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提醒:不但打麻將要注意,這樣玩微信紅包也涉嫌違法!

2020-12-14 騰訊網

春節假期

除了家人團聚,走親訪友

還有一大娛樂活動就是

搶紅包

為了搶紅包,許多人的年夜飯

是這樣吃的——

圖片來自網絡

為了搶紅包,許多人的春晚

是這樣看的——

圖片來自網絡

春節搶紅包,本是為了熱鬧喜慶

可是,一些人利用「紅包接龍」

進行營利的行為

卻隱藏著不易覺察的法律風險

今天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大家都知道,微信紅包分兩種:

固定金額紅包和拼手氣紅包

拼手氣紅包搶到的金額隨機

於是就有人利用這個特點

「制定」了一些接龍玩法,

組織大家進行紅包賭博

自己則從中抽成獲利

例如——

手氣最佳者/最差者 固定金額發紅包

手氣最佳者/最差者 特定倍數發紅包

手氣最佳者/最差者 翻倍發紅包

搶到金額尾數最小者 接龍發紅包

搶到特殊數字金額時 有重金獎勵

……

在剛剛過去的2018年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20批指導案例

其中的第106號指導案例

就是利用「搶紅包」開設賭場的典型案件

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點】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決)在杭州市蕭山區活動期間,分別夥同被告人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邀請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組織他人在微信群裡採用搶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期間,被告人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分別幫助向某在賭博紅包群內代發紅包,並根據發出賭博紅包的個數,從抽頭款中分得好處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設定賭博規則,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夥同他人開設賭場,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情節嚴重。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較輕,均系從犯,原判未認定從犯不當,依法予以糾正,並對謝檢軍予以從輕處罰,對高爾樵、楊澤彬、高壘均予以減輕處罰。楊澤彬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謝檢軍、高爾樵、高壘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謝檢軍、高爾樵、楊澤彬、高壘案發後退贓,二審審理期間楊澤彬的家人又代為退贓,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謝檢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二、被告人高壘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三、被告人高爾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四、被告人楊澤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五、隨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機6隻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宣判後,謝檢軍、高爾樵、楊澤彬不服,分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終1143號刑事判決:

一、維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項沒收犯罪工具、追繳贓款部分。二、撤銷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檢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四、原審被告人高壘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爾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澤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有人一定要問

組織紅包賭博者構成開設賭場罪

那參與搶紅包是否屬於賭博行為呢?

乾貨小哥從《人民法院案例選》

找到相關案例——

以營利為目的搶微信紅包

屬於賭博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搶微信紅包屬於賭博行為——方某、王某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開設賭場罪不限於開設線下的賭場。以營利為目的搶微信紅包的,屬於賭博行為,行為人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搶紅包賭博的,應定性為開設賭場。

【案例註解】

從理論上來講,搶微信紅包時「又搶又發」固然屬於賭博行為,「只搶不發」也屬於賭博行為。但我國的賭博罪限定賭博行為要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是以娛樂為目的而收發紅包,就不屬於賭博罪中的賭博行為。

具體到本案中,微信群裡搶紅包的行為顯然是一種賭博行為。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微信群裡每個紅包的發放金額都為105元、200元,由群內賭博人員搶紅包,搶到金額尾數最小的人發下一個紅包。搶到特殊數字金額時,如「123.45」「11.11」「100.00」「1.23」等,則重金獎勵。由於搶紅包者能搶到多少金額完全靠運氣,所以完全符合賭博行為的特徵。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5輯

案號: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麗刑終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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