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發布《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
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新時代人民警察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規範和加強中國人民警察警旗(以下簡稱「警旗」)管理,維護警旗尊嚴,增強人民警察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警旗是人民警察隊伍的重要標誌,是人民警察榮譽、責任和使命的象徵,是人民警察忠誠履行新時代使命任務的重要指引。
第三條人民警察應當樹立警旗意識,尊重和愛護警旗,維護警旗尊嚴。
第四條警旗由公安部制定標準,統一監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負責警旗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政治工作部門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警旗授予、請領、核發和宣傳教育等事項;警務裝備保障部門負責警旗製作、發放、回收處理等事項;警務督察部門負責監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項。
第二章 警旗的式樣和規格
第五條警旗旗面為長方形,警徽置於左上角,底色上部三分之二區域為國旗紅,下部三分之一區域為警察藍。
第六條警旗旗面通用規格分為下列四種:
(一)長240釐米、寬160釐米;
(二)長192釐米、寬128釐米;
(三)長144釐米、寬96釐米;
(四)長96釐米、寬64釐米。
執行警務司禮任務時,使用前款第二項規格的警旗。其他警務活動,根據實際情況從前款各項規格中酌情選用。
第七條警旗附屬物包括旗杆、旗杆套、系帶、球冠、矛頭、旗錐、旗穗、底座等。其中,旗杆為銀白色或者紅黃兩色相間的旋紋,旗杆套和系帶為白色,球冠、矛頭、旗錐和底座為銀白色,旗穗為金黃色。根據不同使用場合、情形,可以按照需要選擇使用警旗附屬物。
第三章 警旗的授予和請領
第八條授予警旗可以組織授旗儀式,通常在單位新組建成立時進行。
授旗儀式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授旗儀式開始;
(二)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三)宣讀授旗決定;
(四)授予警旗;
(五)授旗人講話;
(六)受旗單位民警集體宣誓;
(七)奏唱中國人民警察警歌;
(八)宣布授旗儀式結束。
第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警旗的授予範圍和請領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自行規定。
第四章 警旗的使用
第十條警旗可以在下列警務活動中使用:
(一)符合警旗授予條件的單位組建成立儀式;
(二)人民警察宣誓活動,入警、授銜、授獎、退休等職業榮譽儀式;
(三)警察節、閱警、重要典禮、紀念活動和重大節日的集會;
(四)維穩處突、搶險救災、安全保衛等重大警務活動;
(五)演練演習、實戰比武、警體賽事、文化宣傳、警營開放等重要活動;
(六)警用船舶執行水上巡邏、治安等任務;
(七)國際會議、交流培訓、執法合作等國際警務合作活動;
(八)其他需要使用警旗的警務活動。
第十一條使用警旗必須報經受旗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不得超出規定的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警旗與國旗同時使用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警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警旗之前。
第十三條升掛警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警歌,在警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儀式的人民警察應當面向警旗肅立敬禮,不得有損害警旗尊嚴的行為。
第十四條因工作需要使用警旗旗面圖案,應當報經受旗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使用警旗旗面圖案應當嚴肅、莊重,不得修飾。
第十五條因影視拍攝、文藝演出、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特殊需要,經使用單位所在地或者使用地地市級及以上主管機關批准,可按照警旗通用規格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製作和使用非通用規格警旗,並由使用單位及時做好回收處置工作。
第十六條警旗不得倒掛,不得以其他有損警旗尊嚴的方式升掛和使用。警旗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和商業活動,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第十七條在網絡中使用警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警旗尊嚴。
第十八條警旗應當妥善保管,防止損壞、丟失,不得隨意丟棄。出現破損、汙損、褪色的警旗,應當及時更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對非法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場合故意以損壞、塗劃、玷汙、踐踏、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使用警旗的單位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錄一
警旗旗面式樣
圖案說明:警旗旗面為長方形,以警徽圖案為基礎,警徽居旗幟左上角,採用九宮格和黃金分割法設計。警旗色彩以國旗紅為主色調,體現黨對人民警察隊伍的絕對領導、全面領導,彰顯人民警察隊伍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的政治本色;藍色是人民警察色彩體系的基本色,凸顯人民警察的職業特徵,代表人民警察對平安的守護。
附錄二
警旗製法
旗面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警徽兩面相對。為便於表述,以下僅以旗杆在旗面左側為說明標準。對於旗杆在右側,以下所稱左均應改為右,所稱右均應改為左。
一、旗面為長方形,長寬比例為3:2。旗杆套為白色,旗杆套寬為旗面長的三十二分之一。
二、將旗面上下三等分,旗面上部三分之二區域以「國旗紅」為底,旗幟下部三分之一區域以「警察藍」為底。
三、將旗面上下二等分、左右三等分,警徽標準位置在旗面左上方的第一個長方格內。
四、將左上方之長方格上下劃分為六等分,左右劃分為三等分。警徽縱向中軸線與該長方格的左起第二條等分線重合。警徽下沿在該長方格的下起第一條等分線上。
五、將左上方之長方格上下劃分為二十四等分,左右劃分為三等分。警徽頂點在該長方格的左起第二條等分線與上起第五條等分線之交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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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公安部
海報 | 朱柄翮
編輯 | 曹超男
審核 | 劉冠偉
投稿 | sdgonganweixi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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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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