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國務院各部委黨組,總政治部:
現將中央精簡小組《關於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精簡的建議》,轉發給你們。中央同意這些建議,望即參照執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對中央精簡小組的精簡建議,如果還有大的不同意見,可以自己另訂全省、市、自治區各級的編制方案和精簡計劃,報告中央審查批准,但對每省、市、自治區按城鄉人口比例計算出的精簡後的編制人數,只許減少,不許超過。
目前,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中機構龐雜、人多政繁的現象,是十分嚴重的。這種情況不利於國民經濟的全面調整,不利於克服當前困難,不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分散主義。因此,必須徹底實行「精兵簡政」。減人必須結合簡政。要減少不必要的工作和事務,減少不必要的會議。需要召開的專業會議,必須事前做好充分準備,人數不要太多,時間不要太長,也不一定都要各級黨委的書記參加。文件、表報要嚴格控制,大大減少,簡化各種辦事手續。要下決心「拆廟」,裁併機構。該撤銷的就撤銷,該合併的就合井。機構設置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只求工作任務歸口,不強調上下對口,不強求組織形式一致。黨委要抓方針、政策、計劃,抓調查研究,抓檢查工作和總結經驗,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政府工作。許多行政工作都應該交給政府去管,發揮政府各業務部門應有的作用。必須大力緊縮人員編制。黨政機關是領導機關,人員編制應該少而精,重點配備,合理使用。要把多餘的人員減下來,把非業務人員和服務人員減少到最低限度。要有計劃地抽調一批領導幹部去加強基層單位,加強供銷合作社,加強國營商業和財政、金融機構所需的骨幹。對於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只精減黨員幹部。在政府部門安置的民主人士,一般地不要精減,必需精減時,應該另作適當安置。
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的精簡工作,爭取在今年上半年內基本完成,各級黨委應該一面擬定精簡計劃和編制方案,一面著手減人,首先把自願回鄉和能夠回鄉的人員儘早安置下去。鑑於這次精簡下來的人員很多,工作任務艱巨,各級黨委必須在機關中深入細緻地做好精簡人員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要在所管轄的機關、地方,進行試點工作,特別對人員下放和生活安排,要步步落實,隨時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同時,要在農村中進行廣泛的動員和組織工作,對於分配到公社工作的幹部和回鄉生產的人員,應該表示熱烈的歡迎,並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以免發生問題。
為了加強編制的管理,各省、市、自治區必須健全編制委員會,加強領導,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根據過去的經驗,各級編制委員會不僅要管好行政編制,也要把事業編制管起來,以便統一管理,嚴格控制。今後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必須經過編制委員會審核,轉報黨委和政府批准。
中央
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央精簡小組關於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精簡的建議
(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為了貫徹中央「精兵簡政」政策,現在根據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國家機關)的編制情況和各地區的人口多少、面積大小、政治、經濟、文化等條件,對各級國家機關的機構和職工的精簡,提出如下建議:
全國國家機關原有職工二百六十八萬餘人,擬減為一百七十四萬餘人,精簡九十四萬餘人,佔原有人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中央一級:原有六萬四千餘人,擬減為三萬八千餘人。一九六0年和一九六一年兩次共精簡了一萬六千人,擬再減一萬人,共減二萬六千人,佔原有人數的百分之四十點六。
省、自治區一級:二十六個,原有二十萬零四千餘人,擬減為十三萬人。省、自治區一級國家機關的人員編制(不包括人民銀行和人民武裝警察的編制,下同)一般規定為三千至五千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區,應當少於三千人;人口特多的省,可以多於五千人,由省、自治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安排機構編制。
地專一級:一百八十二個,原有十八萬六千餘人,擬減為七萬二千餘人。地委是省委的代表機關,專署是省人民委員會的派出機構,一般以不直接管理事業、企業單位,不設立群眾團體為原則。地委會不設書記處,只配備書記一人,副書記一至三人;工作部門只設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監察委員會和辦公室。專署配備專員一人,副專員一至三人;工作部門的設置應當力求精幹,儘量不設或少設專業局、處。地委和專署的人員編制一般規定為三百至五百人,管轄縣、市單位較少、人口不多、工作任務較輕的專區,應當少於三百人;反之,可以稍多於五百人。自治州是一級政權機關;贛南、海南兩個行政公署的工作任務也較專署繁重,由有關省和自治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安排機構編制。
市:二百零八個,原有五十萬零二千餘人,擬減為三十六萬餘人。市的編制總額,以不超過市的固定人口(包括市區和郊區人口約八千餘萬)的千分之四點五為原則,大市可以稍高於千分之四點五,小市應當低於千分之四點五,由各省、自治區逐市安排。北京、上海兩個直轄市的人員編制,也按上述原則安排。
十萬人口以下的城鎮,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一般不設市。
縣和公社兩級:縣約二千個,公社五萬七千多個,原有一百七十二萬餘人,擬減為一百一十四萬餘人。縣委會不設書記處,只配備書記一人,副書記一至三人;工作部門設組織部、宣傳部、監察委員會和辦公室;在少數民族較多,歸僑、僑眷較多,資產階級分子、知識分子較多,階級關係和宗教問題比較複雜的縣,可設統戰部。縣人委配備縣長一人,副縣長一至三人;政府工作部門一般的可設十二、三個(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六個。群眾團體一般只設共青團和婦聯會,工人多的縣,可以設立工會。
為了減少層次,加強領導,便於工作,縣以下一般不設區。地區遼闊、交通不便、邊防或人口、公社特多的縣,可以酌情少設區;設區的地方一般只設區委。區一級所需要的編制員額,在縣的編制總額內調劑解決。
縣、鎮、農村入民公社的編制總額,佔農村(包括城鎮)人口五億七千餘萬人的比例,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原則。但在人口多(二千萬以上)、密度大(每平方公裡超過一百二十人)、縣和公社單位較少、交通方便的省,應當低於千分之二,降到千分之一點五左右;地廣人稀(人口不足一千萬,每平方公裡只有幾十人或幾個人)的省和自治區,可以高於千分之二。農村人民公社的編制,應當佔編制總額的一半左右。
各級國家機關的機構設置,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因時因地制宜,只求工作任務歸口,不強調上下對口,不強求組織形式一致;應當加強業務管理部門,一般不設臨時辦公機構。人員編制應當重點配備,合理使用。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一律使用行政編制,由行政經費開支,既不要佔用事業、企業單位的編制,也不要用事業、企業經費開支。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的精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述原則和精神,自己擬訂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和所轄地專、市、縣、公社各級國家機關的精簡計劃和編制方案,於今年三月份內報中央和國務院審查批准。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可以保留在編制外的一定比例的機動人數,但至多不許超過百分之一。
鑑於這次精簡出來的人員很多,人員處理和安置工作比精簡還困難得多,複雜得多,必須採取積極慎重和負責到底的態度,認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統一安排,妥善處理。凡本人自願回鄉勞動生產的,一律批准。凡有條件回鄉勞動生產的,儘量動員回鄉。有農村工作經驗、作風正派、能夠吃苦耐勞的,下放基層單位,加強領導力量,頂替出一部分社、隊幹部、營業員和小學教員回鄉生產。既不能回鄉或者到公社勞動生產、又不宜下放基層工作的人員,可以組織他們到國營農場、牧場、由區參加勞動生產。老弱病殘人員,應當區別對待,合乎退休條件的,可以退休;不夠退休條件、又不能採取其他方法處理的,列為編外,加以安置。
以上建議,如認為可行,請批轉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執行。
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根據中共中央文件刊印(責任編輯: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