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

2020-12-11 吉安市人民政府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吉安市內河水域船舶汙染應急處置預案》和《吉安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8年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吉安市內河水域船舶汙染應急處置預案

  二○一七年十二月

  目   錄

  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1.5事故等級

  1.5.1特別重大汙染事故(Ⅰ級)

  1.5.2重大汙染事故(Ⅱ級) 

  1.5.3較大汙染事故(Ⅲ級) 

  1.5.4一般汙染事故(Ⅳ級) 

  2 組織指揮體系與工作分工

  2.1綜合協調機構 

  2.2應急指揮機構

  2.3現場指揮機構 

  2.4專家諮詢機構 

  2.5縣(市、區)級機構

  2.6應急清汙力量 

  3  防備和預警 

  3.1應急防備

  3.1.1風險分析

  3.1.2宣傳、培訓、演習

  3.2監測預警

  3.3信息報告

  3.3.1事故信息來源 

  3.3.2報告內容

  3.3.3報告方式

  3.3.4報告程序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分級響應

  4.1.1Ⅰ級響應 

  4.1.2Ⅱ級響應 

  4.1.3Ⅲ級響應 

  4.1.4Ⅳ級響應 

  4.2預案啟動

  4.3成立現場指揮部  

  4.4先期處置

  4.5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4.6應急行動的組織與實施 

  4.6.1應急行動的開展

  4.6.2決策與協調 

  4.6.3成員單位參加應急行動

  4.6.4應急行動的指揮與協調

  4.6.5信息記錄

  4.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4.8應急響應終止 

  4.9應急總結報告 

  5  資源保障 

  5.1人力資源

  5.2應急設備保障 

  5.3資金保障

  5.4通信保障

  5.5醫療衛生

  5.6決策支持系統 

  5.7交通運輸保障 

  5.8治安維護

  5.9人員防護  

  6  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6.2事故後評估 

  6.3恢復與重建 

  6.4保險與賠償 

  7  附則

  7.1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

  7.2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7.3數量表述

  7.4解釋部門

  7.5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內河通航水域環境事故的應急工作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和人員的在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引發的內河通航水域環境汙染事故應急,最大程度減少船舶汙染事故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經濟損失,既是落實國家生態文明戰略的具體行動,也是保障公眾健康、環境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西省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吉安市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令和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于吉安市管轄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船舶汙染事故,或發生在吉安市轄區外可能威脅、影響到本轄區或上級部門指定或其他單位請求,需要吉安市協作應急處置的工作。

  1.4工作原則

  吉安市內河水域船舶汙染應急處置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專兼結合、資源共享的原則。船舶汙染事故發生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事故等級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船舶汙染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四級:特別重大汙染事故(Ⅰ級)、重大汙染事故(Ⅱ級)、較大汙染事故(Ⅲ級)和一般汙染事故(Ⅳ級)。

  1.5.1特別重大汙染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汙染事故:

  (1)汙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

  (2)因汙染事故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汙染損害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入水量1000噸以上致水域汙染的;

  (5)因汙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汙染的;

  (7)因船舶載運汙染危害性物質發生洩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

  1.5.2重大汙染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汙染事故:

  (1)汙染導致10人(含)以上(含失蹤)、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汙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並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汙染損害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入水量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致水域汙染的;

  (5)因汙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汙染的;

  (7)動用市級應急救援力量不能控制汙染源、圍控和清除汙染。

  1.5.3較大汙染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汙染事故:

  (1)汙染造成3人(含)以上(含失蹤)、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

  (2)因船舶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 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汙染損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入水量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致水域汙染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汙染可能威脅環境敏感區或岸線,動用市級應急資源能夠防護敏感區和清除汙染的。

  1.5.4一般汙染事故(Ⅳ級)

  下列條件中滿足其中一項的,為一般汙染事故:

  (1)汙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

  (2)因船舶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 人以下的;

  (3)汙染損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4)船舶溢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入水量100噸以下致水域汙染的;

  (5)因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2 組織指揮體系與工作分工

  吉安市內河水域船舶汙染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綜合協調機構、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專家諮詢機構和應急清汙力量等組成。

  2.1綜合協調機構

  吉安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是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機構,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協調、組織吉安市內河水域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反應行動。其具體辦事機構為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

  主要職責包括:

  (1)承擔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時掌握報告重特大情況,辦理向市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對接收的突發事件信息進行研判提出處置建議。

  (2)負責協調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機制建設。組織協調全市綜合應急演練,指導督促各地各部門應急演練;協助或協調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應急管理交流與區域合作。

  (3)指導協調全市應急平臺體系建設;聯繫協調市應急管理專家組、專項應急救援隊伍和志願者組織;負責應急科普宣教培訓工作。

  2.2應急指揮機構

  市應急委設立吉安市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是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工作的指揮機構,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領導吉安市內河水域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市政府分管領導;

  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運輸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地方海事局主要領導。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地方海事局,負責市船舶汙染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包括:

  (1)宣布啟動本預案;

  (2)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應急響應級別;

  (3)負責協調成員單位的工作分工,協調解決應急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遇有不能決策的事項,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

  (4)負責根據有關方面的請求及事態發展的需要,協調合理範圍內的相關應急力量和綜合保障資源,對應急處置工作給與協助和支持,落實應急工作經費;

  (5)當事故規模超出本市應急能力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6)事故汙染範圍已波及鄰近市管轄水域時,負責向相關市及時通報情況,協調相關事宜;

  (7)監督本預案實施,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應急工作開展情況;

  (8)負責或者授權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船舶汙染事故相關應急信息的發布、宣傳等工作;

  (9)決定應急工作結束。

  市船舶汙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無線電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旅發委、市氣象局、市水文局、市水利局、市衛計委、市武警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的有關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縣(市、區)、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主要職責如下:

  市交通局運輸局:負責協調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協調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部門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市地方海事局草擬船舶汙染應急處置預案。

  市地方海事局:制定水上應急工作發展規劃;擬定水上搜救工作有關辦法,制定工作制度;管理水上交通專業救助隊;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市地方海事局內河水域船舶汙染事故的新聞發布、媒體報導、網絡言論引導等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水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環境危害處置的有關指導、協調工作;提供相應的環保監測信息支持,及時發布飲用水源安全預警信息。

  市工信委: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為水上應急行動的陸路通信提供線路保障。根據應急搶險需要,提供臨時應急通信頻率和應急通信線路、通信設備。

  市財政局:保障處置船舶汙染應急所需的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水文局:負責提供相關水情信息。

  市農業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負責協調漁業船舶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負責水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漁業生態環境危害和漁業生產影響的監察工作,並提供相關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接收水上突發事件險情報告。

  市發改委:負責審定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及搜救工作相關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規劃;加大對應急體系建設的投入。

  市無線電管理局:負責保障水上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正常使用,進行無線電監測,排查無線電幹擾。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維護水上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陸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力量、裝備和技術支持。

  市民政局:負責協調解決水上突發事件獲救人員的生活安置救助及對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後處理。

  市旅發委:負責組織協調險情區域旅遊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中長期氣象預報、惡劣天氣的短時臨近滾動預報,以及應急行動中所需的相關氣象信息。

  市水利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做好工程管理範圍內河道安全警示工作。

  市衛計委: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負責提供遇險人員醫療急救保障,協調醫療機構人員赴現場執行水上醫療救援和收治、轉送傷病人員。

  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撲救船舶火災和碼頭及附屬設施火災,積極救助遇險人員。

  與市武警支隊建立聯動機制,協調參與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行動。

  2.3現場指揮機構

  本預案啟動後,市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在事故發生地區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或者由市應急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部成員視突發事故情況,由市直相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組成。

  現場指揮部在市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具體承擔水域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現場組織、指揮、協調、管理與控制、監督檢查等任務。其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市應急指揮部各項指令,制定並具體實施內河水域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行動方案;

  (2)及時了解有關情況。包括先期處置情況,事發地地理信息、氣象條件、社情民情、應急物資儲備庫、應急救援隊伍、危險源、醫療機構,有關典型案例,地方政府領導就突發事件應對所作批示等,在此基礎上形成初步應急處置方案,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3)迅速調用應急力量和應急物資。根據事故情況派出應急救援隊伍、運送應急物資到事故現場集結,並預置應急救援力量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準備;

  (4)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初步處置方案,調動相關應急力量,開展汙染物的圍控、清除和轉運處置等工作並督查應急處置方案落實情況,做好工作記錄並及時總結和上報工作進展;

  (5)為應急救援隊伍提供安全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條件;根據處置需要,可依法徵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6)每日均須根據應急行動進展情況對應急行動效果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措施,保障應急行動高效進行。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組進行專業清汙、救助工作,包括:水上交通安全警戒組、水域汙染監測及應急處理組、水上搜救搶險組、綜合協調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事故後處理組等。

  2.4專家諮詢機構

  吉安市內河水域船舶汙染應急處置預案專家組由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港口企業、船舶汙染清除單位等行業推薦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由市交通運輸局商市地方海事局等有關部門確定,市交通運輸局聘任。

  主要職責是:

  (1)為內河水域船舶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提供防治對策、應急技術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要求參與應急處置決策;

  (2)參與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跟蹤相關應急技術研發情況,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技術推廣建議;

  (3)參與船舶汙染事故的調查,為船舶汙染事故汙染損害評估、索賠和賠償等提供諮詢;

  (4)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代的其他相關工作。

  2.5縣(市、區)級機構

  各縣(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區)應急委)是本縣(市、區)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協調機構,在縣(市、區)政府領導下,負責領導協調本縣(市、區)水域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縣(市、區)應急委設立縣(市、區)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區)應急指揮部),是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工作的指揮機構,在省、地市政府領導下,負責領導各縣(市、區)內河水域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反應工作。

  各縣(市、區)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1)按照市內河水域船舶汙染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制訂並實施本縣(市、區)級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2)執行省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的決定和指示。

  (3)統一組織、指揮較大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決定設立現場指揮部,向市應急委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

  (4)研究本縣(市、區)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工作意見。

  (5)指導鄉鎮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及救援工作。

  2.6應急清汙力量

  水上應急清汙力量包括國家、地方政府和社會應急清汙力量。國家應急清汙力量包括九江國家船舶溢油應急設備庫;地方政府應急清汙力量包括政府所屬的溢油應急專業隊伍、公用事業隊伍、相關專家諮詢機構應急力量及武警部隊應急力量等,如江西省水上搜救中心應急清汙力量、市地方海事局應急清汙力量等;社會應急清汙力量包括專業清汙單位、船舶汙染物接收處理單位以及其他可投入清汙行動的企事業單位、港航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人力和物力資源。

  其主要職責是:

  (1)按照應急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及時出動參加水域汙染應急清汙行動;

  (2)參加應急清汙行動時,保持與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指揮部的聯繫,實時傳遞信息,匯報動態;

  (3)參加應急指揮機構組織的內河水域船舶汙染事故應急演練演習。

  3 防備和預警

  3.1應急防備

  3.1.1風險分析

  可能造成船舶汙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港口建設項目船舶汙染環境風險評價專項技術導則》要求,科學、規範地分析評估各港口船舶汙染事故風險和汙染應急防備能力,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明確汙染高風險區、與汙染風險相適應的應急防備力量需求、可能發生的洩漏情形和汙染規模及應對措施等。

  3.1.2宣傳、培訓、演習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汙染應急宣傳、培訓和演習日常管理工作。應公布各級預案信息、接警電話和部門,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各級應急指揮人員和應急作業人員應參加相應的應急反應知識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市應急指揮部應按照預案要求,定期舉行含船舶汙染應急反應演習或模擬演習;港口、碼頭、裝卸站及其他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應定期在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導下進行應急演練。

  3.2監測預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管轄區域內潛在風險源的日常監測,建立健全船舶汙染監測體系,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大、重大船舶汙染事故的預警信息並及時向市應急委和市應急指揮部報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測機構應當根據事態發生發展的最新情況,及時進行後續報告。

  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船舶汙染事故報告後,應對報告信息進行核實,並進行汙染事故初始評估,確定應急響應級別,通知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和應急隊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同級水上搜救部門備案,並將有關信息通報給可能遭受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以便作好汙染防範準備。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管轄區域內潛在船舶汙染風險源的日常監測,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對可能導致船舶汙染事故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

  3.3信息報告

  3.3.1事故信息來源

  船舶汙染信息來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汙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2)發現汙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3)發現汙染事故的船舶、自動監視報警器;

  (4)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轉報。

  3.3.2報告內容

  (1)船舶的名稱、國籍、呼號或者編號;

  (2)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稱、地址;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氣象和水文情況;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5)船舶上汙染物的種類、數量、裝載位置等;

  (6)汙染程度和影響範圍;

  (7)已經採取或者準備採取的汙染控制、清除等應急處置措施以及救助要求;

  (8)有關規定要求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報告船舶汙染事故後出現新情況或應指揮機構要求,船舶、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補報。

  3.3.3報告方式

  船舶汙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從發現事故起1小時內上報,並在24小時內填報《船舶汙染事故報告書》;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或發現、發生重大情況時隨時上報,並每24小時對應急反應情況總結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應急反應終止20日內對整個行動情況總結上報。

  初報可用下列方式:

  (1)水上人員報告以VHF、海事衛星電話、手機為主;

  (2)陸上人員報告通過各級應急指揮部24小時應急值班電話,市應急指揮辦公室24小時值班電話為0796-8223140。

  (3)國家海上救助專用電話:12395。

  續報可通過網絡、傳真或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形式報告。

  3.3.4報告程序

  (1)獲取船舶汙染信息的單位或人員應當立即將信息報告當地海事部門(或水上搜救部門)或指揮部成員單位,成員單位在接報後應立即向各級指揮部辦公室轉報。

  (2)發生船舶汙染事故Ⅳ級響應時,當地海事部門應按要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發生船舶汙染事故Ⅲ級響應、Ⅱ級響應、Ⅰ級響應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按要求向市政府、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報告。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分級響應

  按照船舶汙染事故等級和影響,市級預案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級別:特別重大汙染事故響應(Ⅰ級響應)、重大汙染事故響應(Ⅱ級響應)、較大汙染事故響應(Ⅲ級響應)和一般汙染事故響應(Ⅳ級響應)。超出本級預案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在啟動本級預案同時及時請求啟動上級部門應急預案。

  4.1.1Ⅰ級響應

  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組織實施,市應急指揮部應首先啟動本預案,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報告,並組織落實上級相關指令。

  4.1.2Ⅱ級響應

  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市應急指揮部應首先啟動本預案,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報告,並組織落實上級相關指令。

  4.1.3Ⅲ級響應

  由市應急指揮部按照市級預案組織實施Ⅲ級響應,需要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要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完成下列工作:

  (1)立即啟動本預案;

  (2)開通與事發地的縣(市、區)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指揮部和市內有關單位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

  (3)召集專家組評估,研究應對措施,為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4)組織調配市內應急力量和資源趕赴事發地參加應急反應工作,協調周邊區域應急力量參加應急反應工作。

  4.1.4Ⅳ級響應

  在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督導下,由事故發生地現場指揮部組織實施Ⅳ級響應,並組織、協調各有關單位開展應急工作。

  4.2預案啟動

  通過市應急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會議進一步評估後,認為存在以下情況時,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宣布啟動本預案。

  (1)事故等級或事故可能造成的汙染損失達到較大汙染事故級別(Ⅲ級)以上時;

  (2)轄區水域發生較大以下船舶汙染事故,但超過事發生地區應急能力,縣(市、區)人民政府請求啟動本預案時;

  (3)轄區水域發生較大以下船舶汙染事故,經市應急指揮部會同成員單位和專家評估後,認為事件的汙染程度明顯超過事發地區應急能力,需要市應急指揮部直接指揮應急行動時;

  (4)鄰近上遊水域發生船舶汙染事故,可能嚴重影響本市水域,根據上級要求或應其他地級市的請求啟動本預案時。

  4.3成立現場指揮部

  按照預案要求啟動應急響應後,事發地或受船舶汙染事故影響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牽頭組織船舶汙染事故的現場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或者由市應急指揮部確定。根據有關方面的要求和事態發展需要,現場指揮部應當及時調整管理層級。

  4.4先期處置

  現場指揮部成立後,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1)及時了解有關情況。包括事發地地理信息、氣象條件、社情民情、應急物資儲各庫、應急救援隊伍、危險源、醫療機構,有關典型案例,市政府領導就突發事件應對所作批示等。

  (2)汙染物取樣和保管。組織人員對汙染物進行取樣、封存、保管,並及時將樣本送市應急指揮部保管。

  (3)組織力量保護可能受汙染影響的設備設施、易受損資源和其他敏感區域等,救助受傷人員,保護、清洗或轉移受到船舶汙染的取水口、珍稀動植物及其他重要敏感目標;並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敏感目標管理單位或者其他機構通報有關信息。

  (4)迅速調用應急力量和應急物資。根據事故情況派出水上搜救部門、港口企業、船公司的應急救援隊伍,運送應急物資到事故現場集結,並預置應急救援力量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準備。

  (5)對應急資源進行評估。如果現有應急資源不足以應對和控制事故,則應儘快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請求調動周邊轄區其它可利用的應急救援資源給予支持。

  4.5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現場指揮部應根據船舶汙染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制定應急處置方案,並報市應急指揮部。處置措施通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人員轉移安置方案、人員醫療救助方案、風險預評估(查明洩漏源、洩漏量,預測汙染物擴散範圍、評估汙染損害等)、洩漏源的封堵和控制、汙染監視監控、重要敏感目標保護、汙染物圍控與清除、岸線清汙、汙染物儲運與回收處置、事故後評估等。

  常見的船舶汙染事故包括溢油汙染事故和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主要應急行動措施,溢油事故主要應急反應行動措施。

  4.6應急行動的組織與實施

  4.6.1應急行動的開展

  現場指揮部按照經市應急指揮部研究確定的應急處置方案規定的內容,負責組織現場應急力量,調配應急設備物資,積極開展溢油應急處置行動,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處置進展。

  4.6.2決策與協調

  由成員單位會議研究決定,適時宣布啟動或終止本預案,決定新聞發布的內容,協調和調動應急資源,派遣相關協調員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副總指揮配合總指揮做具體工作或在總指揮授權下全權代表總指揮工作;各有關成員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統一協調下根據其職責開展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對事故現場進行統一指揮,根據應急行動方案具體負責現場事故救援及汙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指揮調動到達現場的人力物力資源,報告或請示緊急重大事項,如應急人員和物資的增援、人員救助、通航管制等。

  4.6.3成員單位參加應急行動

  預案啟動後,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或者應現場指揮部的請求,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參加應急處置行動。

  4.6.4應急行動的指揮與協調

  現場指揮部應監督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開展,監督、指導應急隊伍的行動和行動計劃的落實,實時收集應急處置行動的相關信息,並及時進行評估,必要時對應急處置行動方案和行動計劃進行調整。

  4.6.5信息記錄

  參與現場應急行動的有關單位應當保留應急行動全過程的相關影像或者文字記錄,包括出發、到達及開展作業的時間、設備物資使用情況、應急人員等情況,以及應急設備更換、清洗、歸還、損壞等信息。

  現場指揮部應當派遣指揮人員赴現場監督指導應急作業行動,督促落實現場指揮部指令,監督和記錄人員出動、應急或保障物資使用等情況,並保留相關影像和文字記錄。監督人員可由現場指揮部和肇事方指定的單位人員擔任。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將應急行動的情況及重大決定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4.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船舶汙染事故及其應急處置相關信息的新聞發布工作由市委宣傳部統一負責;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相關部門發布信息的,應由相關部門發布,並與市應急指揮部發布的信息協調一致。

  通過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船舶汙染事故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新聞發布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汙染物類別性質、洩漏量、汙染程度、影響範圍;氣象水文、周圍敏感資源;汙染物漂移預測、跟蹤監測;人員傷亡、安置;應對措施、處置效果;公眾防範常識和事故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8應急響應終止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進展情況,在現場指揮部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經與成員單位和專家組討論通過後,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宣布應急響應終止。宣布應急響應終止應滿足下列條件:

  (1)現場搶險活動(汙染物清除、人員搜救、設備打撈或處置等)已結束;

  (2)汙染物洩漏源或溢出源已經得到控制,並停止洩漏或溢出;

  (3)汙染物洩漏或溢出事故所造成的大規模汙染損害已經得到控制和清除;

  (4)對敏感目標的威脅已經得到排除;

  (5)對周邊地區構成的環境汙染和安全威脅已經得到排除;

  (6)緊急疏散的人員已經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經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應急狀態終止後,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向各應急救援隊伍下達終止命令;做好徵用財產返還工作。成員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現場指揮部撤銷。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及時補充應急力量和資源,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4.9應急總結報告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編制較大汙染事故應急響應總結報告,於應急終止後20日內報市政府、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 資源保障

  5.1人力資源

  (1)船舶汙染事故應急隊伍主要由政府應急隊伍、港航等企業應急隊伍和武警部隊等組成。

  (2)市政府所屬溢油應急隊伍或組織的社會應急力量,由市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遣。

  (3)省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所屬應急隊伍,由市應急指揮機構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遣。

  (4)港口、碼頭、裝卸站等港航企業,以及水上石油設施、有關石化企業所屬溢油應急隊伍,由現場指揮部直接調遣或由市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遣。

  (5)其它企事業單位所屬的應急隊伍,作為社會應急力量,由現場指揮部直接調遣或由市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遣。

  (6)當以上應急隊伍不足時,可以請求武警部隊、公安消防總隊和民兵組織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2應急設備保障

  (1)市應急指揮部應根據轄區船舶汙染風險組織編制應急能力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劃加強轄區船舶汙染應急能力建設。當發生船舶汙染事故時,設備庫所屬設備由市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用。

  (2)港口、碼頭、裝卸站等港航企業,以及有關石化企業等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設備。當發生船舶汙染事故時,由現場指揮部調用或由市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用。

  (3)其它企事業單位擁有的應急設備資源,作為社會應急力量,由現場指揮部調用或由市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用。

  5.3資金保障

  (1)水域船舶汙染事件應急處置行動所產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按照責任限額承擔,不足部分由水域船舶汙染損害賠償基金或事發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2)在組織應急處置行動時,市財政局應提供必要的啟動資金,用於墊付應急處置行動的各項費用開支。應急行動結束後,通過法律程序從船舶汙染損害賠償中予以追償。

  (3)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辦公經費由海事系統經費中統籌解決。

  (4)應急資金保障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具體參照《江西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5.4通信保障

  應急處置行動中,各有關單位應按照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現場指揮部的要求,提供通訊設備和通訊渠道,確保應急指揮系統通信暢通。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郵政、電信、移動和聯通等部門,保障應急救援行動的通訊暢通。

  5.5醫療衛生

  吉安市人民政府應建立應急處置救護與醫療機制,並根據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指令,對在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受到汙染危害或傷亡的船員、現場應急人員、群眾等,實施醫療救助。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助、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

  5.6決策支持系統

  應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覆蓋全市內河重點通航水域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統、電子巡航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航標遙測系統、船舶監控系統、水質監測系統等支持保障系統,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支持。

  5.7交通運輸保障

  現場指揮部負責協調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所屬的交通運輸工具,保障應急人員、裝備物資、回收物等的快速、安全運輸。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協調吉安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隊等部門,制定應急運輸路線,優先保障應急運輸物資的通過。

  5.8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負責水上船舶汙染事故現場治安保障工作,依法採取有效管控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5.9人員防護

  現場指揮部應做好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應急隊伍應配備應急行動安全防護用具,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的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前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如果應急處置行動需要疏散相關區域居民的,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事發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報,負責擬定疏散計劃,組織居民疏散。

  6 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1)人員處置

  包括傷員、死亡人員、獲救人員及疏散人員的處置。傷員應迅速交由當地醫療衛生部門進行救治,死亡人員由當地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進行妥善處置,並做好家屬善後工作,獲救人員由當地民政部門或其所在單位進行安置。疏散人員的回遷、安置等工作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2)回收廢棄物的處置

  應急處置過程中回收的汙染物、廢棄物應交由環保部門或者專業危廢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其它相關專業部門及當地政府進行協助。

  (3)沉船、沉物打撈

  應急處置需進行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應依法組織實施。

  6.2事故後評估

  應急處置結束後,應對船舶汙染事故進行調查和評估。

  (1)船舶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

  (2)油品/化學品種類鑑定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實驗室進行。

  (3)人員傷害程度鑑定由醫療技術鑑定單位作出。

  (4)環境汙染狀況監測由市環保局負責。

  上述各單位或部門應及時將事故的調查、處理、檢測結果及時提交給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相關專家就事故造成的人員及財產損失、環境汙染損害、應急資源投入和使用狀況、應急組織與命令執行情況、綜合保障情況、應急效果等開展評估,並編寫評估報告。

  6.3恢復與重建

  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受汙染事故影響地區的區(地市)人民政府制訂恢復重建方案,在應急反應結束後進行評估,做好汙染損害補償、環境修復與生態恢復等工作,由當地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儘快恢復當地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

  6.4保險與賠償

  (1)參加船舶汙染事故現場清汙與救助的政府公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專業技術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清汙單位及港航企業為所屬應急力量的船舶和人員辦理保險。國家金融保險機構要及時介入船舶汙染事故的處置工作,按規定開展賠付工作。

  (2)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應及時收集、匯總、整理採取應急處置行動期間所有的相關記錄和材料,對應急處置行動產生的費用和為防止汙染損害擴大採取預防措施而產生的費用進行匯總,提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處置行動費用的索賠工作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向事故責任方提出。

  (3)船舶汙染事故造成的汙染損害索賠,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代表國家提出。市應急指揮部公室負責應急處置及汙染損害索賠的協調工作。

  7 附則

  7.1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與說明

  本應急預案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油類:是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煉製品和油性混合物,包括殘油、含油汙水。

  (2)化學品:是指《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附則II「散裝運輸的有毒液體物質清單」及符合附則III「包裝形式有害物質的鑑別導則」要求的物質,以及含有上述物質的混合物。

  (3)汙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發生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洩漏或釋放造成的內河水域環境汙染事故。

  (4)應急反應: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監視、監測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學品汙染所採取的任何行動。

  7.2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地方海事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協助編制,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市交通運輸局、市地方海事局要建立健全定期評估與更新制度,適時組織對本預案的評估。當預案中涉及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評估意見認為預案存在重大缺陷時,負責本級預案管理的機構應及時修訂預案,並報當地政府批准。本預案報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水上搜救中心備案。

  7.3數量表述

  本預案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4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5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水域

  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  錄

  一、概述   

  (一)規劃目的......................................................................................................  36

  (二)規劃定位......................................................................................................  36

  (三)規劃範圍......................................................................................................  36

  (四)編制依據......................................................................................................  37

  二、  現狀分析與面臨形勢.....................................................................................  37

  (一)汙染風險分析..............................................................................................  37

  (二)能力建設現狀..............................................................................................  38

  (三)能力建設存在問題......................................................................................  39

  三、總體要求和規劃目標.......................................................................................  41

  (一)總體要求......................................................................................................  41

  (二)基本原則......................................................................................................  42

  (三)規劃目標......................................................................................................  43

  四、主要任務……………………………………………………………………….43

  (一)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44

  (二)加強應急體制機制建設,提升應急組織能力.......................................... 45

  (三)加強應急信息系統建設,提升快速反應能力.......................................... 46

  (四)加強應急設備設施建設,提升應急保障能力.......................................... 47

  (五)加強應急隊伍體系建設,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48

  五、保障措施............................................................................................................  49

  (一)加強組織領導..............................................................................................  49

  (二)加大資金投入..............................................................................................  50

  (三)做好規劃銜接..............................................................................................  50

  (四)加大宣傳教育..............................................................................................  50

  前  言

  十三五以來,隨著國家加快水運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文件出臺,全市加快運力結構調整,積極建設綠色水運,港口和航運業進入加速發展時期,水路運輸能力持續提高,船舶標準化、大型化速度明顯加快,船舶流量和船舶貨運量不斷增長,水上汙染源不斷增多,船舶汙染事故風險不斷增加,由此對水域環境產生的後果無法估量。

  為科學應對日益增加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水域環境風險,實現水運綠色、低碳、循環、可持續發展,特編制《吉安市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規劃》以水運科學發展為主題、以提升船舶汙染應急處置能力為核心、以改善水域環境質量為目標,在應急準備能力、應急組織能力、快速反應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和應急保障能力五個方面,規劃加強預案建設、完善應急體制機制、構建應急信息系統、提高裝備設施水平、推進應急人員隊伍建設等主要任務,作為上饒市防治船舶汙染應急能力建設工作的總體部署,對全市防治船舶汙染應急能力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一、概述

  (一)規劃目的

  為更好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要求,落實江西省《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交通運輸部《船舶與港口汙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的相關任務,有針對性地加強全市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切實提高預防和應對船舶汙染事故的能力,減輕事故危害後果,有效保護全市內河水域生態環境,特制訂本規劃。

  (二)規劃定位

  本《規劃》是全市應急能力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防治船舶汙染應急能力建設工作的總體部署,是指導全市船舶汙染應急能力建設的重要依據。

  (三)規劃範圍

  1.規划水域範圍

  本規劃涉及水域範圍為吉安市行政區域通航水域。

  2.規劃範圍內容

  本規劃主要針對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所造成的船舶汙染事故,提出防治船舶汙染應急能力建設的目標和規劃方案,同時對船舶日常汙染物接收能力建設提出對策措施。主要規劃內容包括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應急體制機制建設、應急信息系統建設、應急設備設施建設和應急人員隊伍建設。

  (四)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

  3.《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4.《船舶與港口汙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發〔2015〕133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5號)

  6.《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港口船舶汙染物接收處置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水函〔2016〕308號)

  7.《港口和船舶汙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編制指南》(交辦水函〔2016〕976號)

  8.《江西省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十三五」發展規劃》

  9.《江西省內河水運「十三五」發展規劃》

  10.《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十三五」信息化專項規劃》

  11.《江西省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2.《吉安市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3.其它相關規劃及參考文獻等。

  二、現狀分析與面臨形勢

  (一)汙染風險現狀分析

  吉安市水資源十分豐富,境內水系發達,河流眾多,水域面積約佔全市總面積的百分之四。全省的母親河贛江為我市的主要河流,縱貫全區,匯入新幹三湖進入樟樹。全市航道裡程772公裡(其中三級航道116公裡,四級航道59公裡,五級航道63公裡、六級航道103公裡、等外級航道431公裡)。全市現有航運企業14家,各類運輸船舶700多艘,運力超過50萬噸。目前我市沒有危險品運輸企業,沒有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企業。

  (二)能力建設現狀

  1.應急預案體系逐步完善

  目前我市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體系基本形成,並針對預案進行了演習,使船舶汙染事故的應對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進出港船舶相應編制船舶汙染應急計劃,初步構築了比較完善的企業汙染應急預案體系。

  2.應急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

  目前轄區通航水域正在逐步建成CCTV(視頻監控系統)、VHF(甚高頻)、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信息化監控平臺並準備投入應用。實施CCTV視頻監控24小時值班值守,利用VHF甚高頻加強覆蓋水域預警信息播報,信息化監管手段在轄區部分重點通航水域得到初步實踐。目前,海事方面可正常巡航執法艇共計7艘。

  3.應急設備設施建設亟待增強

  我市目前未建立應急設備點和船舶溢油應急設備庫,各碼頭企業也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防汙染應急設備。

  (三)能力建設存在問題

  全市防治船舶汙染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

  1.船舶汙染事故應急預案亟待出臺

  雖然我市出臺了《吉安市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但是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船舶汙染應急的新要求和新標準,需要及時出臺《吉安市船舶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碼頭企業已編制的應急預案中大多存在編制不規範、可操作性差、更新不及時、部分信息失效等問題。

  2.應急體制機制尚需健全

  (1)組織機構亟待建立

  目前國家對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的職責已明確,我市尚未建立或明確船舶汙染應急指揮中心。

  (2)部門協作防汙染應急機制有待完善

  各部門應對船舶汙染事故時,存在職責交叉、信息不暢、各自為戰等問題,部門間應急資源難以有效調動使用,協調聯動機制尚未全面建立;目前「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主責、社會參與」的水上防汙染應急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3)汙染應急資金保障機制尚未成立

  目前,我市尚未設立船舶汙染應急處置專項資金,船舶汙染應急能力建設的各項工作舉步維艱。缺乏相應資金投入,缺乏技術先進、性能優良的專業汙染應急船舶,清汙工作只能停留在初級階段,船舶汙染應急預案的演練和應急人員的培訓流於形式。

  3.應急信息系統亟需完善

  (1)船舶汙染應急輔助決策支持亟待建立

  我市轄區水域船舶汙染應急尚無法開展化學品洩漏事故的有效處置,而且缺少從事故接報警到事故評估、應急指揮、處置、賠償等所需的全過程應急輔助決策支持信息系統。

  (2)船舶汙染監視監測手段亟需加強

  目前我市轄區對船舶溢油的監視手段主要利用海事巡航、接報警、社會舉報等,但海巡艇數量少,船型小,不能滿足全市水域監視監測需求;船舶汙染立體監視能力較弱,無法及時發現船舶汙染事故的發生;在事故發生後,也無法清楚獲取汙染物位置、擴散情況信息,影響了應急行動的有效性。

  4.應急設備設施配備有待補充

  (1)溢油應急設備配備結構不合理,重大汙染事故應對能力不足。

  重港區,輕航道。目前碼頭企業配備的溢油應急設備通常型號小、性能差,低水平重複配置現象嚴重,只能滿足港口、碼頭前沿水域的應急需要,缺乏應對重大船舶溢油事故的設備。

  重購置,輕管養。應急設備需定期進行保養,部分單位對溢油應急設備重視程度不夠,導致設備缺乏有效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多數應急設備處於閒置和無人問津的狀態,設備老化和失效的問題普遍。

  (2)水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能力薄弱

  目前全市水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能力薄弱,除了港口碼頭零散配備了一些化學品吸附材料外,化學品洩漏應急設備幾乎空白。

  (3)缺乏專業應急船舶,無法應對港區外船舶汙染事故

  目前我市水域沒有建立國家級船舶汙染應急設備庫,由於缺少大中型專業應急船舶,導致在港區外開闊水域等惡劣環境下的充氣式圍油欄布放和吸油材料的回收、溢油的回收和清除等存在著相當大的困難。以目前我市水域配備的應急船舶,未具備處置汙染事故能力,難以滿足汙染事故應急處置。

  5.缺少專業船舶汙染應急人員

  目前我市缺乏有資質的船舶汙染清除單位,應急作業人員數量不足,港口碼頭企業自有應急隊伍絕大多數為兼職人員。應急作業人員較少參加實際溢油應急行動或溢油應急演習,無法適應大型船舶汙染事故應急的需要。

  三、總體要求和規劃目標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引領,以港口發展與生態保護有機統一為原則,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及時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在貫徹船舶防汙染與內河港口和航道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方針的同時,依據我市自然條件和通航水域特點,借鑑國內外先進的船舶汙染應急能力建設經驗,由中央、地方政府、船舶汙染清除單位、港口碼頭企業共同開展防治船舶汙染通航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最大程度降低船舶汙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提高我市防治船舶汙染應急能力,保護好我市通航水域生態環境,保障本市水運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立足我市實際情況開展防治船舶汙染通航水域應急能力建設,實現應急信息系統、應急設備設施、應急隊伍等應急保障能力各方面協調發展,形成布局合理、相互支持的防治船舶汙染通航水域環境應急體系。

  2.突出重點,分期實施

  堅持立足當前、兼顧長遠、突出重點、分期實施的原則,注重規劃的可操作性和連續性,制定相對完整的總體方案。提高對重點水域、重大船舶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

  3.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加強船舶航行安全監管,加強源頭管理,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做好各項應急準備。

  4.資源整合,綜合利用

  合理利用我市現有應急資源,統一協調政府、港航企業、船舶汙染清除單位等各方應急能力建設,避免重複建設,實現應急資源的綜合利用。既滿足各通航水域船舶汙染應急需要,又在全市通航水域形成「應急合力」,全面提升我市通航水域船舶汙染應急能力。

  5.合理布局,分步實施。

  根據我市通航水域風險程度,強化事故多發區、敏感資源集中區和船舶交通密集區的應急力量配置,按照全面覆蓋、快速響應的原則分區域、分層次進行應急力量布局;按照項目建設的輕重緩急,分批次進行建設。

  6.結合實際,突出重點

  根據船舶汙染事故應急的特點,規劃既要充分考慮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體制機制等軟實力方面的建設,還要系統考慮應急信息系統、應急設備設施、應急人員隊伍等硬實力方面的建設,著力加強硬實力的提升。

  7.先進適用,適度超前

  採用技術成熟的設備,兼顧先進性和適用性,確保我市防治船舶汙染通航水域環境應急能力與其經濟發展水平、港區發展水平相適應。

  8.統籌建設,統一部署

  把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有機結合,本著「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共同維護,統一管理,集中使用」的方式,由各方共同投資建設。充分發揮政府導向和市場機製作用,調動港口企業、航運企業、專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參與船舶汙染應急體系建設的積極性,提高船舶汙染應急管理的專業化程度。

  (三)規劃目標

  總體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蓋全面、設施先進、協調有序、反應快捷、運轉高效的防治船舶汙染通航水域環境應急體系。我市船舶汙染應急預案體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應急機制更加高效合理,應急信息系統、應急設備設施建設得以重點推進和加強,應急隊伍的數量、素質得以大幅提高,防範和處置船舶汙染事故的能力顯著增強,基本滿足我市通航水域汙染應急的需求。

  覆蓋能力:應急能力有效覆蓋全市主要港區及贛江水域。

  響應能力:氣象條件允許情況下,港區內水域發生船舶汙染事故,環保部門、港航部門、海事部門、船舶汙染清除單位、港口碼頭企業等主要應急力量能夠在第一時間到達,並有效開展清汙或防備行動;港區外通航水域發生船舶汙染事故,政府應急力量和船舶汙染清除單位等主要應急力量能夠儘快到達,並有效處置。

  清控能力:我市通航水域一次溢油綜合清除控制能力應儘量滿足實際需求;對我市主要船載散裝液體危化品的洩漏事故具有一定的處置能力。

  四、主要任務

  (一)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健全完善各級防治船舶汙染應急預案,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宣傳和演練。

  1.健全完善預案體系

  定期修訂相關應急預案,加強預案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升各級預案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1)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逐級監督」的原則,繼續健全和完善以市級防治船舶汙染應急預案為綱,縣級船舶汙染應急預案、港口企業應急預案、重大船舶汙染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為組成和補充。

  (2)結合我市船舶汙染應急管理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研究編制船舶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特別是油船以及散裝液體化學品等事故的現場處置方案。

  2.強化重要港區應急管理

  建立完善港口危險貨物碼頭作業事故應急預案,增強應對汙染風險的能力。

  (二)加強應急體制機制建設,提升應急組織能力

  完善應急組織機制建設,強化預防預控;健全汙染應急協作機制,加強各應急成員單位間的溝通協作;建立船舶汙染應急賠償機制,不斷完善應急管理的系統化建設。

  1.加強應急監管機制

  充分利用AIS、CCTV、VHF等現代科技手段,為運輸船舶提供安全警戒提示等服務;加強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汙染管理體系建設;加強對船舶汙染物接收作業、汙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汙染危害性不明貨物評估等安全監管,預防船舶汙染事故發生。

  2.完善應急組織機制建設

  市政府應組建由環保、安監、交通、消防、水利等多領域專家組成的應急專家諮詢組,形成組織合理、運轉高效的船舶汙染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市級處置船舶防汙染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全市船舶汙染應急工作,明確和細化各應急聯動單位職責,制定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應急成員單位間的溝通協作,完善船舶汙染應急組織管理機制。

  3.建立汙染應急協作機制

  環保、安監、交通、消防、水利等部門建立應急資源共享機制,在船舶汙染事故應急各個階段實現密切協作;推動港區碼頭企業構建港區船舶汙染應急聯防機制;建立與周邊地區的船舶汙染應急聯防聯動機制,提升我市重大船舶汙染事故應對能力。

  4.加強應急預案演練評估

  針對溢油、化學品洩漏等船舶汙染事故,按不同周期組織開展全省、港區、企業內部等不同規模和級別的應急演練,深入探索船舶汙染應急桌面演練、模擬演練、實戰演練等多元化的應急演練方式,確保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以及各級預案間的有效銜接;完善應急演練評估機制,制定應急演練評估標準,不斷提高演練成效。

  5.建立汙染應急資金保障機制

  設立船舶汙染應急專項資金,為應急設備庫的管養維護、船舶汙染應急培訓等提供經費支持;設立船舶汙染風險基金,保障船舶汙染應急行動的開展。

  6.建立船舶汙染應急補償機制

  採取支持和鼓勵清汙行動政策,優先賠償應急救助和清汙費用;按照清汙索賠程序,為清汙索賠行為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持;加大財政投入,建立符合地方實際的船舶汙染補償機制。

  (三)加強應急信息系統建設,提升快速反應能力

  加強應急信息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應急資源管理,對突發船舶汙染事故實現信息集成、指揮調度和總結評估,建立高效的現代化應急信息系統,提升快速反應能力。

  1.建設現代化船舶汙染監視監測系統

  完善我市監管水域AIS系統布局,進一步提高我市贛江等主要港區和航道水域AIS的有效覆蓋率。

  2.建設現代化港口汙染監視系統

  加強港口碼頭岸基溢油監視設備的配備,建立汙染監測網絡;推進汙染監測網絡信息資源共享,形成多種技術相結合的現代化監視監測系統。

  3.建設應急指揮決策系統

  應用船舶汙染物漂移模擬軟體、應急資源調度與管理軟體、應急救援統計與分析軟體等網絡版軟體,藉助先進的信息化手段,有效整合船舶監管信息,實現各部門應急信息數據實時共享,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四)加強應急設備設施建設,提升應急保障能力

  積極探索現代化船舶汙染應急處置體系,重點加強船舶汙染應急設備庫、應急船舶等的建設。

  1.政府部門船舶汙染應急力量建設

  隨著我市港口吞吐量日益增大,船舶防汙染壓力增加,中遠期規劃對船舶溢油應急設備庫和應急物資及救援設備點進行建設,增配應急卸載設備、溢油圍控設備、機械回收設備、溢油分散物資、吸附物資、儲運裝置以及其他配套設備;增配個人防護裝備、氣體監測設備、防爆卸載設施、專用吸附材料等化學品應急設備,使其一次溢油綜合清除控制能力儘量滿足船舶汙染應急實際需求,發揮其在船舶汙染中「應急保障、培訓演練、統籌協調」的作用。應急物資及救援設備由市級財政預算資金保障採購,提升我市應對油船、散裝危化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洩漏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短期內規劃重點要加強應急設備的保養,確保能夠及時發揮船舶汙染應急設備、物資作用。

  2.企業船舶汙染應急力量建設

  推進船舶汙染清除單位應急能力建設工作,推進船舶汙染清除單位扶持政策出臺,鼓勵船舶汙染清除單位健康發展;進一步推進港口碼頭企業防治船舶汙染水域能力建設工作,使其建立與其自身汙染風險相適應的應急能力。

  3.應急船舶建設

  在我市各基層海事處加強工作躉船、搜救指揮艇、高速搜救艇、海巡艇的配備,滿足應急處置需要。

  4.船舶汙染物接收處理能力建設

  加強船舶汙染物回收船舶等接收能力的建設,促進船舶汙染物接收作業單位的發展,提升港口碼頭船舶含油汙水、有毒液體物質、船舶生活汙水、生活垃圾的接收能力。

  在港區開展港口船舶化學汙水、船舶油汙水的岸上接收設施建設,將船舶生活汙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納入市政管網。

  (五)加強應急隊伍體系建設,提升應急救援能力

  1.應急專家隊伍建設

  建立市級應急專家庫,加強水上溢油應急專家和化學品事故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形成完善的專家隊伍系統,建立專家資源信息平臺和專家資源共享機制,定期組織專家開展業務研修;建立專家參與應急工作機制,完善各專業應急管理機構的應急管理專家組和相關決策諮詢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專家在預防和處置水域汙染事故中的參謀和智庫作用。

  2.社會專業清汙力量發展

  規範社會化專業水上清汙隊伍建設,發揮市場機制在水域汙染應急方面的作用,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上溢油和化學品應急響應和處置。按照有利於整合資源、有利於快速反應、有利於社會化管理的原則,加大對船舶汙染清除機構扶持力度,鼓勵社會力量進一步提高專業應急處置能力,積極參與水上溢油和化學品應急和救援工作。  

  3.港口碼頭企業專職/兼職清汙隊伍建設

  推進港口碼頭企業防治船舶汙染內河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工作,督促港口碼頭企業建立企業專職/兼職清汙隊伍,應對港區內小規模船舶汙染事故;並能在市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指揮下,參與大型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防汙船舶汙染應急能力建設工作領導機制和聯絡員機制。統籌協調,研究解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汙染水域環境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推進和加強對本規劃的協調、組織和監督。

  (二)加大資金投入

  統籌財政資金,在各級政府年度預算中安排防治船舶汙染應急經費,逐步建設和完善水域汙染應急設施、設備、裝備。綜合運用以獎代補等形式,調動港口企業對船舶汙染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的積極性,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防汙應急能力建設,形成多元投資機制,保障全市防治船舶汙染應急能力建設。

  (三)做好規劃銜接

  各項工作的實施要充分適應《江西省交通運輸「十三五」發展規劃》、《江西省水運「十三五」發展規劃》、《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十三五」信息化專項規劃》等經濟發展規劃及我市水運整體發展規劃的需求。

  (四)加大宣傳教育

  積極開展港航企業座談、「世界環境日」、「航海日」等主題日等形式多樣、通俗易懂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船舶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管理程序,倡導生態文明、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提高全社會認識水平和自覺遵守意識,引導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共同關注、改善和保護內河水域環境。

  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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