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河長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武平中山鎮近年來通過各種形式宣傳非法電魚的危害,但依舊有個別人不顧法律法規,使用電魚機非法電魚。9月2日晚中山鎮河長辦、派出所開展非法電魚專項巡查,巡查至太平村田背河段時現場查獲李某在河道內使用電魚機非法電魚,中國漁政武平縣大隊對李某作出罰款伍仟元、沒收電魚機的行政處罰。
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節選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節選
第三十九條 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禁止使用魚鷹、魚籪、目魚籠捕魚和敲䑩作業。禁止製造、維修、銷售、隨船攜帶、使用禁用的漁具以及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使用禁用的漁具、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以罰款:
(一)炸魚、毒魚、電魚的,在內陸水域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在海洋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二)敲䑩作業的,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三)使用魚鷹、魚籪、目魚籠捕魚的,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四)在內陸水域隨船攜帶、使用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進行捕撈的,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五)在海洋隨船攜帶、使用禁用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進行捕撈的,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業船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製造、維修、銷售禁用的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的,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來源:龍巖水利與河湖長制、龍巖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