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證原件遺失 應聘者獲賠
由於當事人未舉證受到多少直接和具體的損失,法院判決被告賠5000元
陳軼珺 通訊員 敖穎婕
周女士為應聘保險代理人交出中專畢業證原件,不久後卻被告知證書遺失了。交涉未果後,周小姐把傳遞證書的楊女士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證書原件,否則索賠6萬元。日前,市一中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周女士不能舉證其直接的、具體的損失,遂維持了原審酌情判令兩被告賠償財產損失1000元、精神損失4000元的判決。
2005年10月中旬,周女士為辦理應聘某人壽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的報名手續,將中專畢業證書原件交給楊女士,並由楊女士交付保險公司予以審核。嗣後,楊女士及保險公司未再將上述證件原件返還周女士。周女士分別向楊女士和保險公司索要證書,還向保險業有關主管部門交涉,均未果。周女士感到證書的遺失影響了自己此後的求職,遂於2008年底時將楊女士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證書原件,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精神損失費25000元。由於在訴訟過程中查明證書原件確已遺失,周女士變更訴訟請求,表示主張證書原件滅失的折價款29475元、經濟損失5000元以及精神損失費25,000元。
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向頒發周女士學歷證書的上海某管理學校進行了調查,了解到如果周女士遺失畢業證書原件,該原件不能予以補辦,但周女士可以向學校申請,由學校出具相關學歷證明,該證明與畢業證書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後學校通過法院向周女士交付了學歷證明。於是原審法院在對損失進行酌定後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周女士經濟損失1000元;精神損失費4000元;並駁回了周女士其餘訴訟請求。周女士不服上訴。
二審中周女士訴稱,畢業證書原件遺失,致使其就業受阻,精神上受到很大打擊,蒙受巨大的經濟及精神損失,故一審提出的賠償數額並不為過。但楊女士和保險公司方面則始終堅持已將畢業證書原件交還了周女士,並表示能夠接受原審法院判決。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由於畢業證書原件已經滅失,楊女士、保險公司已經無法返還原物,在此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認同原審法院關於證書原件的滅失並不代表中專學歷的喪失。周女士所述費用的花費是獲得知識、學歷相對應的對價,而並非是畢業證書原件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款。由於周女士在本案審理期間,未舉證證明因畢業證書滅失給其造成何種直接的、具體的損失,故對其提出的財產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予支持。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提醒 如被收證,應聘者要和用人單位約定歸還期
公司收走了周女士的學歷證書原件,是引發這場訴訟的主要原因之一,於是很多職場人士提出質疑:「學歷證書可以複印,單位有沒有權利收取待聘職工的學歷證書。」對此相關律師表示,公司收學歷證書無妨,但收取後必須要在相應的時間內歸還,不得將員工的學歷證書作為「押金」扣押在單位。
不少公司的HR向記者透露企業收取員工學歷證書原件是用於驗證學歷的真偽性,這完全是因為目前存在學歷注水。招聘環節中,應聘者不乏出現提供假學歷、假資歷,甚至假身份的現象。「一般我們驗證好便會立即歸還,不會扣押。」某日資公司的HR梅小姐告訴記者:「如今社會上的各類學歷證書、資歷證書多到眼花繚亂,一不注意就被假證矇混過關,單單是幾張證書複印件無法分辨真假。」
但梅小姐也告訴記者,「雖然多數企業驗證真假後,會立即歸還,但也不排除部分單位收取畢業證書用以防止試用期員工跳槽。或是擔心員工洩露公司商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則,去投靠競爭對手。一般而言,公司的HR會對員工的學歷證書等予以妥善保管,但是也不能排除遺失的可能性,建議職場人在遇到公司提出的這類要求後,多長個心眼問一下公司收取學歷證書原件派何用,何時將歸還。
上海原本律師事務所賈草律師告訴記者,企業無故扣留、遺失職工學歷證書等檔案的可以依據《檔案法》等條例給予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陳軼珺
上海《青年報》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