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發布《指引》幫助「誠實而不幸」債務人擺脫債務枷鎖

2021-01-07 民主與法制網

  ● 自2018年底以來,以溫州、台州、麗水遂昌為代表的個人破產制度探索便逐步開展,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

  ● 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是改革開放的先行省份,浙江法院在個人破產制度方面的探索經驗為後續制度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實踐素材和浙江樣本

  ● 個人破產制度是對整個社會觀念、文化進行改變的基本規則,目前設立推行的技術問題已經克服,主要是制度規則的跟進問題,關鍵是要有配套的規則和配套的隊伍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陳東升

  □ 通訊員 王寶奇

  個人破產制度探索提速。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這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長鞠海亭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浙江省高院出臺《指引》,其宗旨是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與「不誠實」的債務人予以區分,給前者以相對寬鬆的制度出路,同時對後者以強制執行。

  「對於誠信的債務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提供了四項激勵機制:一是只要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就能免於上黑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二是一次性解決所有債權債務糾紛;三是能讓債務人過上正常生活;四是政府為個人集中債務清理的管理人提供費用,為債務人節約成本。對債權人來說則至少有三項保障:一是摸清財產底數,引入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管理人,可多渠道調查債務人財產,最大可能摸清財產底數;二是債權實現確定性,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能明確債務人到底欠了多少債,債權人可以知曉自己能獲得多少比例清償;三是增加信任度,引入第三方是對法院的制約,有利於取得債權人對調查結果的信任。」鞠海亭說。

  結合實際探索創新

  通過辦案積累經驗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臺個人破產法。現實中,一部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陷入困境,喪失再融資、再創業能力,一定程度遏制了社會投資活力。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實際上,自2018年底以來,以溫州、台州、麗水遂昌為代表的個人破產制度探索便逐步開展,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

  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託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於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2019年8月12日,平陽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後,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對外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後,平陽法院於當年9月24日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本次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4名,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願放棄對其剩餘債務的追償權,並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後,恢復其個人信用。

  同時明確,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2019年9月27日,平陽法院籤發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並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最終,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溫州中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陳衛國對該案進行評析時指出,平陽法院辦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後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溫州56件,麗水41件;共辦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80件,溫州、麗水各33件,紹興1件。

  在債務及清償方面,浙江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涉案債務總額2.027億元;在債權人數方面,浙江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債權人共685人;在涉及執行案件方面,浙江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執行案件712件,涉及執行標的金額2.482億元。

  建立有效區分機制

  以挽救誠信債務人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指引》,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據了解,《指引》共61條,分為11個部分,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區分機制,通過債務人申報、接受債權人質詢、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管理人調查核實等措施,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債務人(「老賴」)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予以區分,在對前者強制執行的基礎上,給後者以相對寬鬆的制度出路。債務人的「誠信」是制度運行的前提基礎,如債務人有惡意逃債等不誠信行為,則集中清理程序將不予啟動或及時終止。

  為激勵和引導相關利害關係方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指引》明確,針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的誠信債務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可以結合債權人會議審議意見依法決定保留債務人生活必需品,並適當予以相關費用的補貼等。針對債權人,人民法院將引入更多調查核實債務人財產的手段,如管理人資源和破產專項資金等,並確保債務人誠實參與、積極配合,更加全面、徹底地調查核實債務人財產狀況,維護債權人正當利益。

  在《指引》建立的一套流程中,實現個人破產制度與強制執行制度充分銜接,將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等引入強制執行程序,或者說是將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財產申報等制度回歸到破產制度的本位。通過實施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反向助推執行制度回歸「強制執行」本位,進一步明確兩大制度適用的對象區別: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當事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確實「誠實」而「沒有履行能力的」,可以通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進行集中執行,從債務的鎖鏈中解脫出來。

  《指引》還結合實際進行最大程度的探索創新,如雙重表決規則的設立、將債權人會議審議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範圍的結論作為人民法院相應決定的重要依據、引導債權人作出附條件減免債務的承諾等。

  「破產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項基礎性制度,是市場經濟體系的一項基礎設施。」浙江高院副院長徐建新說,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是改革開放的先行省份,浙江法院在個人破產制度方面的探索經驗為後續制度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實踐素材和浙江樣本。

  制度落地意義深遠

  配套規則及時跟進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指引》借鑑了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做法,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機制上進行了一些突破,這些都是對未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作出的有益探索。

  據廣東省律師協會破產與清算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盧林介紹,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似於個人破產制度中的和解程序,這項機制顯然是在向正規個人破產制度的方向發展。此前,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立法,而浙江省高院發布的《指引》對地方法院內部起到司法指引作用。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不是一個過渡性的機制,將來全國層面的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後,個人債務清理機制仍然是需要的,走破產清算程序耗時耗力,涉及個人破產問題,應該採用多種方式同時進行,多管齊下。」盧林說。

  北方工業大學銀行復甦與處置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科技與信息安全研究所所長王斐民也提出,《指引》出臺正當其時,這是在前期台州、溫州以及麗水三個地方試點的基礎上進行的經驗總結,然後在浙江全省推廣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類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是在鼓勵創業、激勵創新的同時寬容失敗,若能落地,將對民營經濟的發展、個人創業創新起重大推動作用。

  以金融業為例,王斐民說,個人破產制度會促使金融業回歸理性。一些民間借貸機構為牟取暴利,會發放利率高但風險也高的貸款。個人破產制度落地後,金融機構就會回歸理性,主要用大數據驅動的信用評級找到社會裡有信用的個人作為目標客戶,而不是像以往那樣,讓借貸人提供不動產或者是其他人的擔保,金融業將得到健康、理性的發展。與此同時,金融業也可以進一步促進社會中誠實守信的人得到便利高效、低成本的融資,而讓那些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清償義務的個人得不到融資或以更高成本獲取融資,進一步強化個人破產制度和民事訴訟法的強制執行制度,這樣金融業的發展和法律實施就會形成良性互動。

  值得注意的是,對誠信債務人「破產保護」後,如何進一步遏制惡意逃廢債?

  浙江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認為,打擊惡意逃廢債需要從正反兩方面進行:一方面,建立財產登記和查詢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完善個人債務清理、個人破產配套法律制度,讓債務人有機會重新開始。

  那麼,距離個人破產制度在全國推行還有多遠?

  企業破產法起草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是對整個社會觀念、文化進行改變的基本規則,目前設立推行的技術問題已經克服,主要是制度規則的跟進問題,關鍵是要有配套的規則和配套的隊伍。

  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企業重整與清算業務部主任張繼軍認為,通過浙江個人破產制度的實踐和總結經驗,我們相信可以在最短時間內製定全國適用的個人破產制度,使真正因為市場、經營等客觀因素導致經營不善的「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擺脫債務枷鎖,激勵創業者重生,推動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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