94元。(含理財19,460,800.00元,大額保單-疑似理財保險7,897,653.34元)。
綜上所述,當事人為推銷香爵系列產品,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認購產品的方式發展多層級會員,會員之間互相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其行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構成組織策劃傳銷行為。
此外,中國裁判文書網還發布《鹹寧市鹹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被申請人廣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鑄明公司、河南九福來公司、徐國賢、何雲華、史華、陳建娥、許鵬、陳生禎、焦傑、嚴淑花、孔令怡、遲晶、曹馨文涉嫌組織策劃傳銷行政處罰》(以下簡稱:《行政處罰》)。
該《行政處罰》顯示,申請人鹹寧市鹹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且廣州香爵公司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工作,接受行政處罰,同時提供了擔保為由,於2020年11月18日向湖北省鹹寧市鹹安區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對上列被申請人銀行帳戶上的存款凍結、查封。
經審查,湖北省鹹寧市鹹安區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對被申請人廣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鑄明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河南九福來實業有限公司,及徐某賢、何某華等11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上的存款。
公開信息顯示,廣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12月30日,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徐某賢擔任法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持股25%,但該公司最大股東是何某華,持股75%。
曾因發布虛假宣傳廣告被罰60萬元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廣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還有一起公開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2月17日,該公司因發布違法廣告被原廣州市白雲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罰款60萬元。
圖片來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經查明,2016年5月,當事人廣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獲得更好廣告效果,吸引更多消費者,在其公司網站上對「香爵小V臉約會水」進行廣告宣傳時,採用了「小V臉煥顏約會水是目前世界上任何一款產品都無法替代的最新細胞美容、液態整形、全身保健、激活細胞、修復基因的能量產品」、「納米遠紅外通過透皮吸收,滲透肌膚達30到50微米,穿透表皮、真皮、至皮下組織,直達基底母細胞,深層清理排出肌膚毒素,同時將117種液態礦物質迅速輸送給細胞」的表述;對產品「香爵小草帽衛生巾」進行廣告宣傳時,採用了「第四層晶瑩剔透,數量充足進口的吸水因子(高分子聚合物),吸水率達30倍以上」的表述。當事人無法證實上述廣告宣傳所採用表述用語和數據的真實性。
2019年3月,當事人在更新產品資料過程中,為獲得更好廣告效果,吸引更多消費者,在製作公司產品「香爵沙棘凍幹全果粉」的廣告海報上作出「100%沙棘凍幹營養成分」、「完全保留428種活性成分」的表述。上述「100%沙棘凍幹營養成分」、「完全保留428種活性成分」的表述為該公司文案部自行編撰,未經驗證證實,交由該公司設計部製作形成廣告海報,放置於當事人經營場所門前作廣告宣傳用途,當事人無法證實其廣告宣傳中「100%」、「428種」等數據和「完全保留」等表述的真實性。
綜合現有證據,原廣州市白雲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查認定廣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宣傳其產品,在製作發布廣告時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規定,構成發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二、責令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三、罰款60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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