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8月18日訊 杭州某高校一學生在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中找人替考被抓,學校對其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
學生認為,學校對自己的處分太重,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庭。
近日,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學生狀告高校的行政訴訟案件,並將擇日審理此案。
學生:處分太重
2007年1月,學生陳某(化名)參加碩士研究生統一考試,同年9月被杭州某高校錄取為碩士研究生。
2009年6月20日下午,陳某在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中僱傭他人替考,被當場查獲。
7月15日,該高校根據《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給予陳同學開除學籍處分。
陳某認為,他作為該高校一名統招類碩士研究生,在三年學期內享有法定受教育權,雖然其在考試過程中作弊,違反了學校相應考試規定,但應視情節給予原告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直接開除學籍的處分是對在校學生最為嚴厲、傷害最大的一種處分,學校對我進行直接開除學籍的處分顯屬不當。」
學校:學生起訴,很意外
該高校新聞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直到昨天下午4點,他們才剛剛得到「學校被學生告上法院」的消息。
針對陳某的訴訟,該負責人表示,陳某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的考場並不在校內,也不是被學校監考老師查獲,而是公安機關。
在陳某被查獲代考作弊後,公安機關通知學校,學校根據《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勸其自動退學,在陳某不服從後,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會採用這種方式起訴學校,讓人很想不到。」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學校會如何處理,還不清楚。
同時,杭州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每所高校都有自定的校紀校規,學生自進校後就該嚴格遵守,但同時,學校的規章制度在制定時也不能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在還未接到相關消息的情況下,該負責人表示,相信法院會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判定。
律師意見:
浙江新湖律師事務所文濤律師認為,高校根據教育法的授權,在行使學籍管理、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授予學業證書等權力時,具有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性質。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剝奪了學生的受教育權,系學校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引發的爭議,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陳某有權將學校訴至法院。
但是在本案中,高校由於陳某考試違紀給予其開除學籍的處分是否妥當、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則需開庭審理後由法院作出實質性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