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經對該案被告王某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經法官釋法明理,促該案成功調解。
被告王某與原告某牧業公司系生意夥伴,被告王某長期在原告處購買飼料,後因不滿原告某牧業公司的處事方式,被告王某在原告處購買一批飼料並出具欠條後拒不支付該筆欠款,原告催帳未果訴至法院,並向法院申請對欠款人進行財產保全,法院通過財產保全措施對該案被告王某的銀行帳戶進行了額度凍結,王某因帳戶被凍生意受限請求法院解除對其的財產保全措施。
後承辦法官經電話了解,被告王某對本案欠款事實並無異議,但表示因與原告在生意往來中有其他紛爭,不滿原告的處事風格,故拖欠本案貨款拒絕支付,後經承辦法官耐心向王某釋法析理,釋明相關法律關係,依法成立的買賣合同關係,合同雙方均應依法依約履行自身合同義務,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向其主張違約責任。並告知其如有其他紛爭,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糾紛,王某聽後茅塞頓開,並表示自己不該意氣用事,使自己陷入新的紛爭,造成經營受限,並請求法官能組織雙方調解,希望調解結案,及時解除對其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最終該案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被告王某當場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完畢,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經濟往來過程中,應遵循契約精神,依法依約辦事,誠信經營,合法維權。切莫意氣用事,以身試法,終將得不償失。
【來源:湘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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