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的丁鑫發,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個落馬的省級檢察院檢察長。2006年1月,受賄270多萬元的丁鑫發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其妻也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
丁鑫發,1943年12月11日出生,江西南昌縣人,曾任江西省軍區副參謀長、武警江西省總隊總隊長,1992年3月至2001年初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2001年6月至案發任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據媒體報導,「氣功大師」王林是丁鑫發的座上賓。丁鑫發是王林的恩人,王林通過他認識了不少官員。
1995年,時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的丁鑫發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已觀看王林20多次「變蛇」,並講述了王林為官員兩次變蛇的經歷。
2017年2月10日,正在被羈押的王林因患ANCA相關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周圍神經炎,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在醫院死亡。
2004年7月2日,丁鑫發因「徇私枉法、以權謀私、包庇兒子違法活動」被中紀委帶走接受調查。同年12月,他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2004年5月27日交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1月21日,該案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書指控: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丁鑫發利用擔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江西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兒子丁少華、妻子章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75.62萬元。
檢方還指控:1998年4月,江西贛州某公司股東張某請被告人丁鑫發幫助解決其收購該公司原股東的股份所需資金110萬元人民幣。時任江西省公安廳廳長的丁鑫發要求省公安廳基建辦給予解決。省公安廳基建辦將基建款110萬元匯入張某提供的帳戶,張某日後將110萬元人民幣歸還。
2005年12月15日,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審理認定:被告人丁鑫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章斌、兒子丁少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110萬元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2006年1月5日,杭州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丁鑫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4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45萬元。
一審宣判後,丁鑫發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沒有提出抗訴。
2005年6月29日,江西省交警總隊原副總隊長章斌被杭州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151萬元贓款全部予以沒收。
法院認為,章斌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丁鑫發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章斌和家人主動退清全部贓款,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圖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