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說
原告劉某與被告周某於2010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於2010年10月16日舉行結婚儀式,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2年3月8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劉某某,現為學齡前兒童。2012年6月6日,原、被告登記結婚。
婚後,因家庭經濟問題及原告認為被告與異性網友存在不健康聊天情況且不履行做妻子及母親義務等原因,雙方感情惡化。原告為確認劉某與其是否存在生物學父女關係,於2015年8月6日單方至某生物公司DNA檢測鑑定中心進行鑑定,該機構出具意見書排除原告與劉某某的親子關係。原告遂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等。
審理過程中,經被告申請,本院依法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鑑定結論排除原告為劉某某生物學父親。
法院判決
一、準許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為20000元。
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怎麼辦
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首先做親子鑑定。親子鑑定,是指運用生物學、遺傳學以及有關學科的理論和技術,根據遺傳性狀在子代和親代之間的遺傳規律,判斷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間是否親生關係的鑑定。
如果鑑定結果不具有血緣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在《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中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受騙方支出的撫養費用應予返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撫養費。
一般來說,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配偶權的性質是絕對權,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該配偶權的義務。在現實生活,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權,主要表現為對忠實義務的違反。另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定,離婚時,可以要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