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說改編的電視劇《陽光之下》引起大家的廣泛討論,其中反派角色申世傑在小說原著裡是「犯了半部《刑法》的男人」。劇情如下:第一集片頭剛過,大學老師柯瀅帶著燒烤架開車去給男友送驚喜,半路開到山區路段看到路中間躺了一個人,好心下車查看,但是是劫匪假裝的,一共有三個人,其中申世傑惡狠狠的說要殺了她,其中一個打算對柯瀅圖謀不軌的劫匪瘦狗求情,在瘦狗對柯瀅侵犯過程中,柯瀅將一個利器刺向瘦狗後,反殺一人開車離開。後續申世傑展開報復行為,並對柯瀅說她殺人有罪。那麼法律角度來看,三名劫匪及柯瀅的行為,分別該如何定義呢?
律師觀點:
1、三名劫匪的行為涉嫌構成搶劫罪和強姦罪,屬於犯罪未遂。根據《刑法》規定:申世傑等三名劫匪偽造車禍現場,對柯瀅實施搶劫的行為,涉嫌構成搶劫罪,其中持槍搶劫是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劫匪瘦狗在搶劫過程中又欲強姦柯瀅,構成強姦罪,而申世傑和另外一名劫匪,雖未參與實施強姦,但是在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應認定為強姦罪的幫助犯。由於柯瀅反抗,三名劫匪的搶劫、強姦行為均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如果在現實生活中,三名劫匪將會以搶劫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在量刑時,未遂犯參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2、申世傑說柯瀅殺人有罪的說法是錯誤的,柯瀅刺死劫匪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於正當防衛。依據現在法律規定,在侵害人實施搶劫、強姦過程中,受害人可以無限防衛,是典型的正當防衛,不用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