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
雙方未籤訂書面合同
對方突然一句「不賣了」
交易取消,訂金也一起泡了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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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
在雙方並未籤訂書面合同的前提下
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帳憑證
這些電子數據
能否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什麼樣的微信記錄
能作為有效的證據?
這些超實用的知識點
你值得擁有,必須收藏!
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2020年5月1日起,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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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微信證據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
微信證據分為以下六種
1 文字微信記錄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2 圖片微信記錄
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3 語音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 視頻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頻。
5 網絡連結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發送的網絡連結。
6 轉帳支付信息
使用支付、轉帳、紅包功能時產生的支付轉帳信息。
使用技巧
目前微信新增的個人微信帳單下載功能就能直接將個人帳戶微信轉帳交易記錄導出,同時還加蓋了騰訊公司公章(電子章),只需八步就能輕鬆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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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生成這樣的交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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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其他證據
QQ聊天記錄、抖音視頻能否作為證據?
QQ聊天記錄屬於即時通信信息,抖音屬於視頻電子文件,兩者均屬於電子證據範圍。
電子郵件籤約回復「同意」後毀約,可以當做證據嗎?
合同法中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回復「同意」後,系對郵件內容的承諾,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內容系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屬於電子證據範圍。
所有的聊天記錄都能作為證據嗎?如何使證據更有效?
符合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原則的記錄可視為證據;在交流敏感內容時,可先與其進行語音確認(語音添加至「收藏」後,訊息同步至雲端後臺),重要信息如合同、借條等要求其拍照,以上記錄可證明其本人操作。
微信等聊天記錄別輕易刪
尤其是與轉帳、付錢相關的記錄
說不定就能用上哦~
部分素材來源:人民法院報、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