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
除了家人團聚,走親訪友
還有一大娛樂活動就是
搶紅包
為了搶紅包,許多人的年夜飯
是這樣吃的——
圖片來自網絡
為了搶紅包,許多人的春晚
是這樣看的——
圖片來自網絡
春節搶紅包,本是為了熱鬧喜慶
可是,一些人利用「紅包接龍」
進行營利的行為
卻隱藏著不易覺察的法律風險
今天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大家都知道,微信紅包分兩種:
固定金額紅包和拼手氣紅包
拼手氣紅包搶到的金額隨機
於是就有人利用這個特點
「制定」了一些接龍玩法,
組織大家進行紅包賭博
自己則從中抽成獲利
例如——
手氣最佳者/最差者 固定金額發紅包
手氣最佳者/最差者 特定倍數發紅包
手氣最佳者/最差者 翻倍發紅包
搶到金額尾數最小者 接龍發紅包
搶到特殊數字金額時 有重金獎勵
……
在剛剛過去的2018年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20批指導案例
其中的第106號指導案例
就是利用「搶紅包」開設賭場的典型案件
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點】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決)在杭州市蕭山區活動期間,分別夥同被告人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邀請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組織他人在微信群裡採用搶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期間,被告人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分別幫助向某在賭博紅包群內代發紅包,並根據發出賭博紅包的個數,從抽頭款中分得好處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設定賭博規則,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夥同他人開設賭場,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情節嚴重。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較輕,均系從犯,原判未認定從犯不當,依法予以糾正,並對謝檢軍予以從輕處罰,對高爾樵、楊澤彬、高壘均予以減輕處罰。楊澤彬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謝檢軍、高爾樵、高壘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謝檢軍、高爾樵、楊澤彬、高壘案發後退贓,二審審理期間楊澤彬的家人又代為退贓,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謝檢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二、被告人高壘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三、被告人高爾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四、被告人楊澤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五、隨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機6隻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宣判後,謝檢軍、高爾樵、楊澤彬不服,分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終1143號刑事判決:
一、維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項沒收犯罪工具、追繳贓款部分。二、撤銷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檢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四、原審被告人高壘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爾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澤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有人一定要問
組織紅包賭博者構成開設賭場罪
那參與搶紅包是否屬於賭博行為呢?
乾貨小哥從《人民法院案例選》
找到相關案例——
以營利為目的搶微信紅包
屬於賭博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搶微信紅包屬於賭博行為——方某、王某等開設賭場案
【裁判要旨】開設賭場罪不限於開設線下的賭場。以營利為目的搶微信紅包的,屬於賭博行為,行為人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搶紅包賭博的,應定性為開設賭場。
【案例註解】
從理論上來講,搶微信紅包時「又搶又發」固然屬於賭博行為,「只搶不發」也屬於賭博行為。但我國的賭博罪限定賭博行為要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是以娛樂為目的而收發紅包,就不屬於賭博罪中的賭博行為。
具體到本案中,微信群裡搶紅包的行為顯然是一種賭博行為。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微信群裡每個紅包的發放金額都為105元、200元,由群內賭博人員搶紅包,搶到金額尾數最小的人發下一個紅包。搶到特殊數字金額時,如「123.45」「11.11」「100.00」「1.23」等,則重金獎勵。由於搶紅包者能搶到多少金額完全靠運氣,所以完全符合賭博行為的特徵。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5輯
案號: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麗刑終字第2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