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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湖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

  方案》和《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

  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湘辦發〔2015〕46號

  各市州、縣市區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3日 

 

  湖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

 

  為認真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40號),改革公務用車制度,規範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與現代化行政管理體制相統一的公務用車制度。

  (二)基本原則

  1.創新制度、保障公務。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公務活動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2.統籌協調、政策配套。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關係,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增強可行性和協調性,確保新舊機制平穩過渡、有機銜接。

  3.統一部署、分級推進。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改革實施方案,省市縣三級分級負責改革推進及公務交通補貼支出。省級黨政機關先行示範,各地參改單位加快實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根據統一部署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標

  力爭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適時啟動全省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的長效管理機制,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中央改革精神和省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二、參改範圍

  (一)機構範圍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本方案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

  全省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中央有關政策出臺後另行實施。

  垂直管理系統駐地方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與駐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同步推進,補貼標準參照駐地標準執行。中央垂管單位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省垂管單位補貼經費由省財政負擔。

  (二)人員範圍

  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含機關工勤人員)全部參加改革。

  鼓勵省屬廳(局、委、辦)機關單位正職主要負責人以及市州和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等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參加車改的,允許以適當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範管理,不得領取交通補貼,實物保障車輛的範圍及具體崗位在中央核定的總量範圍內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三)車輛範圍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三、主要任務

  (一)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對參改的廳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省、市州、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地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城區或規定區域),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內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要與差旅費保障範圍相銜接,超出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的公務出行按差旅費相關規定執行。

  (二)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操作的要求,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責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區公務交通補貼層級和標準。省級機關和各市州改革後公務交通支出必須低於改革前公務交通支出總額,節支率均須達到7%。全省(不包括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和邊遠地區)按照不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交通補貼130%的標準執行,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和邊遠地區按照不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交通補貼150%的標準執行。不同地區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

  省級黨政機關執行廳級1690元/月、處級1040元/月、科級650元/月、科員及以下550元/月的補貼標準。各市州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及層級劃分,由各市州根據財政狀況、車輛保留情況、節支目標等自行確定,同一市州原則上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

  各地區和單位根據實際,可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單位統籌部分,集中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問題,統籌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補貼總額的10%。統籌資金使用要規範、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區和單位制定。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給個人。依據經濟發展和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調整方案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三)嚴格核定保留車輛範圍及比例

  1.機要通信、應急用車保留標準。省直黨政機關本級(正廳級單位及人財物獨立管理的副廳級單位)可保留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用車與應急用車,實行編制管理。機要通信用車:每個單位核定1輛;應急用車:50人(含)以內的單位,核定1輛,50至100人(含)的單位,核定2輛,超過100人的單位,每增加100人核定1輛,最多不超過4輛。

  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及省國家保密局、省委機要局、省委辦公廳機要交通處等承擔保密工作任務用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原有車輛的基礎上從嚴單獨核定。

  各市州、縣市區在保證節支率不低於7%的前提下,可按不超過現有一般公務用車數的30%核定本級(不含鄉鎮)保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對於保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市州可設立公務用車服務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縣市區應設立公務用車服務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用於機要通信和應急保障,在社會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也可用於保障近距離出差、下鄉等公務出行。市州不設立公務用車服務管理中心的,保留車輛由市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分配方案,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各鄉鎮在不新增車輛的基礎上,原則上按照不超過2輛核定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部分版圖面積大、交通條件差且人口數量多的鄉鎮核定保留不得超過3輛。

  2.執法執勤用車保留標準。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要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僅限於11個部門(系統),即法院、檢察院、公安、紀委(監察)、司法、交通(海事)、農業、稅務、工商、林業、食品藥品監管。在全省各級滿足節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比例,在原核定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並扣除特種專業技術車輛編制數的基礎上,按省本級不超過原編制數的40%,市州級不超過60%,縣市區級及以下不超過70%的標準執行,各級執法執勤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執法執勤用車改革的具體實施細則,報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省直機關駐市州、縣市區單位,執行地方執法執勤用車編制保留比例,每增加一輛每年按6萬元扣減單位公務交通補貼,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部門,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各地要建立跨部門綜合執法車輛平臺,兩年之內建設到位。

  3.其他車輛的保留。允許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與部分具有接待職能並設有專門接待機構的單位適當保留部分調研、接待用車,保留數量單獨核定,保留車輛以中巴車、商務車型為主,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按照「有編制、有預算、有設備、不新增」的原則,不突破現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數量,從嚴從緊核定保留,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逐車審定。

  (四)公開規範處置公務用車

  1.對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牽頭統一規範處置,處置結果向社會公開。

  2.對取消的公務用車;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在不低於評估價的基礎上,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防止甩賣和賤賣,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3.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財政。其中:中央垂管部門車輛處置的收入上繳中央財政,省級黨政機關和省垂管部門車輛處置的收入上繳省級財政,各市州、縣市區車輛處置的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五)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1.車改單位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科學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採取競聘上崗、擇優聘用的方式確定上崗人員。

  2.對未競聘上崗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車改單位要按照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的原則,加強崗位管理,挖掘內部潛力,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

  3.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內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4.對於本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人事關係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有關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對於車改後不再使用的與車改單位具有勞動關係的其他司勤人員,車改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5.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司勤人員安置實施辦法,車改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六)完善公務出行保障機制

  1.一般公務出行保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內公務出行鼓勵利用公共運輸服務。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運輸服務體系,探索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製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改革後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外的公務出行,按照差旅相關規定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需要,調整完善差旅管理辦法,做好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和差旅費保障範圍的銜接。下鄉、近距離出差等公務出行,鼓勵公務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和保留車輛出行,因公共運輸不發達、工作急需等情況確需租賃車輛出行的,要在確保節約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批准後實行,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實際工作情況,按照不高於改革後費用支出的5%,確定車輛租賃費用標準,統一納入改革後支出。

  2.行政執法用車保障。對未納入執法執勤部門的行政執法用車需求,由省、市州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不高於同級11家執法執勤部門執法執勤車輛保留比例,核定一定數量的車輛編制,納入省、市州、縣市區公車主管部門組建跨部門的綜合執法車輛平臺解決,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保障。市州、縣市區綜合執法車輛平臺可以與公務用車服務管理中心由各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考慮、同步建設、統一管理。

  3.特殊任務用車保障。對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特殊任務用車,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應急保障預案,報省政府批准。保障車輛原則上不新增。

  (七)建立健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配套保障制度

  1.加強保留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選用新能源汽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按規定保留的機要通信用車、應急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其他用車應當集中管理、統一實物標識,有條件的可採用衛星定位等辦法進行監督。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相關單位要抓緊制定各級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加強公務用車日常監督管理。

  2.嚴格財務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公務交通補貼費用預算管理。各單位要按照參改人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3.加強公務用車紀律檢查和審計監督。嚴肅公務用車紀律,各地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

  4.切實保障公務出行。鼓勵公務出行利用公共運輸服務。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健全城市公共運輸服務體系,完善計程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各級財政部門要抓緊制定保障各類公務出行的銜接政策,切實保障正常公務出行。

  四、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級要成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明確工作機制,負責落實各項改革任務。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機關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省屬國有企業和省屬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並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各級領導小組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市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同時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指導所屬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

  (二)精心組織,紮實推進

  各級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深入調查研究,細緻統計測算,周密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時限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改革任務。已先行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要按本方案進行規範。

  (三)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的重大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強。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宣傳相關政策規定、典型經驗和改革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群眾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附件:1.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

           度改革車輛處置方案

        2.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3.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司勤人員安置

             指導意見

 

 

 

附件1

 

  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車輛處置方案

 

  為規範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的車輛處置工作,參照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結合省直黨政機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處置範圍

  (一)單位:納入公車制度改革的省直黨政機關及參公事業單位。

  (二)車輛:省直黨政機關單位納入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除按標準批准保留之外的其他所有公務用車,包括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車輛和核減的其他車輛(以下簡稱「擬處置車輛」)。

  二、處置工作的職責區分

  (一)工作機制。省直黨政機關單位擬處置車輛的處置工作,按照《湖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的統一部署,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具體組織實施,財政、審計、監察、公安等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公開透明,合法合規,穩步推進。

  (二)職責分工

  1.省發改委:按照《湖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中關於公車處置工作的規定,協調、督促各職能部門按要求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確保公車處置工作保質保量如期完成。

  2.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計、審核擬處置車輛相關數據和車輛檔案;下發處置批覆;通過政府採購招標,確定車輛評估、拍賣、報廢解體機構;組織車輛移交、評估、拍賣和報廢;收回公車牌號;會同相關部門組建和培育為省直公務出行提供便捷服務的社會機構。

  3.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審核執法執勤用車的保留、核減計劃;下達執法執勤部門公車處置批覆;監管處置收益統交國庫;指導規範處置帳務工作。

  4.省審計廳:對省直公車處置工作進行審計監督。

  5.省監察廳:監督公車處置工作依法依規實施,對省直公車處置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進行查處。

  6.省公安廳:明確省交警總隊、各市州交警支隊安排專門人員,對省直機關單位擬處置車輛的檔案資料進行核查,全程協調公車處置過程中的車輛過戶、報廢工作。

  三、工作步驟

  車輛處置工作按如下步驟和時限進行:

  (一)確定車輛評估、拍賣、報廢解體機構。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通過政府採購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評估公司4家、車輛拍賣公司4家、報廢解體機構2家,並籤訂合同,明確評估、拍賣、報廢解體工作要求與流程等。

  (二)申報上繳車輛情況

  1.各單位將擬留用和上繳的車輛數量和相關信息資料按規定的報表格式(《申請預留車輛情況表》《申請處置車輛匯總表》)連同相應的車輛檔案資料,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其中11個執法執勤單位的執法執勤用車同時報省財政廳備案。

  2.完善(補充)、上繳車輛檔案。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消除違章記錄,搞好車輛年檢,並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車憑證、購置附加費(稅)證、交強險單、車船使用稅憑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車輛處置委託書》(承諾書)、車輛車架號、發動機號拓印、車輛牌號等資料上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在通知停駛封存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審核擬留用、處置車輛數據資料

  1.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財政廳分別對各單位的上報方案、報表數據和車輛檔案進行審核審批,並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涉改單位下發一般公務用車留用、封存、上繳、處置通知書,省財政廳對11個執法執勤部門下發執法執勤用車留用、封存、上繳、處置通知書。

  (四)封存、移交車輛

  1.停駛封存。省直單位按照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財政廳通知,將要處置的公車在規定的時間內停駛入庫,集中停放,單位駕駛員與車管負責人辦理交接保管手續。通知下發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停駛入庫手續。

  2.移交車輛。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審核各單位車輛檔案資料後下發《車輛移交通知》,各單位按規定的時間,將擬處置車輛移送到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指定的地點,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進行車輛查驗,辦理交接手續。

  (五)評估與處置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各單位上繳車輛的數量和類別,科學統籌,分批組織評估鑑定,根據評估結果,組織車輛處置,並將結果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1.調劑:根據車輛情況和單位需求申報,下達車輛調劑使用通知,並組織移交過戶。

  2.拍賣:按評估結果,分期分批將擬處置車輛移交拍賣機構公開拍賣。

  3.報廢:依據評估鑑定意見,將報廢車輛移交通過政府採購定點的報廢解體機構進行處理。

  (六)上繳處置收益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將車輛拍賣和報廢的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統一上繳國庫。

  四、處置工作要求

  車輛處置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如下紀律要求:

  (一)各單位上報的車輛數據和相關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瞞報、漏報。對擬處置車輛必須按要求做到資料完備、按時上交,不得故意拖延和拒交。

  (二)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指定車輛評估、拍賣、報廢解體機構。

  (三)嚴禁變相變(拆)換車輛及部件。

  (四)嚴禁違反規定程序,擅自處置車輛。

  對違反以上處置紀律要求的,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視情責令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2

  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制度

  改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穩妥推進省直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制度改革,規範執法執勤用車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部門,是指經國家批准、由財政部制定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並核准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的11個部門,即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稅務、工商、農業、林業、食品藥品監管、交通(海事)、紀委(監察)等。

  第三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在原有編制數的基礎上從嚴從緊予以保留。

  第四條 執法執勤用車制度改革要從嚴控制配備範圍、編制、標準,並滿足執法執勤工作需要,做到保障與改革統籌兼顧。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五條 省直黨政機關一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在原核定的編制基礎上,根據部門職能、機構設置和一線執法執勤崗位等因素,總體上按40%的比例保留一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垂管部門駐市州、縣市區機構,執行地方執法執勤用車編制保留比例,並報省財政廳備案。省直於兩年內建立跨部門綜合執法車輛平臺。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審批的執法執勤用車保留編制數,確定各部門公務交通補貼。實際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數少於或等於核准保留編制數的部門,不扣減部門公務交通補貼;超過核准保留編制數的部門,每多保留1輛車,每年按6萬元(每輛)扣減部門公務交通補貼;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部門,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第七條 取消的執法執勤用車根據《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車輛處置方案》規定,按照公平、規範、高效的原則統一處置,處置收入及時上繳省國庫。

  第八條 省直黨政機關要加強執法執勤用車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記、公示等各項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要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集中管理。各相關部門按要求提供統一噴塗標識樣本和車輛清單,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監督集中噴塗。

  第九條 嚴格按規定使用執法執勤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其他單位或下屬單位執法執勤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執法執勤用車。對違反規定使用執法執勤用車的單位,除按有關紀律要求追究相關責任外,同時扣減其當年公務交通補貼。

  第十條 省紀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部門對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和交通補貼發放等改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司勤人員安置指導意見

 

  根據《湖南省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精神,為妥善安置司勤人員,保障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平穩順利實施,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範圍

  參加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單位(以下簡稱車改單位)中涉改的一般公務用車司勤人員,包括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和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員。

  二、安置原則

  司勤人員是機關後勤保障工作人員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證公務運轉發揮了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司勤人員是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積極穩妥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條件。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切實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司勤人員安置工作要根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的原則,多種渠道安置。要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做到過程公開透明,方法民主科學,結果乾部群眾認可,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三、政策途徑

  (一)競聘上崗。車改單位根據保留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按照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採取競聘上崗、擇優聘用的方式確定上崗人員,並與其籤訂聘用合同。

  (二)內部轉崗。對未競聘上崗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車改單位要加強崗位管理,挖掘內部潛力,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根據實際需要,儘可能將其安排在機關所需的其他工勤技能崗位工作,或經本人自願、單位同意轉崗到本部門事業單位尚有空缺的工勤技能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機關人員身份。同時,車改單位要做好轉崗培訓工作,使轉崗人員儘快適應新崗位要求。

  (三)提前離崗。對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5年)以內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四)解除人事勞動關係。對於本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人事關係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有關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未籤訂聘用合同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解除人事關係的經濟補償參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執行。對於車改後不再使用的與車改單位具有勞動關係的其他司勤人員,車改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做好相關工作。對於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司勤人員,進入事業單位、企業工作的,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處理各項社會保險關係。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待遇由參保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落實;未參加失業保險的,由車改單位參照當地失業保險標準及享受期限予以補償。對於借調、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員,各單位應在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及時清退,嚴格規範人員管理,為司勤人員安置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四、組織實施

  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司勤人員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抽調專門力量實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部署,在內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本單位司勤人員安置方案,穩妥組織實施。對改革涉及的相關人員,要逐一宣傳和解釋有關政策,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確保改革過程中相關人員充分行使知情權和參與權。在具體組織實施中,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嚴格按方案確定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內容辦理,切實落實各項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強對各個工作環節的監督檢查,邀請紀檢監察等部門全程參與監督,確保司勤人員安置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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