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縣的小青年曾某,遇到一件「好事」:用自己的身份證,花上幾十元辦理兩張銀行卡,再出售給他人,輕輕鬆鬆就能賺到數百至數千元。然而,他賺到的不是錢,而是一副「銀手鐲」。
12月2日,吉安縣警方根據上級反詐中心線索,稱轄區有人買賣銀行卡。接到指令後,民警立即對該線索進行分析研判、摸查核實,最終鎖定了其中一名嫌疑人小曾的信息和落腳點。
小曾交代,自己愛玩遊戲,長期混跡網吧。因無業,沒有經濟來源支付網費的他,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認識了在同一網吧上網肖某,肖某向其介紹了辦理銀行卡、手機號碼卡、U盾轉賣掙錢的方法。
就這樣,在接下來的幾天裡,曾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在銀行開立了2個銀行帳戶並賣給肖某,獲利1600元。後經公安機關調查,曾某的銀行卡被犯罪分子用於實施網絡詐騙,短短數天內,詐騙受害人匯入曾某銀行帳戶的錢款流水金額就有100萬餘元。
很快,肖某以及另外有著和曾某相同經歷的4名小青年也落了網,繳獲銀行卡15張,詐騙受害人匯入的錢款流水總金額高達1000萬餘元。
辦案民警稱,很多「實名不實人」的手機卡、銀行卡是不明真相的在校學生、村民、農民工等群體在開卡中介帶領下開戶的,這些開戶人不知道會受到信用懲戒或法律懲處,也不知道會讓很多無辜的群眾因被騙走巨額錢款而家破人亡,令人十分痛心。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曾某等6人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中。
為了一兩百元,最多不過千餘元的利益,一些人將銀行卡、手機卡出售時其實已將自己的「身份」同時出售,一旦不法分子藉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實名辦卡人就成了「替罪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有明確的注釋: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類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僥倖心理,覺得自己沒有參與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會觸犯法律。然而,這種狡辯無法為其「助紂為虐」的行為脫罪。
在銀行卡方面的懲戒措施主要包括:
信用懲戒,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將記入個人徵信,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限制業務,5年內暫停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即在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帳,不能刷卡購物,不能在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註冊支付寶帳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
嚴管帳戶,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人員新開帳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還會加大審核力度。
在電話卡方面的懲戒措施主要包括: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電話卡,且被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造成損失的失信用戶,三大通信運營商實施只保留1張電話卡、5年內不得辦理手機卡入網業務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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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安縣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