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像陣風,來得快去得也快,昨天還卿卿我我,今日就勞燕分飛。付出去的感情自然是收不回來的,那付出去的金錢還能要回來嗎?
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往往涉及共同消費、借貸、贈與等多種情形,我們先看兩個借貸案例。
小曹(化名)與小程(化名)曾經是情侶,戀愛關係從 2017年6月持續到2019年3月。戀愛期間,小曹多次通過微信轉帳給小程,經法院查明涉及金額近3萬元。2019年1月21日小程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小曹帳戶匯款30170元。2019年3月份小曹、小程因感情不合分手。分手後小曹向法院起訴,要求小程償還戀愛期間的借款81447元。
庭審中,小曹訴稱小程在2018年12月20日向小曹借款29447元,沒有舉證證明,小程對此不予認可。小曹又訴稱小程在2019年1月5日向其借款20000元,依然沒有舉證證明。小程只認可向小曹借款10000元,該款在2019年1月21日已還給小曹。對小程在2019年1月21日向小曹帳戶匯款30170元的事實,小曹在庭審中辯稱,該款是被告小程的朋友買房向其借款,後小程的朋友通過小程將借款還給了小曹,對此小程不予認可,小曹也沒有舉證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小曹僅依據微信轉帳憑證向小程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小曹需對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借貸關係是否成立進行舉證。本案中,小曹要求小程償還借款81447元,小曹不能提供小程書寫的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佐證借款事實,且小曹在微信轉帳憑證上均未標註轉款用途為借款,小程也否認向小曹借款。結合小曹與小程兩人在轉款期間是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小曹通過微信多次向小程的帳戶轉帳,其中有的轉款數額中含有特殊的含義的數字,且小程在2019年1月21日已向小曹帳戶轉款30170元。因此小曹要求小程償還借款81447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小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小曹關於小程於2019年1月21日向其帳戶匯款30170元,該款是小程的朋友買房向其借款,後小程的朋友通過小程將借款還給了小曹的抗辯,因小曹沒有舉證證明,小程對此不予認可。對小曹的該項抗辯,不予採信。據此,法院駁回了小曹的訴求請求,二審維持了一審原判。
2016年初,小任(化名)與小凌(化名)墜入愛河。2016年7月19日,小凌向男友小任借款1萬元,並寫下欠條,約定借款期限不超過2年,最遲於2018年7月19日前還款。此後,小任又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小凌轉款,至2018年5月,轉款金額已近7萬元。
後二人因為種種矛盾而分手,分手後不甘心人財兩失的小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凌償還戀愛期間,他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帳方式轉給她的7萬塊錢,稱這7萬塊錢是借款。對此小凌一方認為,她和小任之前是情侶關係,小任的轉款是用於雙方戀愛交往的開支,應視為贈與,不屬於借款,不應返還。
案件審理過程中,小任將其保留的轉款憑證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提交給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戀愛期間,小任在2年內陸續向小凌轉帳近7萬元,根據男女交往常理、借款習慣及小任向小凌轉款的意思表示,小任當時部分金額轉帳給小凌的真實意思是借款。此外,小凌在小任催促其還款的微信聊天中,承諾部分還款並寫借條給小任,說明小凌認可向小任借了部分款項的事實。因此,這些款項不能一概視為小任自願贈與小凌,也無證據證實系兩人交往的共同經濟開支費用。最終法院認定,小任借給小凌的借款金額為61180元,判決小凌歸還借款。
一審宣判後,小凌不服,認為小任轉帳給自己的錢不是借款,而是小任對自己表示愛意,因此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小凌償還小任借款5萬元。
都說愛情使人糊塗,戀愛中情侶的經濟往來,更是一筆糊塗帳。根據北京第二中院的調研情況顯示,近三年審理的52個涉情侶民間借貸上訴案中,超6成沒有借條、欠條、還款協議等書面憑證,多數案件中原告都是依據各類電子轉帳憑證主張借貸關係,被告方則辯稱這些錢款為對方贈與,或是用於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由於涉案資金常常是分多筆交付,且款項有大有小、有零有整,很多情侶之間還存在相互轉帳的情況,給法院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哪些款項屬於借款造成了很大難度。
在此,同律人建議:
1、明確財務往來是借款還是贈與。俗語云:親兄弟,明算帳。兄弟之間尚且要把帳算清楚,熱戀中的情侶既非婚姻關係,亦沒有血緣關係,更應該把經濟帳算清楚。很多情侶並非不懂這個道理,但擔心談錢傷感情,往往羞於說出口。用於日常生活的小額開支,大可不必計較,但大額的支出,最好明確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借款,應在轉款時備註說明,並和對方確認還款日期等,如雙方能訂立書面字據為證更好。
2、轉款注意證據留存。戀人之間轉款應當保留好支付或轉帳憑證,以及微信聊天記錄等,並明確轉帳用途。本文的第二個案例中,除了一張1萬元的借條,小任後面7萬元的轉帳均沒有借條。正是由於小任保留了轉款憑證、微信聊天記錄並提交給法庭,才得以確認轉帳的事實,而小任和小凌在聊天中提到的&34;、&34;等關鍵詞彙,也是法院確認借貸關係的重要依據。
從法律角度看,情侶分手後,戀愛期間的借貸自然是要返還的,但如果是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嗎?
如果是贈與,要視財物金額大小和贈與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條件而定,一般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戀愛或婚約期間互相贈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戀愛期間贈送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儘量返還。
4、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物品 (家電、首飾、名牌手錶、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品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不返還。
所以,情侶之間互相贈送的小物品、小禮物不返還也無可厚非,一些具有特殊含義的小額財物贈與,如轉款&34;元、&34;元等,也可以不返還,但超出當事人日常消費支出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往往是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分手後應當返還。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