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特殊算法會取消嗎?

2021-02-23 蘇州興瑞稅務師事務所

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性算法是否會取消?如取消有影響嗎?

 

答:這個事項修訂後的個稅沒有明說,但按照計稅方式的變化,確實沒有年終獎特殊算法存在的基礎了,對高收入群體是有一定的影響的,具體影響我們分析如下,供參考:

 

1、年終獎特殊算法政策預計會取消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納入綜合所得,修訂後綜合所得按照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按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稅法未修訂前,原來個稅屬於按月計算申報納稅,考慮到年終獎金額較大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會導致該月適用稅率偏高,從相對公平出發,稅總就年終獎允許採用特殊算法從而平抑單月稅收級距偏高導致的稅率偏差。個稅修訂後,年終一次性獎金屬於工資薪金也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上述特殊算法的基礎就不存在了,因此,我們認為不出意外的話,年終獎的特殊算法政策將被取消。

 

2、取消年終獎特殊算法的影響


如將按年計算的年度所得折算成月所得如下表所示,除扣除基數每月從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外,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稅法對月所得35000以上的稅收級距及稅率沒有任何變化

 

以前使用年終獎可進行一定的稅務安排,在年終獎及月度工資間進行平衡計算,利用年終獎/12確定的級距稅率小於或等於月度工資薪金級距稅率即可得出最優年終獎的級距及稅率,這次個稅修法後級距主要在9000-25000檔次的個稅級距下降了5%,且月扣除基數從3500提高到了5000元,由此年終獎在35000以下的級距稅率進行稅務安排也就變得沒有意義。

舉例:

張某,在公司任職,月收入在30,000元,年終獎100,000元,年所得為460,000元,比較張某修法前後的年度個稅差異

修法前其全年應納個稅為87440元

=((30000-3500)*25%-1005)*12+100000*20%

修法後其全年應納個稅為68080元

=(460000-60000)*25%-31920

修訂後比原來的採用年終獎的方案還要少納個稅,如考慮專項扣除的話,下降的更多。

 

但由於月度所得在35000元30%以上稅率及級距沒有任何變化,年終獎特殊算法的取消在理論上將對年度收入在35000*12+(35000+3500)*12=882000元以上的高收入群體的年終獎稅收安排產生影響,因為其將無法利用年終獎/12來確定適用稅率降檔的政策以降低稅負了。


舉例:

張某,在公司任職,月收入在40,000元,年終獎420,000元,年所得為900,000元,比較張某修法前後的年度個稅差異

修法前其全年應納個稅為203340元

=((40000-3500)*30%-2755)*12+420000*25%

修法後其全年應納個稅為208080元

=(900000-60000)*35%-85920

修法後稅負增加,當然這是不考慮新增的專項扣除的影響因素下,如考慮該因素則會產生遞減效應,具體需要等專項扣除規則出臺後才能具體分析。

 

要好理解點,就是現在的個稅綜合算法,其實就類似於原來的特殊行業的年薪制個稅算法,那時也沒有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特殊算法的,而現在是將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併入綜合所得一併按年統一計算個稅,當然也不會有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特殊算法嘍。

 

當然上述分析並未考慮新增加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對稅負下降的影響。

 

再問:那年終獎政策取消後還有啥好辦法可以降低稅負的啊?

 

答:知道嗎,這次個稅是典型的結構性減稅,中低收入群體最受益,對收入近百萬的高收入群體而言,收入高多交點稅為國家經濟建設添磚加瓦是應該的,你說呢?以後還有房產稅啥的等著你們呢!

 

…….

 

附錄:個稅修訂後綜合收入的稅率、所得額計算及納稅申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與綜合收入相關的稅務條款如下:

 

一、收入類型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綜合所得稅率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如下;

 

 

三、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綜合所得的申報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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