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個「統一」!江西省579萬參保職工實現住院醫療待遇等政策統一

2020-12-20 瀟湘晨報

江南都市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娜、實習生劉漢蕾、張蘭春報導:" 聚焦全省醫保籌資和待遇不統一引起的企業負擔不均衡和職工待遇攀比問題,在全省範圍內對職工醫保政策予以統一規範,為全省 579 萬參保職工提供公平適度的醫保待遇。"12 月 16 日,記者從省醫保局獲悉,我省出臺《關於統一規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的實施意見》。在全省構建起繳費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補繳、個人帳戶、住院醫療待遇、大病保險待遇、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一規範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

●統一繳費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下同)

繳費基數: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月繳費基數按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確定。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300% 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 300% 確定;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60% 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 60% 確定;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在職轉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為保障政策平穩過渡,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確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統籌地區,可自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實行最長 3 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後統一按本意見執行。

繳費費率:用人單位 6.8%(含生育保險費 0.8%)、職工個人 2%;靈活就業人員 8.8%(含生育保險費 0.8%)。

繳費方式:用人單位、職工按月繳納,靈活就業人員按年繳納。

大病保險費

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人數乘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之積確定;職工、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確定。

繳費費率:用人單位 0.3%;職工、退休人員 0.2%;靈活就業人員 0.5%。

繳費方式:用人單位、職工、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按年繳納。職工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可從其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中直接扣除。

●統一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下同)達到男滿 30 年、女滿 25 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實際繳費年限指統籌地區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後,參保人員實際參保並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指統籌地區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

●統一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補繳政策

因用人單位原因沒有按規定參保繳費的,經勞動仲裁或法院裁定後,可以辦理費用補繳。補繳標準以辦理補繳手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和本人分別按 6.8% 和 2% 的費率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補繳時個人帳戶劃入比例補劃個人帳戶。未按規定參保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的,可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 8.8% 的費率,一次性躉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在職轉退休手續,並按躉繳時個人帳戶劃入比例補劃個人帳戶。未按規定一次性躉繳的,由醫保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個人帳戶餘額後,辦理終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手續。

●統一個人帳戶

劃入基數:職工及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確定;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本人基本養老金確定,其他退休人員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確定。

劃入比例:職工及靈活就業人員每月按 2.9% 的比例劃入;退休人員每月按 3.5% 的比例劃入。個人帳戶的劃入比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統籌地區,可自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實行最長 3 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後統一按本意見執行。

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繼續享受統籌地區住院醫療保險待遇,不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統一住院醫療待遇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統一為:一級醫療機構 200 元、二級醫療機構 500 元、三級醫療機構 800 元,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統一為 10 萬元。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統一為:一級醫療機構 95%、二級醫療機構 90%、三級醫療機構 85%。住院報銷比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統籌地區,可自本意見執行之日起實行最長 3 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後統一按本意見執行。

治療精神病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不設起付線;惡性腫瘤放化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設起付線。

●統一大病保險待遇

參保職工發生的超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0 萬元),且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含門診特殊慢性病)的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基金按照 90% 的比例支付。

大病保險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統一個人先行自付比例

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殊慢性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一為 10%。按規定辦理了異地安置手續的人員執行統籌地區同等級醫院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標準;按規定辦理了跨省轉診轉院手續的人員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一為 10%。

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或異地安置手續、在省內其他統籌地區就醫所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一為 15%;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或異地安置手續、在省外就醫所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一為 20%。

編輯:陳凱

【來源:江南都市報·ZAKER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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