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廣告郵箱:420859642@qq.com
招聘廣告以及商務合作微信:1808989199
海南就業平臺
海南省最新:國企就業/事業招聘考試/世界500強(名企)就業/教師就業/醫生就業/應屆生就業/海南就業招聘會/兼職/促銷/寒、暑假工/實習生就業等就業信息發布平臺。(點擊二維碼識別關注)
海南省2019年上半年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公告
2019年上半年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將於5月18日舉行。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
二、 考點設置:
考點名稱:海南大學
考點地址:海口市海甸島人民大道58號
考點諮詢電話:0898-66279169
海南省考試局諮詢電話:0898-65852022
三、考生須知及考生守則:
(一)考生須知
1、考生應按規定的時間入場,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上午8:45後禁止遲到考生進入筆試考場。口試下午13:15後禁止考生進入口試候考室。考試正式開始後,考試過程中不得離開考場。考試結束後,任何考生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
2、考生入場時應主動出示《準考證》以及報名時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並按要求在「籤到表」上籤自己的姓名,兩證缺一禁止進入考場。
3、參加筆試的考生須攜帶必要的文具,如:2B鉛筆、黑色籤字筆、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行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智能手錶等物品。如發現考生攜帶以上禁帶物品,考生將被作違紀處理,取消該次考試成績。
4、聽力考試期間不戴耳機、聽力考試結束後仍戴耳機的考生按違紀處理,取消該次考試成績。
5、參加口試的考生要攜帶必要的文具,如2B鉛筆、黑色籤字筆、橡皮。考生不得攜帶任何通訊工具及電子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智能手錶等進入候考室和考場,否則按違規處理。
6、考試結束40個工作日後,考生可登陸教育部考試中心成績查詢系統http://chaxun.neea.edu.cn查詢考試成績。
(二)考生守則
1、筆試考生守則
(1)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2B鉛筆(塗答題卡用)、籤字筆、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尋呼機、行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智能手錶等物品。如發現考生攜帶以上禁帶物品,將作為考試違規舞弊處理。
(2)考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入場,上午8:45後禁止遲到考生進入筆試考場。
(3)考生入場時應主動出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軍人及武警人員證件、公安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護照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並按要求在籤到表上簽字。考生入場後對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核驗,兩證缺一禁止進入考場。
(4)答題前應認真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塗、錯填塗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答題卡一律無效,責任由考生自負。
(5)開考後,不得中途退場。如因身體不適要求中途退場,須舉手報告監考員,經本考場監考員報經考點主考同意,並在退場前將試卷、答題卡如數上交。
(6)應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跡的籤字筆做答,填塗信息點時只能用2B鉛筆塗黑。考生只能在屬於考生做答的位置書寫或填塗信息點,不按規定要求填塗和做答的答題卡一律無效。
(7)遇試卷分發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8)考試結束鈴聲響起時,應立即停止答題,並將試卷、答題卡放在課桌上坐在原位等候,待監考人員收齊核驗無誤後宣布「考生現在離場」時方可離開考場。任何人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後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
(9)考生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於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和教育部考試中心相關文件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參與作弊團夥、恐嚇、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並通知其所在單位。
2、口試考生守則
(1)口試考生應攜帶必要的文具(如:2B鉛筆、籤字筆等)參加考試;口試考生可在候考室閱讀紙質材料,但不得帶入考場;考生不得攜帶任何通訊工具及電子產品,如手機、平板電腦、智能手錶等進入候考室和考場,否則按違規處理。
(2)考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入場。口語考試下午13:15後禁止考生進入口試候考室。考生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軍人及武警人員證件、公安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護照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並按要求在籤到表上簽字,兩證缺一禁止進入考場。
(3)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過程中不得離開考場。
(4)考生進入候考室後,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將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5)考生領到《口試卡》後,應根據監考人員的指示認真填塗《口試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須考生填塗的欄目漏填塗、錯填塗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口試卡》無效,考生將無口試成績。
(6)考生在得到監考教師的允許後,方可離開候考室。離開候考室後不得再返回候考室。
(7)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於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
(8)口試結束後,考生應立即離場,不得向口試考官詢問口試結果和分數,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譁。
(9)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點秩序、恐嚇、威脅監考人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並通知其所在單位。
四、違紀處理:
考生應詳細閱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誠信參加考試。如果發現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違規,我局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並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或學校;違規考生應配合監考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檢查處理,籤署並接受《考試違規行為告知書》。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夥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夥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的。
五、舉報電話: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期間,海南省考試局舉報電話:13098999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