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

2020-12-20 中國蚌埠網

為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68號)、《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皖發〔2015〕26號)和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低保工作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著力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範管理,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第二條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規程開展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開展低保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保盡保。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低保範圍。

(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規制度,完善程序規定,暢通城鄉居民的參與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開力度,做到審批過程公開透明,審批結果公平公正。

(三)動態管理。採取低保對象定期報告和管理審批機關分類覆核相結合等方法,加強對低保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統籌兼顧。統籌城鄉、區域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到低保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低保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3個基本條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通過審核審批程序,可以獲得低保。

第五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農村低保。

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實際居住滿1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其他適用農村低保。

第六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確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成員,具體包括:

00001. 配偶;

00002.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00003.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00004. 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00001. 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00002. 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00003.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00004. 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保障標準

第七條   低保標準,分為城市低保標準和農村低保標準。

第八條   低保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和物價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或者適時調整。進一步完善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增強價格臨時補貼對物價變動的敏感度。

原則上,城市低保標準可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25-35%確定,農村低保標準可按照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5-45%確定。各地要逐步縮小城鄉低保標準差距,實現城鄉低保標準按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比例逐步趨於統一。

農村低保標準應與扶貧標準相銜接,2017年實現「兩線合一」。「兩線合一」後農村低保標準要按照量化調整機制科學調整,確保農村低保標準不低於按年度動態調整後的國家扶貧標準。

第九條每年6月底之前,各市應確定本年度低保標準,從當年7月開始按公布的新標準實行。低保標準調整後,各地要及時、重新核實低保家庭經濟狀況,同步調整提高低保對象月人均補助水平。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

第十條家庭經濟狀況是指低保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財產時,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就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

第十一條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後,家庭現金收入和實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四個方面。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僱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同時扣除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支出。

家庭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淨收入。

財產淨收入指家庭成員所擁有的金融資產、住房等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

轉移淨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轉移淨收入。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核算辦法:

(一)家庭收入不穩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請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二)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按用人單位證明或者本人工資卡的銀行流水計算收入;

(三)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實際發放標準計算;

(四)外出務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無法提供證明或出具的證明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後計算收入;

(六)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七)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係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簡稱供養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00001. 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00002. 供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月標準2倍的,視為無能力承擔供養義務,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00003. 供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月標準2倍的,將其人均收入高出月低保月標準2倍部分的5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基本計算公式為:贍(撫、扶)養費=(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50%÷贍(撫、扶)養人。

(八)因徵地、拆遷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費的計算:

00001. 因徵地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償費,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一次性安置補償費÷(家庭人口數×當地低保標準)〕,該家庭不予獲得低保。

00002. 因房屋拆遷領取的一次性拆遷補償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含必要裝修)部分,其剩餘部分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獲得低保。

00003. 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扣除經查實確需購買安置住房(含必要裝修)和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後,按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獲得低保。

00004. 領取一次性補償費的家庭,在可分攤的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領取的一次性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低保。

第十三條家庭財產是指低保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經營性大型農機具、經營性船舶、經營性房屋,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並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僱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三)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四)在申請低保之前或獲得低保期間,家庭水、電、氣、通訊費支出、日常消費水平等,連續6個月高於當地政府對獲得低保待遇人員規定標準的;

(五)擁有當地戶籍,但長期(6個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

(六)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

(七)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並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勞動生產的;

(八)拒絕配合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九)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十)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

(十一)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十二)人為閒置承包土地、山林、漁場的家庭;

(十三)特困供養救助對象;

(十四)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不能獲得低保的。

第十五條   生活困難、單獨立戶(靠家庭供養無法單獨立戶,可按照單人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申請低保的,其獲得低保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自行制定。

重度殘疾人指持有一、二級殘疾證的人員。

第十六條全面落實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政策,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申請低保的,其獲得低保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市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自行制定。

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是指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撤銷街道辦事處的縣(市、區),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社區代行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職責。

第十八條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在同一縣(市、區)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一般按戶籍類別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第十九條申請低保,應當由家庭成員或家庭成員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申請低保時,申請人應如實填報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房產證、土地(山林、漁場)確權證明、收入證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且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全面建立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獲得低保備案制度。

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獲得低保的,需填寫《安徽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獲得低保備案登記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單獨歸類存檔備查。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信息核對)、審批等事項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入戶調查人員每組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三條調查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託核對機構,對低保申請人家庭及其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並出具核對報告;

(二)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實際生活情況和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填寫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並由調查人員、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分別籤字確認;

(三)鄰裡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或者單位走訪了解其日常生活、從業情況和經濟狀況等;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支出推算。根據申請人消費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四條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開展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以鄉鎮(街道)、村(居)或分片進行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包村(居)幹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少於參加評議人數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不多於三分之一。

每次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人數不得少於9人(評議成員人數應為單數)。

第二十五條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獲得低保的條件、補助辦法、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二)介紹情況。由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人員介紹調查情況。

(三)現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及調查結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束後,進行無記名投票。

(四)形成結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評議情況和投票結果,對得票過半數的申請家庭視為通過民主評議。

(五)籤字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有詳細的民主評議記錄等資料,並有參加評議的人員籤字確認。評議結論無論同意與否,都要將完整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六條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信息核對。

對於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符合低保條件,但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入戶調查並作出認定。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審核建議,並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公示,公示期為7天。辦結時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低保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對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辦結時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並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的低保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全部入戶調查。嚴禁不經低保審核審批程序直接將群體或個人納入低保範圍。

擬批准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內容包括: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保障類別、擬保障金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低保的,通過系統列印發放低保證,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對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長期末端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對低保家庭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保障類別、保障金額、當期低保領取總額等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縣級民政部門網站長期公示,並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要注意保護低保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獲得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三十條低保金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城市、農村低保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發放。縣(市、區)民政部門要通過低保信息系統,按月提供低保金發放清單,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委託銀行等金融機構打卡發放,確保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低保家庭人口結構和收入來源變化情況,分成A、B、C三類,實行分類施保、定期核查,動態管理。

A類: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並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家庭。

B類:家庭成員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級以下殘疾人並且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

C類: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並且收入來源不固定的家庭。

第三十二條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制定具體辦法,對獲得低保對象定期核查。對A類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對B類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C類家庭,原則上實行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

第三十三條 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低保金。

第三十四條實施分類救助,對低保家庭中的A類、B類人員,按比例增發一定數額的低保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低保金,不重複獲得。

(一)A類人員,按不低於其本人低保補助水平的30%增發低保金。

(二)B類人員,按不低於其本人低保補助水平的20%增發低保金。

第三十五條建立低保檔案分級管理制度。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低保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一規範、安全有序,並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保存或者銷毀。

(一)審批類檔案。包括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房產證、相關困難證明材料等原件或複印件,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照片,低保審核審批表,動態管理審核審批表等。

(二)日常管理類檔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會議記錄、工作請示、報告、總結、批文、信函、低保資金發放匯總表、資金劃撥憑證、低保對象花名冊、調增(減)人員花名冊、低保金調增(減)人員花名冊等。

審批類檔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保管。

日常管理類檔案,由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建檔保管。

第三十六條大力提升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應用並不斷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全面實現低保網上受理、審核、審批,並及時、準確地更新數據和維護好系統運行。  

第三十七條建立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定期參加公益勞動。

第三十八條 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鼓勵、引導具備就業能力的困難人員積極就業,增強其就業動力。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備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可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低保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本年度實際保障對象數量測算下年度所需低保資金,並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低保資金支出計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低保資金管理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民政廳《安徽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財社〔2015〕622號)執行,實行專帳核算,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被擠佔挪用。

第四十一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保障對象增加(減少)、保障標準調整等因素需調整低保資金預算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3〕72號)要求,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將必要的低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低保諮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四條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逐一核查,及時反饋核查結果,並對實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條市、縣兩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低保定期組織專項檢查;省級組織抽查。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一)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從事低保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0001.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低保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核、審批的;

00002. 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准的;

00003. 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予以批准的;

00004. 未按規定履行告知、保密職責的;

00005. 截留、擠佔、挪用、私分低保資金的。

(二)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發放;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可以處以非法獲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騙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間,可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縣級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或者減發、停發低保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操作規程規定,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從本地實際出發,可制定本操作規程實施辦法,並報省民政廳、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操作規程由省民政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民社救字〔2013〕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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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認定工作,切實提高低保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和《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結合實際,
  • 安徽省人社廳:最低工資標準計劃2018年予以調整
    核心提示:備受關注的「最低工資標準」,啥時能調整?日前,安徽省人社廳做出回應,「計劃2018年予以調整」。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已有上海、深圳、天津、北京等17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
  • 關於改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政策解讀
    一、問:改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政策依據答: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第十條規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參照當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一定比例確定,也可以參照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
  • 2020年北京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錢一個月
    2020年北京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錢一個月?  答:2020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家庭月人均1100元調整為1170元。調整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於2020年7月起實施。   據了解,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主要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本市居民基本食品費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費用支出為基礎進行測算,綜合考慮了物價指數和社會保障相關標準,兼顧了區域發展差異,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同時,還充分考慮了疫情對困難群眾生活的影響。  什麼是最低生活保障?
  • 《關於印發<遼寧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
    一、出臺背景  2013年12月,經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廳、省民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等7部門聯合制定下發了《遼寧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範》(遼民發〔2013〕62號),以下簡稱《操作規範》),對低保申辦程序、資金發放、日常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提出明確規定,2015年《操作規範》進行了一次修改。
  • 2020年度安徽省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先鋒網消息: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0〕78號)和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落實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高校畢業生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皖人社秘
  • 瀋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遼寧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 王益區民政局召開社會救助兜底保障 「三排查三清零」工作安排暨...
    為進一步織密織牢轄區困難群眾兜底保障網,助力全區高質量完成脫貧攻堅任務。4月1日下午,王益區民政局組織召開了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三排查三清零"工作安排暨政策培訓會。各鎮(辦)分管領導、民政助理員、各村(社區)民政工作負責同志和區民政局相關科室等90餘人參加會議。
  • 鄭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 730元
    今年7月1日開始,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調整,從每人每月700元提高為每人每月730元。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耕地0.3畝以下的低保家庭,其低保標準按照新標準的100%核定為每人每月730元;0.3畝及以上的,其低保標準按照新標準的70%核定為每人每月511元。
  • 杭州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和困境兒童生活補貼標準
    日前,經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下發通知,調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和困境兒童生活補貼標準,新標準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蕭山區、餘杭區、富陽區、臨安區以及杭州錢塘新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1041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102元。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由每人每月1734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837元。
  • 民政部:明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等9類社會救助對象
    第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本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經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符合下列規定的家庭:(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 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8年11月12日北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城鄉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市民政局開展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殘疾人「兩補」工作績效評價
    為進一步提高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殘疾人「兩補」工作服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全面客觀衡量各縣區2020年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殘疾人「兩補」工作的規範性、有效性和滿意率,即日起,市民政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孤兒生活保障和殘疾人「兩補」工作第三方績效評價。
  • 鹽城在蘇北率先實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一體化
    今年67歲的馮輝從航運公司退休後,在家含飴弄孫,生活很是愜意。「剛退休時,每個月的退休工資是800多塊錢,這些年退休金在不斷上漲,現在每個月拿到手有近3000塊錢。」馮輝說,「退休後生活有保障,日子過得很充實,社保制度讓我們這些退休同志『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制度不斷創新突破。
  •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巴彥淖爾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確保低保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令)、《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