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1月7日訊(記者劉丁維)為推動我省營商環境持續優化,近日,我省出臺《湖北省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辦法》指出,損害營商環境行為主要指各級機關或者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給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規、規範高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投訴人可以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營商環境投訴平臺(網址:hubei.gov.cn)和湖北省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服務平臺(網址:www.hbqytsfw.com.cn)網上投訴,或者通過郵寄信件方式投訴,郵寄地址由受理機構對外公布。投訴人應當通過指定的投訴渠道,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提供必要的紙質或者電子版投訴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投訴材料中需明確的投訴對象;具體的問題、訴求和理由;必要的證據材料;投訴人姓名、詳細地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單位名義投訴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辦法》明確,受理機構在收到投訴事項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訴人補正相關材料。
辦理單位自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回復受理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復的,需書面報告受理機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辦理過程中需啟動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辦理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在收到辦理結果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反饋投訴人,並聽取投訴人意見。投訴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且能夠提供新的證據和理由的,可發回辦理單位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此外,《辦法》還規定投訴受理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認真處理投訴事項。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相關督辦機關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權機關依規作出問責決定;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職權處理。
同時,被投訴對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核實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遵從投訴處理意見,執行處理決定。對拒不執行,或者威脅、刁難、打擊報復投訴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對相關責任人按其情節輕重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來源:楚天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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