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許心怡)12月17日,新京報記者從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法院獲悉,一名男子因非法捕捉45隻癩蛤蟆被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
被告人鄭某某在法庭上。
法院經審理查明,6月18日深夜,被告人鄭某某在瀘州金龍鎮塘坡村採取「夜間照明」捕捉的方式,捕捉「癩疙皰」45隻,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所捕捉的「癩疙皰」被放生野外。
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每年3月至7月為全省禁獵期。鄭某某捕捉「癩疙皰」的時間正值四川省內的禁獵期,其捕捉「癩疙皰」的地方為禁獵區域。
「癩疙皰」資料畫面。
經鑑定,鄭某某捕捉的45隻「癩疙皰」均為中華蟾蜍,屬於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捕捉20隻(條)以上就構成犯罪。
法院審理認為,鑑於被告人鄭某某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誠懇,其所捕捉的45隻「癩疙皰」也已放生,故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鄭某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另外,其作案工具手電筒被依法予以沒收。
公開資料顯示,「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指的是有益的野生動物、有重要經濟價值的野生動物和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