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遠親不如近鄰,可這兩家為了一扇門內開還是外開起了爭執,鬧上法院。近日,酉陽縣法院審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判決被告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排除妨礙,將外開入戶門恢復原狀,改為內開入戶門。今(23日)日,記者獲悉,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內開入戶門改成外開遭鄰居反對
經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中的原被告同住酉陽一小區8幢21樓,雙方系共牆鄰居。然而,一方在裝修過程中,擅自將原有的內開入戶門改成外開。
期間,原告方在被告施工時,多次明確表示更改了入戶門,會阻礙正常出行,一直表示反對,被告卻一直沒有理會。
後來,原告多次向國土部門、物業公司反映,這扇門依舊沒有得到改變。
影響通行和安全鄰居告上法院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原告選擇用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他們以鄰居改門行為影響其通行和人身安全為由,起訴至酉陽縣法院,請求排除妨礙。
開庭時,原告舉示了格式合同小區物業公司製作的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其中第二項乙方(業主)的權利及義務第8條明確約定「入戶門不得更改原設計」,同時舉示現場照片證明被告的改門行為影響了原告的通行。
法院判令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作為不動產的相鄰權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而小區物業公司在與業主籤訂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時就明確了「入戶門不得更改原設計」,被告應該是知曉入戶門不能更改原設計。同時,根據現場照片,原、被告雙方相鄰,入戶門相隔距離短,且呈90°直角,樓道狹窄,被告將內開入戶門改為外開影響了原告的通行。
為此,該院依法判令被告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排除妨礙,將外開入戶門恢復原狀,改為內開入戶門。
上遊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王翻