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供需原理是經濟學的基本原理之一,其基本概念包括需求、供給、價格、需求定理、供給定理和均衡。上述六個經濟學專屬概念存在被法學重構的可能性。法學視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請求權,供給是履行特定義務,價格是義務人履行特定義務的難度,市場均衡則是權利群的完全行使與義務群的充分履行。
【關鍵詞】供需原理 基本概念 法學重構 供給需求 交叉學科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對經濟學概念進行法學重構的意義
對經濟學概念進行法學重構是經濟學的法律分析誕生的基礎。經濟學家推開「科斯之門」走進了法學之後,卻隨手關上了門。法學家如何走進經濟學?法學能否分析經濟學?經濟學家用科斯定理告訴法學家們,效率是一種公平,法學家們是否能提出逆向「類科斯定理」從而告訴經濟學家,公平是一種效率?上述三個問題的回答,皆離不開對經濟學基本概念的法學理解。美國著名法學家理察·波斯納大法官以整個法學為研究對象撰寫了鴻篇巨製《法律的經濟分析》,實現了經濟學對法學的深度交流。然則何時可見以整個經濟學為研究對象的《經濟學的法律分析》呢?
對經濟學概念進行法學重構是法學視野拓寬的必經之路。法學界已對部分原本專屬於經濟學的概念進行了重構,比如公司、股票、銀行、壟斷、傾銷以及補貼等。這種對經濟學專屬概念的重構無疑為法律的調整範圍和法學的研究領域的拓展奠定了基礎,使得包括商法、經濟法在內的諸多法律部門的理論體系得以完善、研究廣度和研究深度得以發展。但以壟斷為例,壟斷是現代微觀經濟學中市場問題中不完全競爭範疇裡的一種極端形式,①法學界重構了壟斷的概念卻至今未能以法學視角審視不完全競爭、市場以及微觀經濟學。對經濟學的概念進行法學重構並非無意義之事。筆者認為,對經濟學概念的法學重構是將經濟現象納入到法律調整和法學研究的第一步,法學視野的拓寬非經此路不可。諸如失業、通貨膨脹以及通貨緊縮等問題至今仍不被法學界認為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對其法學重構也被法學家們認為是旁門左道。令人不禁感嘆相較於開放的經濟學帝國,德沃金的法律帝國是否真的已經是封閉的「老大帝國」。法學的進一步發展固然離不開對原有理論的持續深入研究,也同樣離不開新研究領域的開闢。對經濟學中尚未成為法學研究對象的領域進行法學重構具有相當的潛力,而對經濟學基本概念的重構將加快這一進程的速度。
經濟學中的供需基本原理
需求與供給的分析方法是經濟學家獨有的思維模式,也是微觀經濟學的重要基石。可以說,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對法學有多大意義,供給和需求的概念對經濟學就有多麼重要。為了能夠清楚地闡釋供需原理中基本概念,有必要先簡單梳理一下供需原理在經濟學體系中的邏輯位置。
由於任何資源相對於人類欲望的無窮性都是稀缺的,所以社會和個人無時無刻不面臨著選擇,經濟學所研究的是如何進行選擇的問題,所以經濟學是:「選擇的科學」。又因為所謂「選擇」所要決定的是三個基本經濟問題,包括生產什麼、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這三個問題統稱為資源配置問題,所以經濟學又是研究如何分配稀缺資源的科學。正如美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在《經濟學》中寫道的:「經濟學研究我們社會中的個人、企業、政府和其他組織如何進行選擇,以及這些選擇如何決定社會資源的使用方式」。在資源配置的方式選擇問題也即經濟制度選擇上,主要有政府主導進行資源配置的指令經濟或稱為計劃經濟、以市場規律自發調節的市場經濟以及市場自發調節與政府適當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三種模式。其中混合經濟模式由於兼具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優勢,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為世界主要經濟體所採用。②
現代市場經濟之所以能夠起到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主要是依靠「看不見的手」在進行調節。而這隻看不見的手就是價格。市場的運行離不開價格機制,但價格的決定因素從威廉·配第、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的「勞動決定價值」即「單一要素說」到《人口論》的作者馬爾薩斯所秉持的「資本與勞動共同創造價值」即「兩要素說」,而後又經歷了無數經濟學家的執著探索,在「邊際革命」後由梅納德·凱恩斯的老師馬歇爾在《經濟學原理》中將價格的決定因素概括為供給與邊際效用即需求。
總而言之,在任何一種經濟制度中,都不得不在各種競爭性的用途之間分配稀缺資源。市場經濟利用供給和需求的力量來實現這個目標。供給與需求共同決定了許多不同物品與勞務的價格,而價格又是引導資源配置的信號。③
法學視角下的需求與供給
需求。法學視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請求權的意思表示,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在權利體系中居於樞紐之地位,④包括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在經濟學理論中,所謂需求是在某一時期內在某一種價格時消費者願意並且能夠購買的某種商品量。⑤在這一概念中,「商品」應做廣義理解,既包括狹義商品即有體物,又包括服務。雖然每個人需求的種類與數目各不相同,但是從個體主義方法論的角度來看,需求應當具有四個特徵即:需求的主體必然是特定的,需求必有確定而具體的內容,需求必向特定主體提出,需求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滿足。這與合同法中的要約極為類似。作為合同訂立之必需部分的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需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必須向相對人發出,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⑥在合同法中,雖然在合同訂立的過程可能出現要約的撤回與撤銷、反要約或者新要約等反覆締約過程,但在合同成立之時的要約內容必然是確定的,而要約之內容即為要約方行使請求權的依據。
總之,因為需求的內容等於合同訂立時要約人的要約內容,又因為合同訂立時要約人的要約內容也即債務標的乃合同履行時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內容,所以需求等於行使請求權。換而言之,需求即一方當事人請求合同相對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的意思表示。
供給。法學視角下的供給是履行特定義務。與需求對應,經濟學中的供給是某一時期內在某一種價格時生產者願意並且能夠生產的某種商品量。與需求不同,在經濟學上需求只是主觀願望,而供給則是供給願望和供給能力統一的結果,相較於供給願望而言,供給能力更為重要,供給的範疇小於需求的範疇。而以法學為視角對供求原理的研究有必要將供給限定在供給能力與供給願望同時具備的前提下。其意義在於需求僅僅是一種主觀上的意思表示,而供給是意思表示與履行行為的主客觀統一,這將體現在供給在法律概念上與需求的差異。
儘管需求與供給在客觀性上有本質不同,但對其研究卻不能分離。正如不存在沒有義務的權利一樣,供給方也不能脫離需求方而存在。如前所述,需求即行使請求權,請求合同相對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需求方實為請求權人。供給可以被理解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供給方實為義務人。在微觀經濟學中,市場經濟中活躍著無數筆交易。以最基本的買賣行為為例,消費者去商場購買電腦則消費者是需求方,銷售者是供給方。在經過買賣雙方討價還價後買賣合同得以訂立時。買賣合同訂立時消費者是請求權人,銷售者是義務人,消費者得依據買賣合同請求銷售者轉移電腦所有權而銷售者負有交付電腦之義務,買賣合同因消費者支付價款而銷售者轉移財產權而履行完畢,消費者對電腦的需求因銷售者的供給而滿足。在上述過程中,電腦的銷售者作為供給方實際提供的是義務,即轉移電腦的財產權。由上述實例可知,供給即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相對人的請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一定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的意思表示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