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離婚協議書怎麼寫》第2章 協議離婚需滿足的條件
協議離婚需滿足下列條件:
(1)雙方為合法夫妻身份且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合法婚姻關係一般領有結婚證。在生活中常見的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因不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這一特定要件,所以不能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訴請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離婚涉及當事人身份關係的解除,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獨立自主地去行使相應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只能以訴訟方式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
(3)協議離婚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離婚應當是夫妻雙方真實而非虛假的意思表示,離婚的意願應當是雙方自願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
(4)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如夫妻同意離婚,但對共同財產如何分割不能協商一致,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5)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我國《婚姻法》第2條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如果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的規定,自然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如雙方當事人在財產分割條款中處分了第三人的財產或者為了逃避債務將全部財產歸屬一方所有,因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即使已經辦理完離婚手續,相應的條款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1997年5月12日,施燕嫻、曹安翔登記結婚,2012年登記離婚,後又於2017年12月1復婚,2018年9月再次登記離婚,並籤訂《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兩人感情不和自願離婚,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1)兒子讀書,學費施燕嫻負擔。(2)家中房子3套歸施燕嫻。(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名下的債務均由施燕嫻承擔。(4)男女雙方均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協議內容沒有任何異議。施燕嫻、曹安翔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曹安翔沒有向有關部門主張變更或撤銷上述離婚協議。
2019年5月,曹安翔以離婚協議約定家中4套房屋全部歸施燕嫻所有而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起訴,由其實際居住使用的1套房所有權歸其所有,但該房登記於施燕嫻名下。
【問題】施燕嫻、曹安翔方所籤訂的離婚協議的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