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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二、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起源
我國古代沒有使用「民事訴訟法」一詞,並不等於說在我國古代不存在民事訴訟制度。我國關於民事訴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紀末到公元前8世紀的西周時期,當時我國先民已開始將訴訟劃分為「訟」和「獄」兩類。「訟」就是民事訴訟;「獄」就是刑事訴訟。即所謂「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均金三日,然後致於朝,然後聽之」。只是民事訴訟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一樣,雖歷經千年演變,但發展緩慢,建樹不大。
三、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1、同等原則: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2、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限制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採取相同的限制措施。
3、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
4、法院調解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5、辯論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辯論,說明和論證自己主張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反駁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
6、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7、檢察監督原則:是指檢察機關有權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8、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民事訴訟中有四項基本制度: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
合議制度 | 合議庭的組成 | 一審 | 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組成 | |
二審 | 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 |||
再審 | 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 |||
原來是二審程序或者上級法院提審,按照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 ||||
獨任制適用情形 | 簡易程序 | 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 ||
迴避制度 | 適用對象 |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檢察人員、執行人員 | ||
適用情形 | 1.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4)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5)本人或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6)與本案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的,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2.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3.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 |||
迴避的方式 | 自行迴避、申請迴避、指令迴避 | |||
申請程序 | 1.方式:口頭、書面 2.時間: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在開始審理後指導迴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 |||
迴避的決定 | 1.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 2.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3.院長擔任審判長時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4.檢察長的迴避,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5.檢察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 | |||
救濟 | 對於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 |||
公開審理制度 | 公開審理 | 民事訴訟以公開開庭審理為原則,以不公開開庭審理為例外。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 ||
例外 | 法定不公開 | |||
注意 | 申請不公開 | 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 | ||
無論公開審理與否,判決一律公開,評議一律不公開 | 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 | |||
不公開質證 |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保密的證據 | |||
兩審終審制度 | 公眾不得查閱 | 公眾查閱裁判文書的「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調解書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 ||
兩審終審 | 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即告終結 | |||
例外 | 1.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2.調解書自籤收之日起生效 3.一般的裁定書一審終審(但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除外) 4.小額訴訟程序(包括實體判決、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 5.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 | |||
總結 | 可以上訴的規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