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湯維建
■ 認識民事檢察服判息訴工作的價值,已經不能僅僅從機械辦案或僅僅從司法的角度來觀察認識,應該從更為宏觀的社會治理角度和視野來評估和認定。
■ 作出不支持當事人監督申請決定的案件,其難度、工作量並不因不抗訴而降低,相反此類結果後續的服判息訴工作量不僅十分巨大,而且意義也十分重大。
■ 民事檢察官的基礎法律素質是合格的,目前比較缺乏的是在辦案中開展群眾工作的能力。只有通過大量辦案,經過現實的一個個案件的捶打磨鍊,才能提高綜合辦案素質。
今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開展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檢察官業績考評工作。近日,最高檢召開會議,強調以抓實業績考評為抓手,全面推進檢察事業高質量發展。
對民事檢察官開展業績考評,需要有更具針對性、操作性的考評指標體系。那麼,民事檢察有何特別之處?民事檢察的業績考評指標怎麼設置?怎麼推進?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全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湯維建。
記者:開展檢察官業績考評,民事檢察工作有哪些特別之處需要給予特別關注?
湯維建:各級檢察院的民事檢察部門,在制定本部門業績考評實施細則時,應當特別關注對促進當事人和解和服判息訴這部分工作的價值評價。
民事檢察的多數案件是以維持法院決定為結局的,是對民事訴訟活動的肯定性評價,這種評價的意義在於維護司法權威、消解社會矛盾。目前的類案監督、精準監督,則是對法院裁判的消極評價,對原有司法秩序的糾正。這種監督體現的是檢察監督的質,但是從案件數量上,它們又是檢察機關辦案中的少數。
以抗訴為代表的裁判結果案件監督為例。據司法機關公開披露的相關數據顯示,超過八成的案件是需要檢察機關開展調解或是服判息訴工作的,就社會治理而言就是矛盾糾紛的最終解決。
目前這部分工作在檢察院工作評價還未作為重點體現出來,而現實中它們是民事檢察的工作主體,這部分工作業務體現不充分,會在直觀上造成民事檢察業務量過少的虛假印象。因為就工作量而言,案件結果(是否抗訴)與其工作難度、工作量並不一定有直接聯繫,作出不支持當事人監督申請決定的案件,其難度、工作量並不因不抗訴而降低,相反此類結果後續的服判息訴工作量不僅十分巨大,而且意義也十分重大,只是目前對此還缺乏充分的認識。
記者:應如何準確認識和把握促進當事人和解和服判息訴在民事檢察工作評價中的地位?
湯維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社會治理的重中之重,而「法治是社會治理的最優模式,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誌」,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糾紛也就是民事糾紛過程中,鑑於其程序的權威性,在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中,民事訴訟是最終法治保障。在這一程序中,民事訴訟又將檢察監督置於最後,在民事檢察監督之後,當事人法定的救濟渠道即告終結。它是當事人解決民事糾紛的最後救濟渠道,屬於「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中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環。
而在民事檢察的現實中,大多數當事人的申請是沒有得到支持,在這個法治環節中如何化解此類糾紛,使得當事人接受檢察院決定服判息訴,對社會治理制度而言就至關重要了。特別是,雖然進入民事檢察程序的糾紛在民事糾紛比例中屬於極少數,但是此類糾紛多數屬於長期積累的矛盾,屬於社會治理中的難點、頑點問題。如果民事檢察未實現化解相關案件糾紛的作用,相關矛盾就會從法律規制中脫軌失控,甚至容易惡性發展,後果無法預料。
所以,認識民事檢察服判息訴工作的價值,已經不能僅僅從機械辦案或僅僅從司法的角度來觀察認識,應該從更為宏觀的社會治理角度和視野來評估和認定:化解此類矛盾,雖然數量不彰,但是社會意義巨大。所以,民事檢察的服判息訴工作直接體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對於社會治理具有重要意義,它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法治解決手段。因此,應當在民事檢察崗位的檢察官業績考評中得到應有的體現。
記者:在民事檢察實踐中,一些地方還存在案源匱乏、不願監督、不善監督等問題,您認為,如何通過業績考評,真正突破監督困境?
湯維建:嚴格依法辦案、提高案件整體規模是民事檢察科學發展的基礎。目前,從檢察機關自身主觀能動性方面分析,解決民事檢察存在案源匱乏、不願監督、不善監督的問題,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要做到嚴格依法監督。應該講,目前規定民事檢察監督的法律基本已經完善,只要嚴格依法監督,民事檢察案源匱乏問題能得到有效解決。
現實中,一些基層院案件受理少,自然辦案的基數就小;自身辦案少,自然就經驗積累少,能力提高慢,缺乏應有的檢察自信,容易造成不願監督、不善監督。
記者:最高檢新一屆黨組特別強調精準監督、類案監督,主動發揮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參與社會治理。您認為,業績考評應如何體現激勵效應?
湯維建:精準監督、類案監督是以一定案件數量的積累為基礎的,它們是在一定案件基礎上的深化提高。沒有民事檢察案件整體的規模,精準監督、類案監督可能難以持續。
就檢察官而言,由於大量高素質法律人才充實了檢察機關,民事檢察官的基礎法律素質是合格的,目前比較缺乏的是在辦案中開展群眾工作的能力。而這種能力只有通過大量辦案來提高,只有經過現實的一個個案件的錘打磨鍊,才能提高綜合辦案素質。
記者:要激發基層檢察院民事檢察隊伍的動力和活力,應關注什麼問題?
湯維建:我認為,應關注基層檢察院民行機構設置與考核機制還不匹配的問題。目前還有不少基層檢察院是由一個部門在負責民事、行政、公益訴訟三項業務,這就造成該部門既是業務複雜,也是考核最複雜的部門。這一方面使得基層檢察院的民行部門考核業務過重,另一方面,可能會使得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可以在三項業務中基於其自身利益來選擇。所以,一些基層院在設計業績考評實施細則中,這個問題需要首先給予關注和解決。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