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號)及《蕪湖縣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25項民生工程的通知》(蕪政秘〔2020〕38號)要求,2020年縣民政局牽頭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及機構運行維護、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困難殘疾人生活和護理補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和養老智慧化建設等多項民生工程。為進一步推進2020年度民生工作,縣相關部門根據市級民生工程實施辦法,共同制定了《2020年民政民生工程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蕪湖縣民政局 蕪湖縣財政局 蕪湖縣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6月16日
蕪湖縣2020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實 施 辦 法
縣民政局 縣財政局
為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85號)、《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皖發〔2015〕2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決履行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責任,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網,切實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戶、不落一人」,堅決打贏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攻堅戰。
二、目標任務
2020年,不斷完善低保制度,實行應保盡保,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低保範圍。加強動態管理,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農村低保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三、資金預算安排
農村低保資金省、縣按比例分擔。
四、實施內容
(一)保障範圍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由當地政府給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我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
2、生活困難、單獨立戶(靠家庭供養無法單獨立戶,可按照單人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本人。
(二)保障標準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45%確定。對獲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類、B類人員,分別按不低於其本人低保補助水平的30%、20%增發低保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低保金,不重複獲得。
(三)申請認定
生活困難的家庭可以向戶籍地鎮人民政府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由家庭成員中的成年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申請人應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申請書、核對授權書,並配合調查。具體申請和認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19〕56號)、《蕪湖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民救〔2019〕61號)和《蕪湖縣城鄉低保及特困人員審批權限委託下放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蕪政辦秘〔2019〕17號)規定執行。
(四)動態管理
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類管理服務的要求,定期核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收入、財產等狀況。村(居)委會發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員、收入、財產等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鎮人民政府根據變化情況,作出增發、減發或者停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民政局、財政局要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定期會商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存在問題。民政局牽頭統籌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局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按規定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加強資金統籌。財政局要結合實際情況,推進農村低保與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資金使用效益。財政局、民政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管理規範。
(三)強化考核監督。建立健全農村低保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加大對農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檢查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肅查處擠佔、挪用、虛報、冒領農村低保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蕪湖縣2020年特困人員供養實施辦法
縣民政局 縣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升特困救助供養工作水平,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第十四次全國民政會議部署,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不斷完善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結合、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織密特困供養對象服務網絡,兜牢特困供養對象基本生活底線。
二、目標任務
2020年,特困供養對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護理標準不低於基本生活標準的10%。全縣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達到50%。
三、實施內容
(一)完善特困人員供養制度
1、保障範圍。
具有我縣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三個條件的,應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2、供養標準。
2020年,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基本生活標準包括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救助供養對象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養老服務補貼、高齡津貼、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個人財產性收入等。縣級人民政府於年初公布本地區年度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財政補助標準。
對經評估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分別按照全護理、半護理兩個檔次發放護理補貼,其護理標準不得低於基本生活標準的10%,集中供養對象標準可適當提高。
3、申請認定程序。
申請特困供養待遇,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配合調查。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授權書,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具體申請和認定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蕪湖縣城鄉低保及特困人員審批權限委託下放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規定執行。
4、動態管理。
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確保符合條件的對象應保盡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鎮人民政府及時報告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鎮人民政府,由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民政部門核准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供養對象每年都要進行抽樣審核、審批。供養對象實行縣、鎮兩級檔案管理;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資料庫的日常管理。
(二)資金籌措及管理
1、資金來源。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其他資金。
2、資金籌措。由縣財政結合本地實際統籌上級補助資金,用於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照料護理、醫療救治、喪葬等支出。有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於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特困供養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
3、資金管理。特困供養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項管理。分散供養人員的特困生活補助資金通過第三代社保卡發放。集中供養人員生活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特困供養機構帳戶。集中供養特困對象個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等,應發給個人用於其零星生活用品購置;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的經營收入等,可統籌用於機構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條件;集中供養特困對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農補助資金,應當在尊重其合法使用、處置個人財產自由的前提下,用於提高集中供養特困對象生活質量。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縣民政局、縣財政局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縣民政局負責編制實施內容、制訂管理制度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考核。縣財政局負責安排落實財政資金,並對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二)健全落實機制。鎮級人民政府是特困供養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特困供養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度制定、資金落實、監督執行等事項,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履行職責。
(三)嚴格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加強特困供養保障範圍、供養標準、動態管理等監督考核,切實保障特困對象基本生活權益。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對擠佔、挪用、套取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按規定嚴肅處理。
蕪湖縣2020年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運行維護
實 施 方 案
縣民政局 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號)和《蕪湖縣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25項民生工程的通知》(蕪政秘〔2020〕38號),提升全縣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建後管養水平,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內容
按照安徽省民政廳、財政廳《安徽省農村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實施辦法》(皖民福函〔2015〕471號)要求,實施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根據供養服務質量、內部管理水平、基礎設施條件和組織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劃分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特困供養服務機構。按照安徽省財政廳、民政廳《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5〕2064號)、《蕪湖市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7〕719號)規定,依據等級評定結果,將特困供養服務機構按星級高低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按類別實施綜合定額補助管理。
二、實施程序
1、首次評定。由轄區內特困供養機構自願申報,縣民政部門依據省級制定的標準評定供養機構等級,其中一星、二星供養機構由縣民政部門評定,評定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後,縣民政部門發文公布一星、二星供養機構名單並報市級民政部門備案。三星供養機構須報送市級民政部門覆核,經覆核、公示無異議後,由市級民政部門發文公布三星級供養機構名單並報送省級民政部門備案。
2、有效期內更高等級評定。三星級以下供養機構可根據自身條件完善情況,向縣民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更高等級評定。縣民政部門收到供養機構等級評定申請後,對申報二星級的供養機構,在30日(含公示期)內進行評定;對申報三星級的供養機構,在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市級民政部門評定。對評定的二星供養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後,縣民政部門發文公布二星級機構名單並報送市級民政部門備案。
3、有效期滿後,供養機構須重新評定等級,評定程序參照本條第一款。
三、補助標準
一類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補助標準不低於5200元/人/年;二類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補助標準不低於6300元/人/年;三類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補助標準不低於7400元/人/年。未達到等級評定標準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的綜合定額補助標準,由縣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按照保基本的原則確定。
四、公示公開
建立公開公示制度,實行「網上+牆上」公開公示,主要包括:獎補資金分配的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名稱、金額、使用方向、收益範圍等重要信息。各鎮應同時在公示欄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五、資金籌措及管理
1、資金來源。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其他資金。
2、資金籌措。縣財政結合本地實際統籌上級補助資金,按照《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5〕2064號)規定,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運行維護費用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級安排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綜合定額補助以獎代補資金,根據《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機構運行服務績效管理以獎代補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各地供養人數、等級評定管理、績效評價等因素,分配以獎代補資金,專項用於集中供養特困對象生活補貼、供養機構運行維護以及為特困人員購買住院護理保險經費等。
3、資金管理。特困供養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款專用。特困供養服務機構運營維護省級補助資金專款專用,應全部用於為特困對象提供供養服務、供養機構運行維護以及為特困人員購買住院護理保險。
六、保障措施
1、明確職責分工。縣民政局、縣財政局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縣民政局負責編制實施內容、制訂管理制度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考核。縣財政局負責安排落實財政資金,並對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健全落實機制。鎮人民政府是特困供養及特困供養服務機構運行維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特困供養及特困供養服務機構運行維護的組織領導、審定規劃以及配套資金、建設用地的落實等事項,並要求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履行職責。
3、強化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加強對集中供養機構運行維護的考核,切實保障特困對象基本生活權益。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對擠佔、挪用、套取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蕪湖縣2020年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縣民政局 縣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城鄉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皖政辦〔2020〕1號)、《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12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號)等文件精神,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樹立「民政為民、民政愛民」理念,堅持「兒童優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採取政府補助的方式增強兒童家庭養育能力,以最大限度維繫兒童原有家庭環境,保障其生存和發展權益。
二、保障對象
(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含家庭寄養兒童)和棄嬰(兒)、社會散居孤兒(含親屬或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兒童、獨立生活的兒童等)。
棄嬰(兒)指被遺棄,經公安部門立案、調查、公告,查找其親屬無果的嬰兒、兒童。
(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難無法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包括: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聯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家庭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失蹤兩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重殘是指二級以上(含二級)重度殘疾或四級以上(含四級)精神、智力殘疾;重病指列入本地城鄉醫療救助目錄中的重大疾病;失聯是指失去聯繫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個月以上。
年滿18周歲,但仍在普通高中、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研究生院校)、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就讀、或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可繼續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
三、保障標準
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標準不低於1050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不低於1450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參照社會散居孤兒保障標準執行。
對於已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開展委託監護或者家庭寄養的勞務補貼標準,由縣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另行安排。勞務補貼不得從基本生活費中列支。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家庭成員繼續享受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政策。
四、辦理程序
1. 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應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由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
①屬於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屬於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供公安機關查找無果的書面文書;屬於父母符合二級以上(含二級)重度殘疾、四級以上(含四級)精神或智力殘疾的,提供殘聯部門頒發的殘疾人證複印件;屬於父母患重病的,提供大病醫療報銷或大病救助憑證;屬於父母正在服刑、被強制戒毒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門的法律文書;屬於父母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6個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屬於父母失聯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機關登記受理書面意見(或報案記錄),或村(居)委會走訪評估材料(蓋章)並有2-3名鄰裡訪問籤字記錄;屬於父母失蹤兩年以上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兒童父母失蹤的法律文書;屬於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由戶籍所在地市級人社部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結論(工傷傷殘等級須達到一級到四級,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須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②兒童的身份證、戶口簿;
③兒童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請人填寫的《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見附件)。
(2)審核。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報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負責人籤字並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材料複印件一併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後,應及時開展入戶走訪和調查核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上簽署意見,民政部門負責人籤字蓋章,自提出申請之月起,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等方式核實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相關情況。為保護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隱私,應避免以公示、評議的方式核實了解情況。
2. 兒童福利機構為集中供養的孤兒和棄嬰(兒)申請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和棄嬰(兒)信息相關材料和《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直接向縣民政局出申請,由縣民政局審批。
3. 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鑑定材料,直接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定、審批。為保護感染兒童的隱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實了解情況。
五、資金發放
1.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實行「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按月發放。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使用和保障等情況。及時按照程序和規定辦理增發或停發手續。
2.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和發放情況由縣民政局負責匯總整理。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孤兒基本情況的匯總整理。匯總整理後,由縣民政局於每月25日前向縣財政局提出支付申請。
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和棄嬰(兒)的基本生活費,由縣兒童福利院負責匯總孤兒和棄嬰(兒)信息、相關材料和《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經縣民政局審核同意後,於每月25日前向縣財政局提出支付申請。
3. 縣財政根據縣民政金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其監護人)的第三代社會保障卡個人金融帳戶或福利機構集體帳戶。
由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的,基本生活費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帳戶。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戶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學、服役的,基本生活費由原戶籍地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帳戶。
六、監督管理
1. 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前,縣級民政部門要與監護人籤訂相關協議,對基本生活費的領取、使用及監護人對兒童的監護和養育狀況要提出具體要求;明確監護人的監護義務和責任。
2. 縣民政局、各鎮人民政府和縣兒童福利院應定期對孤兒養育狀況進行巡查、走訪和監督評估,督促監護人做好孤兒養育工作。走訪評估內容應按照《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工作規程》應填寫附件5、4有關記錄,並存入檔案。
3. 孤兒檔案實行「分級管理、一人一檔」的原則。縣民政、財政部門依託《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和《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同時為孤兒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鎮人民政府為孤兒建立紙質檔案。孤兒檔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隱私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不得用於宣傳或其他商業用途。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紙質檔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2)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相關材料複印件;(3)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養育狀況(含監護、健康、學習、家庭以及成長環境等情況);(4)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走訪記錄以及相關評估材料等;(5)縣級民政部門與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籤訂的相關協議。
福利機構內孤兒紙質和電子檔案的建設和管理應按照民政部《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安徽省兒童福利機構工作規程》等規定執行。沒有設立兒童福利機構的民政部門應參照《安徽省孤兒檔案管理辦法》負責做好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檔案管理工作。
4.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死亡、被依法收養或年滿18周歲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服刑、被強制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員,自刑期屆滿、強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屆滿、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屆滿的次月起,停發其子女的基本生活費;父母被宣告死亡、失蹤或失聯,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父母重病的,未能提供大病醫療報銷憑證或大病救助憑證的,自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
5. 因年滿18周歲被取消發放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的,民政部門須提前三個月告知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取消發放時,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發放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6. 加強惡意棄養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建設,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措施。依法打擊惡意不履行監護職責等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有能力履行撫養義務而拒不撫養的父母,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民政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向其追索孤兒基本生活費。
七、資金籌集
每年初,縣民政局、縣財政局根據孤兒數量和近年內支出變化規律,測算當地年度孤兒保障資金總額,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基數的差額部分,由縣通過財政撥款足額安排落實。推進孤兒保障與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縣財政和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佔、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處理。
八、附則
本方案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解釋。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附件: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
附件:
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
申
請
表
姓名:
□福利機構孤兒(棄嬰) □社會散居孤兒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其他
歸檔單位:
歸檔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民政廳兒童福利處制
安徽省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申請表
姓 名 | | 性別 | | 近期免冠照片 (粘貼處)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 |||||||||||||||||||
戶籍狀況 | | 戶籍所在地 | | |||||||||||||||||||
申請日期 | | 身份證號 | | |||||||||||||||||||
類型 | □福利機構孤兒(棄嬰) □社會散居孤兒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其他 | |||||||||||||||||||||
兒童現住址 | | |||||||||||||||||||||
兒童父母情況 | 關係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現狀況 | 聯繫電話 | |||||||||||||||||
父親 | | | □死亡 □失蹤 □重病 □重殘 □失聯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強制隔離戒毒 □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他: | | ||||||||||||||||||
母親 | | | □死亡 □失蹤 □重病 □重殘 □失聯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強制隔離戒毒 □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結合() | | ||||||||||||||||||
兒童身體狀況 | □健康 □視力殘疾 □聽力殘疾 □言語殘疾 □智力殘疾 □肢體殘疾 □精神殘疾 □多重殘疾 □重病 □其他: | |||||||||||||||||||||
兒童工學情況 | □學齡前 □小學 □初中 □高中或職業高中 □技校 □中專 □大專 □本科 □研究生 □失學 □特教 □無就學能力 □待業 □就業 □其他: 。 | |||||||||||||||||||||
履行監護責任人員情況 | 姓名 | 性別 | 關係 | 身份證號碼 | 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 聯繫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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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社會關係 | 姓名 | 性別 | 關係 | 身份證號碼 | 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 | 聯繫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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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補貼發放情況 | ||||||||||||||||||||||
領取方式 | □銀行轉帳 □現金領取 | 起領年月 | | 保障金額 | | |||||||||||||||||
開戶人 |
| 領取人 | | 領取人與兒童關係 | | |||||||||||||||||
開戶銀行 | | 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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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情況 | | |||||||||||||||||||||
誠信承諾情況 | (我保證以上所有信息真實、準確、有效,如有不實,自願退還已領取的所有生活費並承擔失信後果) 孤兒或監護人籤名(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審核意見 | 經查驗,---符合-- 、------------保障條件,建議予以審核。 經辦人: 查驗人: 審核人: (單位蓋章)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 |||||||||||||||||||||
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 經覆核,---符合--、-------- 保障條件,予以確認,從 年 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
經辦人: 覆核人: 審批人: (單位蓋章)
審批日期: 年 月 日 | |||||||||||||||||||||
市級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 經覆核,---符合--機構供養保障條件,予以確認,從 年 月起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
經辦人: 覆核人: 審批人: (單位蓋章)
審批日期: 年 月 日 |
編號:
備註:此表一式三份,分別由兒童監護人、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各存一份。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由本級機構存檔。
蕪湖縣困難殘疾人生活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實 施 辦 法
縣民政局 縣財政局 縣殘聯
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殘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實現小康步伐的意見》(皖辦發〔2014〕2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號)等文件,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協調推進「四個全面」、「五大發展行動計劃」戰略布局為統領,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保障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逐步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
二、目標任務
以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為目標,從殘疾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需求入手,著力解決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和長期照護支出困難。做到制度全面覆蓋,應補盡補,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建立起家庭善盡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積極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三、實施內容
(一)補貼範圍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範圍。指具有蕪湖縣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在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殘疾人。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範圍。指具有蕪湖縣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
3、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生活、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範圍。
(二)補貼標準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為:一級、二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800元;三級、四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400元。縣一、二級貧困殘疾人補貼標準每人每年另增加160元,縣三、四級貧困殘疾人補貼標準每人每年另增加80元。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
(三)資金籌集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與縣財政按6:4比例共同分擔。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自行承擔。
3、民政、財政、殘聯部門要健全資金撥付機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落實。
(四)申領程序
1、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審核表》、《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核表》(見附件1、2,以下簡稱《審核表》),同時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殘疾人證及複印件,貧困殘疾人同時提供困難證明及複印件,個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委託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2、鎮政府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申請並對身份、殘疾等級、困難證明等進行初審。初審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對初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後報縣級殘聯審核。
3、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審核,縣殘聯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相關審核工作,重點對殘疾人證和殘疾等級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報同級民政部門審定。對殘疾證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和鎮政府,並告知原因。
4、民政部門可採取書面核查、實地抽查等形式對申報對象按月進行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縣級殘聯。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由縣民政部門報縣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縣財政部門將資金儘快按月打卡發放至補貼對象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帳戶,發放時間為每月的前10日。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註明「殘生活補」、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註明「重殘護補」。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安置重度殘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務機構進行集中託養。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職責。民政部門負責對經殘聯審核合格的補貼對象匯總花名冊進行審定,並對補貼對象低保、貧困等情況進行審核,做好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殘聯組織要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嚴把殘疾等級關,做好相關審核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兩項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二)實行動態管理。各鎮要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機制,全面運行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建立完善兩項補貼對象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補貼對象死亡或遷出本縣的、困難程度變化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及時停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因醫學治療或康復訓練後殘疾程度減輕達不到重度殘疾標準的,及時停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精準實施。
(三)強化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加大對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制度的督促檢查力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擠佔、挪用、套取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蕪湖縣2020年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
實 施 辦 法
縣民政局 縣財政局
根據《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3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號)、《蕪湖縣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實施25項民生工程的通知》(蕪政秘〔2020〕38號)和市民政局等11部門《蕪湖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質量大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民務〔2020〕49號)等法規政策,為切實做好我縣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等流動遇困群眾救助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和以人為本、政府負責、嚴格監管、協同配合、標本兼治的基本原則,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責任體系,加強監督管理,切實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通過推進強化地方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領導責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監管責任體系,加強區域和部門救助聯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積極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銜接,加強源頭治理和綜合施策,預防和減少外出流浪乞討現象等措施,不斷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及時有效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實現流浪乞討人員應救盡救,切實維護好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實施內容
(一)救助範圍。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於流浪或乞討狀態的人員,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和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
(二)救助內容。根據救助對象實際需求,按照自願、無償原則,提供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源頭預防、反家庭暴力庇護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等救助服務。
(三)經費籌措。年初,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救助管理工作情況,科學合理測算年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總額,編制年度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後的差額部分由本縣財政統籌解決。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資金確保救助管理機構正常運轉。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領導協調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縣政府負責同志牽頭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領導協調機制,有效發揮協調機製作用,明確部門職責,加強部門聯動,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轄區內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和決策向地方黨委報告。民政部門承擔協調部門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縱到底、橫到邊地織密編牢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救助網絡和責任體系。
(二)強化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機制。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職責,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人員,應護送至救助管理機構,並履行書面交接手續,護送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得其同意。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立即通知急救機構,必要時可直接護送至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並及時通知屬地救助管理機構到醫療機構甄別其身份。對不願接受救助的,應告知其救助管理機構聯繫方式和求助方式,並視情記錄勸導情況。對違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規定的行為,要依規依法處理。
(三)完善身份查詢機制。救助管理機構應按照要求採取在全國救助尋親網、今日頭條發布尋親公告,報請公安機關採集DNA比對、通過人像識別等方式,切實做好無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員尋親服務工作。
(四)優化救助服務供給。救助管理機構應充分利用現有設施開展照料服務,設施設備或人員不足、無法提供照料服務的,民政部門應優先選擇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養老、精神康復等機構承擔託養服務。要區分對象身體狀況、年齡等情況實施分類託養。根據託養人員自理能力,參考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照料護理標準,綜合考慮特殊人群的床位費、康復費等各類成本和託養機構合理收益,科學核算託養費用。醫療救治費用由救助管理機構據實結算。
(五)強化源頭治理機制。綜合採取社會救助、社會治理手段,做好流浪乞討現象源頭預防工作,銜接社會救助政策解決返鄉受助人員存在的困難,恢復因長期流浪被註銷戶籍人員的戶籍。救助管理機構及各鎮要建立返鄉人員信息臺帳及易流浪乞討人員信息臺帳。
(六)建立落戶安置機制。對無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留超過3個月的,由救助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請同級以上政府安置。對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供養範圍,由救助管理機構轉移至當地政府設立的具備相應供養條件和能力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屬於未成年人的,必須轉到兒童福利機構供養,並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七)強化街面治安綜合治理。各部門要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部署,依法嚴厲打擊拐賣、拐騙未成人以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和實施違法犯罪等活動,並依據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規定,依法依規處置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討人員,有效減少「強行討要」「職業乞討」等不文明現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作為困難群眾保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履行屬地領導管理責任並強化監管,加強對各部門的組織領導,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各項工作。要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具體研究,積極解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做到流浪乞討人員弱有所扶。
(二)強化部門監管。縣級民政部門對所轄的救助管理機構承擔主要監管責任,完善負責人定點聯繫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機構、託養機構、合作醫療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對於救助管理機構和託養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部門職責,依法對其治安、消防工作進行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對其疾病防控和內設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醫療康復及護理進行監管,根據需要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內設食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管理進行監管。財政、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部門要積極宣傳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導社會預期,展現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線、救急難的惠民實效。民政部門要密切關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動態和發展趨勢,積極組織實施救助管理機構「開放日」活動,並把開放活動範圍覆蓋到託養機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聽取多方評價,吸取意見建議,建立第三方監督機制。救助管理機構要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救助服務,進一步優化救助公共服務供給側結構,在發展中形成並不斷增強共救共治的能力和水平。
(四)強化責任追究。對相互推諉、不履行救助職責,造成流浪乞討人員未能及時得到救助服務的,要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負有強制報告義務而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員和受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死傷等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對救助管理機構滯留人員站外託養和醫療救治工作疏於監督管理,造成被委託照料人員或醫療救治人員非正常死傷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對因源頭預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討人員返鄉後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的地區,要追究該地區相關領導責任。
蕪湖縣養老服務和智慧養老實施方案
縣民政局 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蕪政〔2015〕77號)和《蕪湖市構建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行動計劃》(蕪政辦〔2019〕5號)等文件精神,深入推進我縣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創新發展智慧養老,根據2020年市民生工程《養老服務和智慧養老實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強化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著力補齊城市居家養老和農村養老服務短板,大力推動養老機構提質增效和醫養結合深入發展,創新發展智慧養老,加快建設以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二、工作目標
(一)完成城鄉三級中心建設。到2020年底,縣級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鎮、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覆蓋率達到100%。同步在鎮轄區內,建設2-3個村級養老服務站,已建成的城鄉三級中心要實現正常運營,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二)老年人補貼制度建立健全。高齡津貼和低收入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齡津貼惠及所有80周歲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覆蓋面不低於50%。
(三)促進社會辦養老機構發展。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應補盡補。
(四)智慧養老創新發展。2020年底前,建設1家市級智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示範項目。
三、實施內容
(一)智慧養老信息平臺建設
1、建設目標:建設縣級養老綜合信息平臺,完善智能化養老服務系統,拓展服務功能,延伸服務範圍,提升我縣智慧養老服務服務水平。
2、補助範圍和補助標準:為智慧養老服務信息呼叫系統服務覆蓋到的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免費安裝固定呼叫器,並給予居家養老呼叫信息費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承擔。
(二)城鄉「三級中心」建設補貼
1、建設標準。城鄉三級中心建設標準按照《安徽省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建設規範(試行)》執行。
2、項目管理。項目建設要嚴格落實招投標制、工程監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關要求。
3、實施步驟。縣民政部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排定項目實施年度和建設規劃,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並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嚴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設相關要求和程序。
4、補助標準。對新建符合條件的縣級養老指導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經驗收合格後,市級給予每個15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
(三)城鄉「三級中心」運營補貼
1、補助範圍。符合《安徽省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建設規範(試行)》的縣級養老指導中心、鎮級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
2、補助方式及標準。按照設施規模、服務人數、服務內容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給予日常運營補貼;鎮政府依託鎮級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向社會組織、企業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給予政府購買服務補助。補助標準由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並向社會公布補助標準。
3、實施程序。三級中心的運營機構向縣民政部門提交申請,縣民政部門審核後商財政部門確定後實施。
(四)健全老年人補貼制度
1、補助範圍。對80周歲以上老年人給予高齡津貼;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老年人給予養老服務補貼,經評估確定為中、重度的失能經濟困難老年人,分檔提高補貼標準,用於護理支出。
2、補助方式及標準。繼續實行高齡津貼制度:對具有本縣戶籍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80-89歲每人每年600元、90-99歲每人每年1200元、100歲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資金由縣財政承擔,實行打卡發放,按月發放到個人。
3、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具有本縣戶籍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歲以上老人每月發放100元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其中80周歲以上的分散供養的城鎮「三無」老人、城鎮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發放300元居家養老服務補貼。依託居家養老信息平臺發放電子養老服務券,充分利用智能化養老信息系統的為老服務項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購買養老服務。
未享受居家養老服務電子券100、300元補貼的60周歲以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人、低保老人、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對象,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標準不低於30元/人/月。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補貼資金,由縣財政承擔。新擴面的補貼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
4、實施經濟困難失能老人護理補貼制度:經評定為中、重度失能的低保、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老人,每月分別發放100元、200元的護理補貼,用於護理支出。補貼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實施程序。高齡津貼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申請,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原則上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提供。
(五)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運營公辦養老機構補助
1、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運營公辦養老機構
(1)補助範圍。由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社會組織、慈善機構及個人等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興辦(含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及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改制後成立的法人機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依法在民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的各類養老機構。
(2)補助方式及補助標準。一次性建設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一次性建設補助不包括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改革改制後成立的法人機構、老年醫療機構、老年住宅、老年社區等)、日常運營補貼、貸款貼息補助、代養城鄉「三無」對象、城鄉低收入老人養老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補助,按照《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蕪政〔2015〕77號)規定標準執行。
2、推進醫養結合
(1)補助範圍。醫療機構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養老機構,享受其他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相關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144-2010)》,又符合《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安寧療護中心基本標準和管理規範(2017版,試行)》,且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護理院、安寧療護中心,可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門備案登記後,享受社會辦養老機構扶持政策。
(2)補助方式。一次性建設補貼、日常運營補貼、貸款貼息、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參照社會辦養老機構扶持政策。鼓勵有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發展醫養結合,對社會辦養老機構內設醫務室、護理站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的,給予一定補助。
(3)實施步驟。由縣民政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制定經費申報、審批、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辦法,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按照辦法進行申領。
(六)實施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及困難、高齡老年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制度
1、繼續實施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積極鼓勵養老機構參保,實現轄區內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全覆蓋。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保費標準為40元/床/年。其中,對於公辦養老機構,省級給予每床20元的保費補貼,剩餘部分由縣民政局統一支付。
2、繼續實施困難老年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制度:落實《關於實施「銀齡安康行動」的通知》(皖老齡辦〔2014〕12號),進一步推進「銀齡安康」行動,為全縣60周歲及以上低保、五保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投保標準為40元/年/人,保費縣財政承擔。各鎮要加強宣傳,鼓勵、支持社會老人購買意外傷害綜合保險。
3、為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為具有本縣戶籍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保費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已通過「銀齡安康行動」參保的80周歲以上困難老年人不再重複參保。
(七)推進養老智慧化建設
補助範圍。對通過驗收的市級智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示範項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模式建設規範》要求的養老服務三級中心給予補貼。
補助方式及標準。對創建達到市級智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示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對創建達標的社會力量運營的智慧養老服務三級中心,其一次性建設補貼和日常運營補貼標準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發展智慧養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19〕20號)有關精神確定。
實施步驟。對建設達標的市級智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示範項目,縣下達補貼資金到鎮。對社會力量運營的智慧養老服務三級中心補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經費申報、審批、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辦法,符合條件的智慧養老服務三級中心按照辦法進行申領。
四、資金籌措
(一)資金來源。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縣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經費不得低於當年本級留存公益金的55%;社會捐助資金;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二)資金管理。各級財政要加大資金整合力度,加強養老服務補貼、養老保險、社會救助等制度的統籌銜接。社會辦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三級中心建設經費中的一次性建設補助、貸款貼息補助僅用於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三級中心房屋建設、設備、設施添置更新費用等。運營補貼僅限於設備添置、人員工資、人員培訓、綜合責任保險費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責任,抓好落實。縣民政局、財政局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縣民政局負責編制規劃、制定標準、項目實施督導;縣財政局負責安排落實財政資金,督促各鎮落實補助資金。
(二)部門協作,嚴格檢查。各級民政、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協調,密切協作,齊抓共管,將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建立由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研究和解決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重點和任務,制定詳細工作計劃。
(三)規範管理,嚴格監督。結合實際,制定經費申報、審批、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實行目標管理。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
蕪湖縣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運行方案
為切實發揮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作用,逐步優化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供給,制定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運行方案如下:
一、主體責任
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由建設城鄉三級中心的縣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等主體作為運行責任主體,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消防等部門按照職責承擔監管責任。
二、運行措施
(一)明確運營主體。鼓勵各地將具有服務提供功能的城鄉三級中心按照規定程序通過公建民營、委託經營等形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培育專業運營主體,推動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專業化、品牌化、連鎖化發展。鼓勵以縣、或鎮為單位,將轄區內社區(村)養老服務中心(站)打包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二)明確功能定位。按照《安徽省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建設指導規範(試行)》要求,明確縣級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鎮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村級養老服務站功能定位。
(三)加強人員配備。政府運營的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人員配備要達到《安徽省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建設指導規範(試行)》要求;社會力量運營的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實際服務需要完善人員配備。
三、管養措施及經費來源
(一)各鎮要落實三級中心法人負責制,完善法人登記。
(二)政府運營的城鄉養老服務三級中心逐個制定運營方案,委託給社會力量運營的中心或站點,民政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
(三)各級政府直接運營的中心或站點,各級財政應將中心或站點的人員工資、辦公經費、設施維護納入預算給予統籌安排,社會力量運營的中心或站點應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貼,補貼標準和程序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四、監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縣民政、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嚴格對各中心、站點的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與獎補政策掛鈎。
(二)加強日常監管。對社會力量運營的養老服務三級中心,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運營機構完善安全、消防、財務、檔案等規章制度,並通過檢查巡查等方式對運營機構提供的服務質量加強監管。
(三)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對在運營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按規定嚴肅處理
蕪湖縣民政局辦公室 2020年6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