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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小法師談到職業乞丐乞討行為屬於詐騙《》,有槓精跟我說他要是乞討的時候表明了自己是職業選手就不屬於詐騙了。
在此小法師表示,敢在乞討時表明自己職業選手身份的人100個裡面不一定能找到1個,不要拿極個別的事情來說好不好。
言歸正傳。攔路小胖不知道大家還記得不,「見面就跪下、一口一聲爸」,這種攔住別人婚車要錢的人在新聞報導中屢見不鮮。
2011年至2016年間,任啟民、陳漢子、馬梅等人組成「龍港丐幫」,約定每逢吉日,各成員分組在蒼南縣尋找操辦紅白喜事的家庭,統一採用攔婚車、糾纏被害人或以糾集更多乞討人員進行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討要220元及二包香菸,所得紅包統一上交給被告人任啟民後再平均分配給丐幫成員。在此期間,被告人任啟民11次組織被告人陳漢子、馬梅、楊國強等人採用上述方式,迫使被害人支付紅包費,涉案總金額162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啟民、陳漢子、楊國強、馬梅無視國法,多次結夥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尋釁滋事罪我們俗稱「兜底罪名」,也就是說什麼案件難以準確把握的時候就按尋釁滋事罪處理。本案當然也可以定尋釁滋事罪。但是很多小夥伴認為罪名不夠準確。
敲詐勒索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進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過程中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處分財產的原因是基於此種恐懼心理。
攔婚車這個行為本身就具有特殊性。眾所周知,結婚選的是良辰吉日,這包含了日期和時間。一般人都將中午作為良辰,婚車在路上是要趕時間的,何況婚禮還需新人迎賓,每一步都需要卡時間。
犯罪者正是把握到了受害人著急結婚的心理,雖然沒有言明,但是其行動逼迫受害人處分自己的財物。被害人因為害怕良辰被錯過,不得不給予錢財。這樣的過程十分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雖然規定了最低2000元的金額,但是本案中的罪犯從2011年就開始從事這項業務,每一個犯罪次數都超過3次,根據該《解釋》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但是因為總的涉案金額僅僅1600餘元,並不多屬於可以酌定不起訴的範圍,因此檢察官在考慮到以上這些因素後決定以尋釁滋事罪起訴是有其道理的。當然法院的判決也支持了這一觀點。
小法師也勸誡那些想不勞而獲的人,攔婚車風險大,遇到脾氣不好的衝上來錘你一頓,你雖然能拿到醫藥費,但是反過來不得幾個月無法營業,多難受呀,還是收手做正經事,一月拿個3000塊不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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