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信訪聽證
助推複查矛盾「事心雙解「
申報單位:崇明區信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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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緣由
信訪複查是指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信訪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前,以聽證會的形式公開聽取信訪當事人陳述和質證辯論,通過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明確依據,提出處理結論的程序。一般來說進入複查程序的信訪案件多是各種疑難複雜信訪,信訪人已失去對原處理單位的信任,雙方處於對立狀態,不僅處置難度大,而且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不穩定因素。如何破解這一難題,成為各級信訪部門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崇明區信訪辦力爭通過信訪聽證制度與信訪複查工作的有機結合,進一步完善信訪聽證制度,細化具體工作環節,使信訪聽證制度在信訪複查工作中發揮出更大的功效,進而推進本區信訪複查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主要做法
通過走訪基層、召開座談會、聽取信訪人意見等方式深入了解信訪複查過程中存在的難點、痛點。創造性的將聽證制度引入信訪複查過程中,理論聯繫實際,通過具體聽證實踐,不斷完善聽證制度,總結經驗,通過不斷摸索和實踐,逐漸形成了符合崇明實際的信訪聽證「六準工作法」,助推信訪複查矛盾「事心雙解」,成效顯著。
(一)找「準」聽證事項
《信訪條例》規定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國家機關可以依法舉行聽證。為進一步保障信訪人的的權益,我們結合崇明實際對聽證範圍進一步進行了細化,統一了遴選標準,主要集中在民生領域,涉及農村土地徵收、農村宅基地確權、工齡認定、退休待遇、歷史遺留問題等多種因素相互聯繫、縱橫交織、錯綜複雜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不良後果的矛盾。
(二)選「準」聽證隊伍
聽證隊伍的質量是保證聽證會召開的關鍵。為此,我們精心選拔建立了具有廣泛代表性和專業性的高素質聽證員人才庫。人才庫包括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各鄉鎮1名)、法律專家(法官2名、檢察官1名、律師10名等)以及其他專業人士,並根據實際情況,每年不斷進行補充更新。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是聽證程序中的核心人員,要有權威性並能引導聽證會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聽證會主持人一般由法院資深法官擔任,聽證員一般從有關專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社會人士中選拔,尤其重視具有專家身份的退休人員的力量和工作熱情,使聽證員成為具有高尚品德、專業知識的代名詞,成為公正的化身。
(三)看「準」矛盾癥結
矛盾癥結是處理信訪事項的關鍵,只有看「準」了矛盾癥結,才能解開心結,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為此,我們建立聽證預備會議機制,在聽證會正式召開前,一方面和信訪人面談,固定其訴求,另一方面要求責任單位將相關材料提交給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召集其他聽證員召開聽證預備會議,對相關情況進行研究討論,要求雙方補充意見或材料,切實看「準」信訪矛盾的癥結。
(四)走「準」聽證程序
我們努力通過走「準」公開透明的聽證程序,解除信訪人的疑慮,消除雙方隔閡,促使矛盾化解。一是保證信訪人的知情權。在聽證會前,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外,所有證據材料全面公開,信訪人有權隨時申請查閱相關證據材料。二是免費提供法律援助。由於責任單位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為確保公正,在聽證會召開15個工作日前告知信訪人有權選擇本市律師協會推薦或者指派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費用由聽證機關承擔。三是隨機產生聽證員。將聽證員分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等幾個類型,每次召開聽證會都從各類型聽證員中隨機抽取1-2人,最後組成5-7人的聽證隊伍。聽證員有獨立的調查權,有權隨時調閱相關證據資料,並獨立發表意見。四是公開聽證過程。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以及其他參加人員的信息均提前公開,信訪人有權申請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的人員迴避。聽證過程中充分保證信訪人的陳述、申辯權利,並允許第三方參加旁聽。
(五)下「準」評議意見
評議意見是作出聽證結論的重要依據,我們從完善機制入手,保證下「準」評議意見。一是隨時接受調解請求。聽證前、聽證中和聽證後,聽證機關隨時接受信訪人的調解申請,根據信訪人的意願組織爭議雙方妥善處理糾紛,推動矛盾化解。二是獨立行使評議和表決權。聽證員對信訪聽證事項獨立進行評議並表決,不受其他因素幹擾。聽證主持人負責對表決票數進行統計,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歸納評議的最終意見。三是建立雙律師審查機制。對於每一件信訪聽證事項,我們均由區政府公職律師首先進行審查,公職律師審查通過後再聘請專業律師對信訪事項處理過程中的事實核查和政策法律適用進行再次審查,包括聽證程序的合法性和評議意見的有效性,並要求律師及時出具法律意見書,確保信訪事項處置實體公正、程序合法。
(六)用「準」聽證結論
開展信訪聽證的最終目標是推動矛盾化解。實踐中,我們加強聽證結果轉化,用「準」聽證結論,努力實現「事心雙解」。一是督促方案落地。信訪人接受化解方案的,聽證機關在會後及時督促責任單位儘快落實工作措施,儘早執行化解方案。二是加強後續管理。信訪人不接受化解方案的,做好後續管理工作,成立以責任單位為主體的管控小組,加大平時接觸力度,定期開展疏導教育,打開信訪人心結,促使信訪人早日接受化解方案。三是注重宣傳引導。對成功化解的案例,在一定範圍內開展案例解析和輿論宣傳,引導信訪群眾通過合理途徑和理性方式解決訴求,提高信訪工作的公信力。對一些訴求無理又迴避聽證、不籤收聽證表決意見的信訪老戶,通過公示聽證評議結果,使其身邊的群眾了解事實情況和處理依據,形成輿論壓力,促使其息訴罷訪。如信訪人黃某多次上訪,最嚴重時,每月都進京上訪。後組織聽證,信訪人經兩次通知,無故不參加,最終缺席聽證,並將聽證相關情況張貼在其村委會宣傳欄,讓周邊老百姓進行評論。信訪人感受到強大的輿論壓力,上訪次數越來越少,已由當初的每月進京上訪到如今的一年一兩次,甚至不再進京上訪。
三、主要成效
信訪聽證「六準工作法」推行以來,崇明信訪矛盾處理方式更趨多樣化、釋法明理平臺有效搭建、群眾滿意度評價持續向好,取得了較為明顯的工作效果。
(一)信訪矛盾處理方式更趨多樣化。疑難複雜信訪矛盾的處理方式往往是「以堵為主」,大多數信訪群眾被隔絕於信訪過程之外。將信訪聽證和信訪複查有機結合,等於將信訪工作從後臺「冷處理」搬到前臺「陽光處理」。信訪人和責任部門相互質詢、協商,第三方進行公開監督評議,增強了矛盾化解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這種全新的信訪矛盾處理方式的引入,有效推動信訪工作方式從「堵」向「疏」轉變。
(二)釋法明理平臺有效搭建。申請信訪複查,往往是信訪人失去對責任單位的信任,對信訪答覆結果產生懷疑,拒絕接受責任單位的政策解釋,從而尋求上級部門的支持。針對複查事項引入信訪聽證,通過搭建多方參與、平等對許的平臺,擺事實、講道理,舒緩雙方對抗情緒、澄清誤解。政策制定和解釋部門的介入、聽證員的引導都起到了很好的釋法明理作用。信訪聽證之後,約70%的信訪人打消對政府部門疑慮,主動息訴罷訪。當事人與責任單位面對面的聽證倒逼「案清事明」,助推信訪複查矛盾「事心雙解」,有效解決了一批久拖不決的信訪積案。
(三)群眾滿意度評價持續向好。信訪聽證「六準工作法」的推動,建立了全面、規範、高效的監督平臺,切實提升了信訪公信力,也使群眾對信訪工作的滿意度不斷提高。一方面,通過信訪聽證,幫助群眾了解信訪事項的情況和信息,實現處理過程透明化,讓群眾享受更多的知情權。另一方面,通過引入第三方人員參與,讓老百姓成為信訪工作的「監督員」和「裁判員」,保障信訪事項的解決公平、公正,既促使責任單位進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和處理方案,又使信訪群眾心服口服地接受責任部門的處理結果。今年上半年,群眾對信訪部門滿意率達95.7%,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下一步思考
信訪聽證是處理信訪事項的一種方式,行政機關舉行信訪聽證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信訪聽證的最終目的是要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雖然崇明區的信訪聽證工作已走上良性循環、有序推進的軌道,通過信訪聽證化解、緩解了一大批信訪矛盾,但仍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下一步,我們將繼續探索信訪聽證工作的新方法、新方式,大膽創新,不斷完善信訪聽證制度,助推信訪矛盾化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為此,我們要注意防止聽證走形式,做表面文章的傾向。信訪聽證重在解決信訪問題,一場聽證會是否成功,不在聽證規模大小,而在於能否化解矛盾糾紛。在舉行信訪聽證時,要注重化解矛盾,不要激化矛盾;要注意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不要將矛盾層層上交;要注意拉近信訪人與行政機關的距離,不要人為地擴大矛盾,增加處理信訪事項的難度。信訪聽證應先易後難,選擇好一些能通過聽證解決問題的信訪事項進行聽證試點,然後加大宣傳,使信訪人樂於接受聽證這一處理信訪事項的方式,在總結經驗基礎上穩步推進。
專家點評
信訪工作曾被稱為天下第一難,特別是在個案救濟功能發揮上,信訪機關承擔的責任和擁有處置權力的不相稱,常使信訪工作者「壓力山大」。近年來,走法治化的道路,成為解決信訪矛盾的主要選項。而法治化道路,包括在法律框架內借鑑糾紛處置成熟的司法、行政模式,聽證模式就是其中之一。崇明信訪聽證實踐的合理點和亮點,是在社會專業資源的運用過程中兼以釋法明理為目的,輔之以聽證員隨機抽取、免費法律援助和雙律師制度等手段,使信訪當事人放下疑心顧慮,恢復理性客觀的心態,從而為信訪矛盾合理合法解決創造基本條件。這種符合法治精神的實踐,值得堅持和不斷完善提高。
依法治區秘書科供稿
原標題:《法治建設優秀案例|善用信訪聽證 助推複查矛盾「事心雙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