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普定法院審結張某、周某某等十二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

2020-12-25 安順法院

2020年6月28至30日、10月9日,普定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某、周某成等1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經審理查明,張某原系普定縣貓洞鄉高龍煤礦老闆、程順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2011年,程順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挖機出租人程某某因租金髮生糾紛後互相械鬥,至一人死亡,張某作為幕後主使人在支付死者186萬元後未被追責。2012年1月,張某幕後控制貴州航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運作,在未經得公司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將他人股金以及自己的資金用於高利放貸從中牟取暴利。期間,豢養刑滿釋放人員被告人周某某為己所用,周某某藉助張某的力量不斷發展自己勢力,以從事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為斂財主要手段,兼當「地下執法隊」為他人處理糾紛及經營涉黃行業,「以黑護商、以商養黑」,逐步形成了以張某、周某某為組織、領導者,以肖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吳某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催要高利貸及強立的債權,有組織地到被害人經辦的企業、煤礦進行滋擾、堵門、斷電,到被害人住所、單位採取毆打、糾纏、跟貼被害人,將被害人帶至航龍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辱罵、威脅或強拿硬要等方法逼取高利貸及主張非法債權。該組織除非法討債之外,還蔑視法律權威,有組織地實施聚眾鬥毆犯罪,且在人民警察出警制止時公然挑釁公權力,暴力抗法。該組織為樹立組織強勢,在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西秀區、普定縣、畢節市納雍縣等多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組織賣淫、妨害公務、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達26起,造成被害人心理畏懼,不敢反抗、不敢報案,迫使多名被害人或抵押商鋪、或變賣股份、或停產停工、或轉讓門店、或背井離鄉。同時,該組織還利用組織的勢力和影響,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一貫為非作惡,肆意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普定縣人民法院依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歸案後的認罪態度等,對被告人張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周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組織賣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組織成員分別判處三年至二十年不等刑罰,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某等人向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對被告人張某、周某某維持原判,對部分組織成員孫某某、吳某某因二審期間出現新的量刑情節,依法予以部分改判,對其餘組織成員維持原判。

來源:普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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