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餘飯後
喝幾盞小酒
心懷僥倖開車回家
然天不順我
突遭交通事故
不敢報警
只能選擇賠錢私了
然而
本案中的駕駛員李某
卻被敲詐勒索了15000元
「意外」從天而降 警方1小時破案真相大白
2020年8月29日19時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偵大隊接到李某報警:「8月16日凌晨,我酒後駕車在人民東路被人用車故意碰擦製造交通事故,並索走了現金15000元,現在我懷疑我是被人設計敲詐。」
接警後,刑偵大隊立即展開偵查,並於報案當日20時許,在城區將犯罪嫌疑人李某強抓獲,凌晨1時許在思小高速公路香河服務區內將驅車逃往景洪市的孫某俊和黃某強抓獲歸案。
經查,犯罪嫌疑人孫某俊(男,30歲,河北省廊坊市人)、李某強(男,25歲,內蒙古額爾古納市人)、黃某強(男,22歲,四川省宣漢縣人,)三人均居住於西雙版納州景洪市。2020年8月15日,三人商量從景洪市到思茅區物色酒後駕車人員,然後製造車輛刮擦交通事故實施敲詐行為。當日19時,三人駕駛兩輛轎車來到思茅區陽光新城一帶,李某強和張某俊分別在車上觀察等待,黃某強到停車場附近物色目標。次日凌晨1時許,李某強發現了飲酒後駕車去接人的受害人李某,隨即驅車跟隨,並在人民東路衝向李某駕駛的汽車與之發生擦碰。「交通事故」發生後,李某強自稱是租車公司員工,因為明天就要交車,自己無法做主,需要領導來處理。以此為由,等待另2人聚齊。孫某俊到達後以對方屬酒駕應負全責為由,向對方提出賠償誤工費、車損費和誠信費共15000元,否則報警處理。被抓住把柄的李某因喝酒駕車心虛,擔心對方報警,不想把事情鬧大,無奈向對方支付了15000元的「賠償」費用。
利用酒駕不敢報警心理 敲詐勒索屢屢得逞
車禍背後是一場又一場故意的「碰瓷」。據犯罪嫌疑人交待,自2020年8月起,三人分別駕駛一輛別克商務車和一輛雅閣轎車竄至餐飲、娛樂場所等地物色酒後駕車的駕駛員,隨後駕車尾隨酒駕人員,並在路上伺機實施擦碰酒駕人員車輛製造交通事故,停車處理過程中利用對方酒駕不敢報警的心理,對駕駛員索要錢財。
在作案前,三人有嚴謹的行動規劃、任務分工。黃某強負責物色對象(酒後駕車上路人員),孫某俊與李某強駕車準備,一旦黃某強確認目標,孫某俊與李某強伺機而動製造交通事故,有時還相互配合,一人在前阻截,迫使受害人減速,一人尾隨,製造追尾「交通事故」,然後編造理由等待三人聚齊,由黃某強和孫某俊負責「談判」實施敲詐勒索。截止案發,三人先後在普洱、景洪、勐海等地實施敲詐勒索5起,敲詐酒駕人員5人,涉案金額達6.5萬餘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孫某俊、李某強、黃某強已被公安機關刑拘,偵審工作正在進行中。
警方溫馨提醒
酒(醉)駕,不僅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入危險之地,也給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敬請廣大「老鐵」們,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普洱通
編輯:都市時報一點關注 張麗青
審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