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並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大多數審判員(法官)都是從書記員做起。書記員(委任制)一般屬於國家公務員(政法專編行政編制),但有些地區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勞務派遣制的書記員。
書記員主要職責
在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由本院院長任免,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輔助性事項,如開庭的準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卷宗、處理文書工作,司法統計工作,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工作,協助審判人員進行調查以及對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等。
書記員也是人民檢察院的輔助人員之一,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免,其職責與法院書記員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國稱為書記官,負責掌管編案、記錄、文牘、統計等工作。蘇聯各級法院也設有書記員,有的法院還另設法院書記員和審判庭書記員。
書記員工作內容:
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製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複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書記員分類委任制書記員也稱書記員或書記官,是審判員(法官)的必經階段,為政法專編的行政編制,一般在司法機構從事內務和司法輔助工作,納入公務員考試;
聘任制書記員納入公務員考試,但會特別標註「聘任制」,在合同期內享有公務員身份,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通過司法考試後可以轉任助理審判員;
聘用制書記員不納入公務員考試,由用人單位自行招聘,不佔用任何編制。
速錄員嚴格來說不是書記員的一種,與聘用制書記員相似,但僅從事司法庭審等的速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