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發銀行80後女客戶經理替父隱瞞犯罪所得超6400萬!法院判了

2020-10-09 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10月9日電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浦發銀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公司金融部原客戶經理高思叢,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嚴重,被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40萬。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高思叢,女,31歲(1989年2月11日出生),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公司金融部原客戶經理;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8年10月25日被留置;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掩飾、隱瞞其父犯罪所得錢款超6400萬

  9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2014年至2018年,高思叢之父高某1(另案處理)多次讓被告人高思叢收取、保管巨額錢款。被告人高思叢在明知高某1系國家工作人員,且巨額錢款系高某1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高某1的指示,掩飾、隱瞞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共計人民幣6410餘萬元。

  其中包括: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高思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高某1之友趙某1的名義開設銀行帳戶、證券帳戶並實際控制。在高某1多次將共計人民幣810餘萬元現金交其保管後,高思叢以趙某1的名義購買理財產品,或者通過銀行ATM機將巨額現金存入上述銀行帳戶,後以趙某1的名義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5年7月至9月,高思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親屬梁某、韓旭的名義開設銀行帳戶、證券帳戶並實際控制,使用上述銀行帳戶和證券帳戶幫助高某1收取人民幣1600萬餘元,並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7年1月,高思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採取以他人名義開設手機號碼用於專門聯繫等隱蔽手段,幫助高某1收取人民幣1000萬元現金,將其中人民幣400萬元現金按照高某1的指示轉交給他人,剩餘人民幣600萬元現金用於購買車輛及轉移至外省親屬家存放,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7年10月,高思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其和高某1實際控制的北京弘九陽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幫助高某1收取人民幣3000萬元,後以該公司的名義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案發後,高思叢的親屬向辦案機關退繳人民幣602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高思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高思叢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高思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故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思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不服一審判決,二審請求減輕處罰被否

  高思叢的上訴理由為:其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一審判決對其判處的罰金刑過高,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

  對於高思叢辯護人所提到的高思叢具有「準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北京市豐臺區監察委員會出具的《到案經過》及《情況說明》證明,高思叢不具有自動投案情節,其到案前,辦案機關已經掌握了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1600餘萬元的基本事實,其到案後主動交代的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與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事實系同種犯罪,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高思叢不構成自首和「準自首」

  對於高思叢辯護人所提高思叢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辯護意見,經查,卷宗中沒有高思叢籤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審判決已認定高思叢具有認罪悔罪等情節,並據此對其從輕處罰。

  此外,對於高思叢及其辯護人所提高思叢具有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等情節,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辯護人所提高思叢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等情節已被一審判決確認,並作出對高思叢從輕處罰的判決,根據高思叢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法院對其量刑適當。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高思叢沒有新的從輕處罰的情節,亦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要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綜上,高思叢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高思叢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高思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根據高思叢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高思叢的上訴,維持原判。(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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