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社保可以說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存在工作變動導致不同城市繳納兩份社保的狀況。那麼,一個人可以交兩份社保嗎?同時交兩份社保都有哪些影響呢?
首先看看勞動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
1、法律並未對個人和兩個及以上的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做出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個人可以同時和兩個及以上的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法律沒有規定勞動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任職的情況下可以選擇一處繳納社會保險。
由於目前的社會保險還屬於地方統籌,尚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國統籌。因此,如果個人同時任職的多個單位都在同一個地區,實際上是無法實現在每個單位都繳納社會保險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繳納社會保險。
更重要的是,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文件規定,參保人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重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簡單來說,兩地繳納社保同月份部分無法合併,會退還一個城市的個人部分,企業交的那部分會歸當地社保統籌基金裡保障當地養老金發放。如果一個人同時交了兩份社保,不管合併不合併,都只能享受一份社保的待遇。所以說,一人交兩份社保並沒有什麼嚴重的後果,但是在小編看來,這完全是沒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