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男青年李某是某地無業游民,平時在某個工地當保安,負責夜班。因此,李某白天都睡覺,晚上7點上班,然後就在工地巡邏,一小時巡邏一次。由於工地偏僻,經常會有人開車到這裡來車震。也有不少賣淫女在這附近活動,談妥了價格之後,去附近公園、小樹林、公共廁所等完成交易。
某一天晚上,李某心血來潮,就去一個公共廁所看一看,正好看到兩個人正在發生關係,於是冒充警察的身份,將被害人兩個人叫停,然後核對身份,要求出身份證查驗。男的承認自己是嫖娼的,願意交罰款了事。於是,男青年收了他1000塊,讓他走了。
而對於女青年,長相非常不錯,男青年查看了她的包,裡面有TT和4000元現金,估計是今天的收入。男青年說要調查她,而且要行政調查、行政拘留,還要罰款。而且,這4000元還要沒收。女青年非常擔心自己的辛苦所得被沒收。於是,就求饒,希望男青年能夠大發慈悲,放她一馬。
於是,男青年提出,讓她提供一次服務衝抵罰款吧。4000塊,沒收2000塊就行了。女青年無奈只能同意。於是,女青年就在公共廁所裡,為男青年提供了一次免費服務,抵扣了部分罰款。
完事之後,女青年離開了。過後,女青年發現,原來男青年是個保安,不是警察,想著自己的錢遭到沒收,非法拿走了,就去報警,由此案發。
二、案例分析
那麼,本案男青年的行為該如何評價呢?是自願的還是強姦呢?冒充警察,讓賣淫女害怕,然後要求賣淫女提供性服務衝抵罰款。賣淫女同意了,然後就自願與他發生了性關係,那麼這能評價為強姦嗎?在性關係發生的事實上,男青年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1、男青年認為,自己只是開玩笑,說是警察,希望她能夠為他提供一次免費服務,至於「交罰款就不處理,否則拘留」相威脅的事情,其實只是說著玩而已,不會當真的,沒想到女青年真的當真的,然後還強烈要求說要提供一次服務,以後讓男青年多多關照。男青年本來不同意,畢竟是賣淫女,自己怎麼可以和這種女人搞在一起呢。於是,一開始男青年是拒絕的,但是,後來女青年非常主動積極,自己耐不住寂寞,禁不住誘惑,就和她發生了性關係,這可絕對不是強姦,自己從來沒有強迫女青年,相反,是女青年主動呼上來的。
2、女青年認為,當時他冒充警察,說要罰款、拘留,以「交罰款就不處理,否則拘留」相威脅,自己迫於無奈,才被迫與他發生性關係的。總之,女青年認為自己遭到強迫,要求辦案機關查明事實真相,別讓這個男的繼續禍害其他女青年、女同胞、女同行。
3、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採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同時,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方法,強行佔有他人現金,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以強姦罪、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小結
對於本案定性問題,法院審查之後認為,被告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多次騙取被害人財物並與兩名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於是,判決被告男青年構成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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