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市公安局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獲悉,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 平總書記「5·19」重要講話精神,深入開展全市公安機關「愛大連 愛公安 愛崗位」主題教育實踐活動,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最大限度服務群眾、方便群眾,市公安局主動作為,研究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新舉措,以實際行動回應人民群眾所期所盼。
記者了解到,此次市公安局推出的17項40條便民舉措,是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開展群眾和企業「辦事難」專項整治的務實之舉。我市警方堅持問題導向,圍繞戶籍、居住證辦理和印章、犬類管理4方面業務,進一步下放受理審批權限、縮短辦事時限、精簡審核手續、停徵工本費用,突出距離最近、時限最短、體驗最優,打通服務人民群眾的最後「一公裡」;突出解決戶籍管理難點問題,出臺3個文件,對居民變更姓名出生日期、二手房交易後戶內滯留戶口遷移、國外出生但未取得外國國籍兒童回國落戶等問題進行了規範;出臺《大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疑難戶口集體審核工作制度》,建立疑難戶口依法規範審核機制,公正、快捷、高效解決群眾疑難戶口問題。
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出臺系列便民新舉措,是全市公安機關踐行「愛大連 愛公安 愛崗位」主題教育活動的具體體現。樹立「愛大連」主人翁意識,以便民利民戶籍政策「築巢引鳳」;樹立「愛公安」忠誠職業理念,通過「展示最優窗口·樹立崗位標兵」活動,教育引導廣大民警根植「親民、愛民、為民」理念,真正叫響「我的社區我負責」、「我的窗口請放心」;樹立「愛崗位」核心價值觀,組織全局窗口和社區民警開展專題培訓,建立長效服務機制,確保人民群眾滿意安心。
便民利民新舉措具體內容
戶籍管理方面(即日起實施)
一是下放受理審批權限
(一)下放3類、4項審批權限
1.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落戶受理審批權限由區、市、縣公安(分)局下放到派出所。
2.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更正審批權限由區、市、縣公安(分)局下放到派出所。
3.居民添加曾用名辦理權限由區、市、縣公安(分)局下放到派出所。
(二)下放2類、2項受理權限
1.調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審批權限,由各區、市、縣公安(分)局受理審批調整為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各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辦理。
2.調整補入遺漏戶口審批權限,由各區、市縣公安(分)局受理審批調整為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各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辦理。
二是縮短辦事時限
(一)對3類、9項戶口業務進一步縮短時限
1.縮短補入遺漏戶口辦理時限。由原來的2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辦理完結。
2.縮短戶口主項變更更正辦理時限。姓名(未成年人除外)、出生日期、民族、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變更更正戶口業務,由原來的10個工作日均縮短為5個工作日辦理完結;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更正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辦理完結;居民添加曾用名由原來10個工作日縮短為當場辦理完結。
3.國外出生兒童回國隨父(母)落戶,由原來3個工作日縮短為當場辦理完結。
(二)縮短身份證辦理時限
1.按照省廳統一部署,身份證縮短辦證時限,速遞證由原來的15個工作日縮短為城區9個工作日,農村11個工作日發證。普通證從原來的25個工作日縮短為19個工作日發證。
2.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省廳規定的24小時縮短為當日受理當日發證。
三是精簡審核手續
精簡3類、5項戶口共取消手續11種
1.精簡本市生源大中專畢業生回原籍落戶手續,取消報到證(派遣證)或學校出具的未參加畢業分配證明;
2.精簡新生兒呈報出生手續,取消《落戶通知單》;
3.精簡違反計生政策新生兒呈報出生手續,取消新生兒撫養權法院判決書或聲明公證書、有撫養權方婚姻狀況聲明公證書、違反計生政策的個人聲明、醫院分娩病志等;
4.精簡居民更正出生日期手續,取消其他單位的旁證材料、大連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5.精簡居民變更姓名手續,取消大連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四是停徵工本費用
停徵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包括:
1.未滿16周歲申領
2.年滿16周歲申領
3.港澳臺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申領
4.華僑回國定居申領
5.外國人(含無國籍人)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申領
6.首次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首次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6種情形。
五是解決難點問題
1.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公民姓名出生日期變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 》,規範居民變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條件及流程,對於未成年人申請變更名字理由正當的,原則上不限制次數。居民辦理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並出過國的、辦理過《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並出過境的、辦理過《居民身份證》的,理由正當的準予變更名字;
2.出臺《關於明確二手房交易居民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解決二手房交易後戶內滯留戶口遷移問題;
3.出臺《關於重新規範國外出生兒童回國落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國外出生但未取得外國國籍的兒童,回國隨父(母)落戶依法予以辦理。
居住證管理方面
(即日起實施)
依據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第663號令)第二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根據公安部、省公安廳相關文件精神,市公安局經過認真研究,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並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嚴格居住證辦理工作的通知》(大公治明發〔2018〕 89號)文件,對符合下列5種辦理居住證條件之一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當場申辦居住證:
1.在我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半年,能夠提供半年以上社保證明的;
2.在我市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連續就讀滿半年的學生及其同住父母,能夠提供就讀證明的;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在連投 資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滿半年,能夠提供營業執照的;
4.在本市購房滿半年,能夠提供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合同或發票的;
5.與本市戶籍人口結婚滿半年,能夠提供結婚證的。
印章管理方面
(6月1日起實施)
依據市公安局《關於改進和加強我市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見》,將實施如下便民利民舉措:
1.公章刻制業審批權限,由市局下放至各區、(市)縣公安機關;
2.我市公章刻制企業不再實行總量控制,凡符合行業標準的,皆可申請加入本行業;
3.進一步簡化辦事流程,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的審批時限從2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4.取消了公安機關對用章單位的公章刻制行政審批,實行公章刻制後置備案。我市公安機關將不再直接受理用章單位申刻材料的審驗工作,受理的主體由公安機關變為有資質的公章刻制企業;
5.公章刻制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我市不再實行劃片刻制公章刻制規定。用章單位依據公章製作單位的服務質量及自身便利,可自主選擇有資質的公章製作單位。公章製作單位完成印章製作時間縮短為1天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