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聞網-玉林晚報訊(記者 黃清 通訊員 陳柳岑)成立三家公司,並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452138.38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369042.56元。近日,被告人蘇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虛開增值稅發票400多萬
致國家稅款損失300多萬
2015年4月至9月,被告人蘇某以其本人、其兒子蘇某祥以及其公司職員許某的名義,分別註冊成立某鑫公司、某祥公司、展某公司,由蘇某、蘇某祥、許某分別擔任該三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蘇某是三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16年1月至11月,蘇某在無貨物銷售的情況下,以某鑫公司、某祥公司、展某公司的名義為東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東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99份,虛開稅額共計4452138.38元,其中有37家公司將284份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申報抵扣稅額共計4430539.85元,有14家公司申報抵扣稅額後做進項稅轉出,轉出稅額共計855271.7元,申報抵扣後未做進項稅轉出的稅額共計3575268.15元。2016年2月至11月,蘇某向北流市稅務機關納稅共計206225.59元。
綜上,被告人蘇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4452138.38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3369042.56元。
構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涉嫌犯罪的蘇某最終落網。庭審中,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根據蘇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北流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後,蘇某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該案目前正在二審審理階段。
法官釋法:
我國刑法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我國稅制改革、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制度之後出現的新型經濟犯罪。與普通發票相比,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具有記載經營活動的功能,更具有憑票依法抵扣稅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實行初期,即出現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這一功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套取國家稅款。該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社會危害很大,因此,我國刑法對其設置了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的幅度,對其打擊力度可見一斑,提醒市民不要知法犯法。
原標題:男子虛開增值稅發票四百多萬 獲刑12年並處罰金20萬
來源:玉林新聞網-玉林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